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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教师资格考试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本文简介:教师资格考试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一、材料分析题例题解析【2014上半年中学】接手高一新生两个月后,英语老师刘丽发现,自己所教的两个班,一班课堂气氛比较活跃,二班的课堂气氛比较沉闷,两个班的作业完成情况也有一些差距,她反复回顾教学细节,感觉二班的学生似乎内向一些,还有几个学生跟不上教学进度,为什么会这样
辽宁教师资格考试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本文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材料分析题解题技巧
一、材料分析题例题解析
【2014上半年中学】接手高一新生两个月后,英语老师刘丽发现,自己所教的两个班,一班课堂气氛比较活跃,二班的课堂气氛比较沉闷,两个班的作业完成情况也有一些差距,她反复回顾教学细节,感觉二班的学生似乎内向一些,还有几个学生跟不上教学进度,为什么会这样呢?
刘老师主动去找同事交流,语文老师说:“二班的学生内向一些,不过,整体基础不错,勤奋的学生不少,如果引导得当,教学效果应该不会比一班差。”数学老师也认可语文老师的说法。
刘老师又去了解二班学生的想法,学生提了一些意见:“老师,您有时在上课时说一班学生反应比我们快,我们很受打击”;“您上课经常板着脸,很多同学都怕您”“晓军有时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是因为基础不好,并不是故意跟您对着干”……
根据同事和学生的意见。刘老师调整了自己的教学策略。她主动参加二班的一些集体活动,鼓励内向的学生积极举手发言,在学校办的元旦晚会上,她还和二班学生一起演成了英文歌曲,为了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她利用晚自习时间组织了“英语俱乐部”。
【参考答案】
从学生观的角度来看,刘老师的教学行为是妥当的,在发现她所教两个班的差别能够及时寻找原因,具体表现在:【总】
1.学生是发展的人。材料中刘老师了解到学生不按时作业、调皮并不是真正跟自己作对而是基础不好,能够正确对待、调整自己的教学策略,切实看到学生是发展的人。
2.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材料中刘老师并没有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到学生身上,而是能够向老师、学生了解情况,做到了将学生看成是独立意义的人。
3.学生是独特的人。材料中刘老师经过了解能够看到一班学生与二班学生的不同,有针对的解决学生的问题,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因材施教。【分】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刘老师践行了以人为本的学生观,是值得赞扬的。【总】
二
、材料分析题答题结构
1.总起:①这位老师(材料中)遵循了(违背了)、体现了、指出……,这种做法有利于、不利于、促使、可以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②或者直接用知识原理进行阐释。
2.分析:结合材料分点解析(知识点+材料解析,如材料体现几个知识点则分点作答)。
3.(总结):对于整个分析进行一两句话的总结。(不做硬性要求)
三、材料分析题理论知识点积累
1.新课改内容
师生: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
学生观:学生是发展、独特、独立意义的人
学习方式:自主合作探究
教师:以人为本,“一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尊重、赞赏,帮助、引导。
2.德育有关原理
①德育四大规律:德育过程是具有多种开端的对学生的知情意行的培养提高过程;德育过程是促使学生思想内部矛盾的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和交往,对学生多方面教育影响的过程;德育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不断前进的过程。
②德育的八大原则:导向性原则、疏导原则、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的原则、教育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原则、因材施教、知行统一、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
③德育六大方法:说服教育法、榜样示范法、陶冶教育法、指导实践法、品德评价法、品德修养指导法
。
3.教学的原则与方法
①教学四大基本规律:直接经验与间接经验相统一;掌握知识与发展能力相统一;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相统一;传授知识与思想教育相统一。
②教学八大原则:科学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循序渐进、因材施教、量力性原则;直观性原则、巩固性原则、启发性教学原则。
4.班级突发事件处理
原则:教育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冷处理原则。
方法:沉着冷静面对、机智果断应对、公平民主处理、善于总结引导。
5.课堂问题行为
产生原因:①自身原因:小学生有意注意已经发展,但是有意注意总会受到其他周围事物的干扰;②课堂内容比较枯乏,没有根据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出发;③学生还没有养成认真听课的好习惯;④不适应教师的讲课形式或不喜欢任课老师,而影响听课;
策略:①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组织教学,上课时多采用直观教学法比如新鲜、有趣、生动、形象的事物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多启发学生进行思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
②培养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内部动机。通过评价、外部奖赏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并给予及时积极的反馈;鼓励小学生积极主动提问题来激发学习动机和学习兴趣;
③上课前帮助学生调整好情绪,有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听好课的基础;
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听课习惯。引导学生课前预习,把不懂的问题记下来,在课堂上带着问题听课。
⑤对于不认真听讲的小学生,平时应该给予较多的关注和辅导,小学生都希望得到教师的关注。
6.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7.成败归因理论
一个总是失败并把失败归因于内部的、稳定的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即能力)的学生会形成一种习得性无助。所以正确的归因应该是归因到内部的、不稳地和可控制(即努力程度),教师要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归因,引导学生把失败或者成功归因到努力程度而不是能力。
8.学习迁移理论
正迁移: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负迁移:一种学习对另一种学习产生消极影响。
顺向迁移:先前学习对后继学习产生的影响。
逆向迁移:后继学习对先前学习产生的影响。
9.新课程背景下的评价理念
在评价功能上,由侧重甄别和选拔转向侧重发展;
评价对象上,从过分关注结果评价转向关注过程;
评价主体上,要评价主体多元化和评价信息多元化;
评价结果上,不仅要关注结果的准确公正,更要强调评价结果的反馈以及被评价者对评价结果的认同和对原有状态的改进;
评价内容上,全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察;
评价方法上,评价方式多样化;
评价者与评价对象关系上,要强调平等、理解、互动,体现以人为本的主体性评价的价值取向。
篇2: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关键词:辽宁,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石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简介: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11年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一、参加复试的基本条件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单科与总成绩)满足国家B类地区复试分数线标准。2.申请调剂到我校,且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平台上确认复试通知的考生。二、复试时间1.一志愿考生:4月11日。2.调剂考生:4月8日开始,每周一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本文内容: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1年报考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通知
一、参加复试的基本条件
1.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初试成绩(单科与总成绩)满足国家B类地区复试分数线标准。
2.申请调剂到我校,且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平台上确认复试通知的考生。
二、复试时间
1.一志愿考生:
4月11日。
2.调剂考生:4月8日开始,每周一、三、五复试。
三、复试日程安排
日期
时间
复试项目
地点
备注
复试前日
全天
报到、资格审查
第三教学楼210
携带相关证件、材料
复试当天
8:30点前
8:30—10:00
外语水平测试
复试当天见研招办宣传栏
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10:15—12:15
专业课笔试
13:30
综合素质面试
报考学院
13:30—15:30
体检(与面试交叉进行)
校医院
(校正门马路对面)
携带身份证、照片
15:30以后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报考学院
携带准考证、身份证
复试次日
15:00
公布复试合格名单
复试合格考生网上接受待录取
并领取调档函
第三教学楼208
三、复试内容
1、外语水平测试(包括听力)
2、专业课笔试(同等学力考生需加试两门专业课)
3、综合素质面试
4、体检
专业课笔试科目、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见我校研究生学院网站。若复试科目与调剂考生初试专业课相同,请提前电话联系确定复试科目,并在报到时登记。
四、复试须知
1、考生到校参加复试需携带以下材料确认考生资格:
(1)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届考生)
(4)在校期间成绩单原件(应届考生)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往届考生)
(6)六级证书或六级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
(7)1张近期1寸免冠彩照(体检用)
(8)能接收校园广播的调频收音机(外语考试听力用)
注:请做好备份,有关材料恕不退还
2、来校乘车路线:
在抚顺北站下车,乘坐15路公共汽车到北镇站下车,北行500米至丹东路即到(乘出租车25元左右)。
在沈阳南站下车,乘沈阳—抚顺雷锋号1号线大巴车到石化大学站下车。
在沈阳北站下车,乘沈阳—抚顺雷锋号3号线大巴车到石化大学站下车。
3、报到地点: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丹东路西段一号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招生办(第三教学楼二楼)
4、联系电话:
研招办电话:(0413)6860939
其他联系电话:(0413)6863108-602、606、607
传真:(0413)6860939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2011年3月29日
篇3: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关键词: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简介: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本文内容: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代会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方式。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代会制度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代会依法开展工作,依法办理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接受职代会的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会和职工负有共同维护本单位工作秩序的义务。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与同级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研究解决开展职代会工作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监管和教育、卫生、科技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总工会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职代会制度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职工,有资格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开展选举活动,应当有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者获得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为当选。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以本单位为选区,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和分支机构状况,划定若干选区。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为1000至1500人的,职工代表原则上占职工总数的10%;超过1500人的,可以适当缩小比例;不足1000人的,可以适当增加比例。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上有发言权、提案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工会就本单位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和提案情况所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代表因出席职代会或者参加相关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代表和维护本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敢于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出席职代会并按职工的意愿行使权利,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对本单位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质询、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选区半数以上职工联名书面向工会提出罢免职工代表建议的,经工会核实后,宣布罢免成立。
职工代表与本单位的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终止、解除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额的,由该选区随时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经征得本人同意,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届满,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但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职代会制度;100至3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实行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代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规模和下属单位情况,建立不同层级单位各自的职代会制度,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在小型企业或者同类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或者开发区内,企业可以建立联合职代会或者区域(行业)职代会。
第十七条
职代会每届为3年或者5年。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主要由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的职工组成。
第十八条
成立或者召开职代会,应当由筹备组或者工会组织开展确定议题、征集提案、起草文件等各项筹备工作,并按确定议题和议程召开会议,依法行使职代会职权,形成会议意见、建议或者决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当会宣布。
首次召开职代会的,可以在正式召开职代会之前召开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选举会议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和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有关事项。预备会议由工会主席主持,过半数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职工代表团(组)、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办理职代会交办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职代会的议题。
职代会的决议、决定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以及罢免职工代表的情况,应当作为下一次职代会的例行报告议题。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时,应当由到会职工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同意、不同意、弃权作为表决形式。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的,即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发生需要职代会行使职权的重大事项的,经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代会。
职代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外,出现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但需要临时处理的个别情况的,可以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协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临时处理决定,但应当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在每一次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召开职代会及其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
(三)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工作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民主监督和调查研究,做好提案准备工作;
(四)动员职工响应职代会的决议、决定,督促落实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提案,组织与本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五)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的议事能力;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投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本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的其
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及其控股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革、破产、重大裁员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改制的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民主评议董事、监事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报告;
(五)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集体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草案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改制、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和职工生活福利安排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二)依法选举、罢免或者聘用、解聘企业经营者,依法或者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三)审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报告、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职工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和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报告,听取和讨论岗位聘用及人员安排、职称评定、业务考核、业务进修、内部分配的具体办法及其改革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报告和规章制度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方案和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的提案;
(四)民主评议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本系统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对本单位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未经职代会依法审议,不得擅自变更。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代会依法通过或者否决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与工会及职工代表通过平等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做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
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予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用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总工会进行调查,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布违法事实;对涉及侵犯职工劳动权益事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按不良信誉行为记录在案;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提请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或者给予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阻止建立、召开职代会的;
(二)对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经职代会讨论、审议即作出决定的;
(三)阻挠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
(四)既不接受职代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也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的;
(五)打击报复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六)阻挠上级工会依法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有权向县以上总工会投诉,县以上总工会应当予以受理。对职代会履行程序产生的争议,由县以上总工会予以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有关职代会的规定适用于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经省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第217号令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