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本文关键词:实施办法,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本文简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本文内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局长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六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十)、(十一)、(十三)项的具体办法,掌握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六)、(七)、(九)项的情况。
第七条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应当设立明显的严禁烟火安全标志,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安装防雷防静电装置,以及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二)油气井、站、罐、库、管道等油气场所扩建、改建及检修、维修需要动火作业的,必须达到动火条件、办理动火手续、落实安全措施,方可动火;
(三)油气厂、站、库内应当装设安全排泄放空装置,放空火炬和点火装置安全可靠,油气进出的总管汇应当装设紧急切断阀;
(四)油气储罐应当装设阻火器、机械呼吸阀和液压安全阀,四周应当设防火堤,进出口管道处应当设金属软连接;
(五)石油专用容器、专用湿蒸汽发生器、加热炉、锅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等应当安装齐全,性能良好,并定期检验;
(六)油气厂、站、库的消防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按《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规定执行;
(七)输油气管道与重要设施之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并在适当位置安装截断阀;
(八)石油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九)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十)具有自喷能力的油气井进行测井、射孔、试油气、压裂、酸化和修井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压井和安装地面流程,换装好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井口装置,并经试压合格;
(十一)含硫化氢的天然气田开发前应当进行评估、勘测。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
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上油气生产设施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保证海上消防设备、海上救生设备、海上无线电通讯设备、起货设备、航行信号、火灾和天然气监测报警设备、油气生产流程中的紧急关断系统及压力释放系统满足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法规、标准或者国际先进标准的要求;
(二)海上移动式钻井设施必须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级证书等安全证书;
(三)海上压力容器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
(四)海上作业的工作人员经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
(五)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具有总体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救逃生布置图和消防部署图;
(六)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应当进行井控设计,安装井控装置,制定并落实井控措施;
(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划分危险区,并配备满足该区域要求的防爆电器;
(八)含硫化氢的油气井进行钻井、试油气和采油气作业时,必须使用防硫工具、井下工具、井口装置和地面流程,并采取其他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技术措施和保护措施;
(九)油气生产作业期间应当有守护船进行守护;
(十)物探作业中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十一)陆上油气终端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低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要求。
第九条
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二)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三)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四)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五)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六)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七)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八)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第十条
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炸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
(八)设计中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九)排土场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应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七)、(八)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
(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
(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
(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
(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
(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
第十二条
尾矿库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初期坝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和管涌,运行工况正常;
(二)尾矿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值,部分高程堆积坝边坡过陡的,不得出现局部失稳,并满足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和渗流控制要求,无明显沉陷、滑坡、裂缝、流土、管涌,外坡坡面无沼泽化和较多(大)的冲沟,运行工况正常,在堆积坝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时,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稳定性分析,其分析方法和分析结论应当满足规范要求;
(三)尾矿坝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四)尾矿库排水设施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对出现的堵塞、坍塌、裂缝、变形、腐蚀或磨蚀、漏砂等现象采取治理措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三条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三)、(四)、(五)、(六)项的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八)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第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八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下列规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管道运输分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生产单位等,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石油天然气设施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对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向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变更申请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非煤矿矿山企业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三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本实施办法所称尾矿库含赤泥库、灰渣库。
第五十条
矿泉水、卤水、采砂和小型砖瓦粘土开采的安全生产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本文关键词:宣传周,第一个,安全生产,建筑施工,活动方案
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本文简介: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及企业: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委办函〔2017〕x号)文件精神,按照营口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
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本文内容:
建筑施工劳动安全监察站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各县(市)、区安监站,各有关单位及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x委办函〔2017〕x号)文件精神,按照营口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起,每年12月的第一周(12月1日—7日)作为《安全生产法》宣传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现就深入组织开展好第一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安全监督机构安监人员要先学一步,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员工为主要对象,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行业形成安全生产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努力提高依法监管的能力和依法治安的水平。
二、活动安排
(一)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宣传周期间(12月1-7日),组织辖区企业、单位采取集中学习、分组学习等方式,原原本本学习《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安全生产法》知识答题竞赛活动。
(二)丰富多彩的搞宣教。各安全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创新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宣贯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宣讲、制作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企业职工和基层群众宣传《安全生产法》实质内涵,要运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活动的信息发布、推送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学习的热情与积极性。
(三)集中开展咨询日活动。各单位结合实际举行《安全生产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公共场所等地集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咨询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现场接受群众咨询,扩大《安全生产法》的受众面和影响力,努力在辖区内形成安全生产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想和行为自觉。
(四)在宣传周期间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以《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为重点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不学习、不贯彻、不遵守《安全生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媒体曝光,强化警示教育,震慑非法违法行为,树立安全监管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和热情普法的良好形象。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将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专门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报道。各单位要广泛利用稿件和专题报道宣传本辖区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消息,营造声势,推动在全社会树立安全生产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
(三)加强总结提高。第一次《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后,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总结经验和创新做法、剖析存在的不足,不断总结提高,并提早谋划明年活动,为长期开展好《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奠定良好基础。并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本部门或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周活动情况(纸质、电子版及活动影像资料)报送市安监站。
联系人:XXXXXX
张xx
邮
箱:xx
篇3: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项目
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本项目2012年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本项目春节期间施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司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重要指示,并结合我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用于2012年1月22日至2月6日。二、
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本项目2012年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本项目春节期间施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司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重要指示,并结合我项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春节期间项目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适用于2012年1月22日至2月6日。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法律法规及建设主管部门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要求。
三、工作原则
项目值班人员需严格按照春节期间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并如实填写当日巡查检查情况,如遇突发事故应遵循应急预案启动快速反应,统一指挥,项目值班人员组织各班组留守人员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四、组织职责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公司统一领导下,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临时指挥部;各只能部门值班人员分工合作,各施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措施。
五、组织机构
成立项目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部。总指挥由项目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当日值班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值班人员组成。
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小组结构图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
质量部
物资部
水电组
技术部
机电组
安全部
专业救援作业队
项目各职能部门值班人员
各施工班组留守人员
七、预防监控措施
火灾、爆炸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加强动火作业点监控;
2、对各材料加工棚、仓库、办公区、生活区、食堂等进
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
3、检查配置安装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以及漏电保护装
置自带报警器装置是否完好。
4、对现场材料加工棚、仓库、配电房等区域在原有的基
础上再适当增加灭火器;
5、生活区宿舍内严禁私自做饭、严禁生火取暖或碘钨灯取暖,禁止使用电炉及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用电器;
6、加强消防设施及设备的检查,做好每日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7、使用挥发性、易燃性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现场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烟,同时应加强通风;
8、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危险品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不得少于30m;
9、各类气体分类存放,保持5米以上间隔距离,空瓶和
有气的气瓶不得混放。
触电预防措施
1、春节期间除生活区及值班室用电外,施工现场以及其余用电均断电;
2、生活区宿舍严禁私自接电及乱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3、春节期间定期检查电路是否有雨水打湿而导电的情况、配电箱是否进水、现场机械设备电机用木模板进行覆盖;
4、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接拆电气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
5、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进行隔离防护;
6、检查有触电危险的场所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
7、检查设备金属外壳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8、加强漏电保护装置的检查。
防中毒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和落实卫生安全制度。
1.食堂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物,坚决不买腐烂变质、
发霉、出虫、掺杂及质量不新鲜的食物,确保食物无毒、无污染、无变质;
2.加强食堂安全保卫工作,非食堂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堂,非工作时间必须关好门窗,锁好库房;
3.食堂内严禁存放有毒物品;
4.每天供应的食品应留样一份盛放在冰箱的冷藏柜中,并保留24小时以备检查。
2、防止食品污染。
1.严格区分盛放生熟食品的容器、切配生熟食品的刀砧。盛放熟食的容器使用前应严格消毒;
2.炊事员工作前应用肥皂洗手,操作生食品后在操作熟食品必须洗手消毒;
3.加工专用刀、墩、抹布应严格消毒;
4.操作人员定期参加健康检查,凡患有《食品卫生法》中规定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5.炊事人员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和口罩。不能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防止口腔细菌传染;
6.新鲜食品及时加工,已烧好的熟食尽量避免长时间存放。原则上不留放熟食,易保存的食品也应进行低温保存。
3、室内需保持良好的通风,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防盗预防措施
1、严格执行出入施工现场及项目部办公区制度,强化外来人员、车辆、物资出入管理。严防其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不明化学药品进入;外来车辆出入前进行安全检查,经相关领导同意才能进入;
2、外来施工人员又施工部或班组现场负责人带领,凭出入证件;
3、非项目部管理人员或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间、食品储藏室;
4、加强施工现场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5、各职能部门安排好值班表24小时不间断值班,做好准备执勤工作,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处于齐全完好状态、人员疏散道路时刻保持畅通。
八、响应程序
项目部应急响应的过程为接警、应急启动、控制及应急
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
九、处置措施
1、单位各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
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班组、部门及
应急抢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
2、召集、调动抢救力量各部门、班组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
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到达
制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3、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迅速组织应急救
援力量进行应急抢救,并且要与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班组
保持通信流畅;
4、事故发生时,必须保护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境界
封闭,按本预案营救、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如若发生特殊
险情时,应急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
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时,拨打120并及时赶赴现场开
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十、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1、一般火灾情况时先用灭火器将火扑灭,并迅速切断电源,
以免因电线短路而造成其它事故并发,如火势严重需及时拨打
“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点、情况、报告人及所在岗位等;
2、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扑救;
3、气焊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
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
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4、紧急事故发生后,发现人应立即报警并报告指挥部负责人。
各部门之间、各班组之间必须服从指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
作。因工作不到位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5、疏通事发现场道路,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并疏散人群
至安全地带;
6、在急救过程中,遇有威胁人身安全情况时,应首先确保人
身安全,迅速组织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后再采取急救措施;
7、安全员为紧急事务联络员,负责紧急事务的联络工作。事
故处理结束后,安全员应填写记录,并召集相关人员研究防止事
故再次发生的对策。
触电事故现场应急措施
一旦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首先应切断电源开关,或用绝缘物体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将触电者拨离电源等方式使用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其次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好的地方,情况严重者,就地采用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法抢救,同时就近送医院。
食物中毒事故现场急救措施
1、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将有中毒现象的人员送往医院就诊;
2、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
3、立即封存当日就餐的食物,取样送指定医疗机构化验;
4、项目部应急小组24小时值班,处理有关事件。
防盗应急措施
1、遇犯罪分子劫持人员,应保持镇定,不要直视歹徒眼镜,将双手放在歹徒能看到的地方,表示听话的样子麻痹歹徒,待观察或感觉到歹徒心里有所放松时,伺机利用可用的通讯工具迅速向外界报警。如暂时无法脱身和报警,不要与歹徒发生冲突和有过激行为,避免激怒歹徒造成人身伤害。同时注意观察歹徒的人力布置以及歹徒的首领构成,尽量听取歹徒的谈话内容,等待公安人员救援。
2、如有人员侥幸未被劫持,在保护自身不暴露的情况下利用可用的通讯工具报警,同时上报指挥部。报警时尽量提供劫持人员的数量、装备(有无武器)、劫持部位及被劫持人员数量、人员构成、劫持位置等重要因数,为公安部队处置反劫持行动提供详细的内容。
3、如被劫持人员受伤,首先不要与歹徒交流,伤者周围人员尽量的利用身上的衣物或现场可用的东西进行简单包扎,让伤者保持体力。待现场情况基本稳定后,尽量用和蔼的口气与歹徒商量治伤。
十一、保障措施
应急工作相关联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电话
24小时服务电话
1
火灾报警
119
√
2
公安报警
110
√
3
救护电话
120
√
4
金阳医院
0851-7993821
√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首先实行自救,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报警,寻求支援。
十二、应急队伍保障
抢险、抢修组由设备组和水电组值班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值班人员组成,义务消防救援队由安保部门值班人员组成,值班负责人负责领导。
十三、物资保障
办公区、生活区、现场材料加工处等主要地点适量增加灭
火器;指挥部日常备用一辆应急交通运输车辆,并留有司机电话,同时备有常备医疗急救用品;储备应急突发事故的警戒带、警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