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公司保运制度和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后勤,应急预案,制度,公司
后勤公司保运制度和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后勤公司保运制度和应急预案为了加强保运管理,提供高服务质量,满足公司对装置长周期生产安全平稳运转的要求,结合后勤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应急预案。一、保运要求:1、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2、凡是参与保运抢修任务的员工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件,特别是吊车、起重、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具
后勤公司保运制度和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后勤公司保运制度和应急预案
为了加强保运管理,提供高服务质量,满足公司对装置长周期生产安全平稳运转的要求,结合后勤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应急预案。
一、保运要求:
1、严格执行《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2、凡是参与保运抢修任务的员工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件,特别是吊车、起重、焊工等特殊工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后勤公司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的通讯工具应保持24小时畅通,以便发生装置抢修任务时,能够及时联系,及时处理,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现场管理的规定,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5、防爆区内作业时必须配带防爆工具;在有毒有害气体区域内作业时也必须佩戴防毒面具。
6、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生产安全平稳运行提供有力的后勤服务保障。
7、对特定的“迎检”任务及重大节假日前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为**完成“迎检”任务,平稳安度节假日创造条件。
8、定期回访,及时与公司相关部门了解保运情况,对不适用的考核条款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二、保运目标:
1、工程保运质量满意率达到100%。
2、全部工程保运项目符合规范、验收标准及东兴公司要求。
3、抢修任务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及时到位,做好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抢修人员处理生产中出现的问题。
4、
搞好公司办公楼、车间办公室、生产装置区的绿化和卫生保洁工作,为职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5、
做好物业管理工作,特别是保证食堂的餐饮质量,及做好职工宿舍区的各种烦杂检修任务,令东兴职工无后顾之忧。
6、
汽车队目标:①
每天按时完成上下班职工的接送任务,保证员工按时、安全上下班;②
每天根据调度安排,及时做好车队调度任务,保障安全生产;③
生产上,保证生产物资的安全运输及吊装。
三、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执行公司ISO2000《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
2、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及考核制度。
3、定期召开质量、检查、总结会议,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4、积极开展质量回访,改进服务方法。
四、后勤公司各部门保运管理制度
㈠
绿化卫生
1、建立绿化管理制度,定期进行绿化区浇水、除草、施肥、灭虫剪枝等工作。
2、建立卫生制度,坚持打扫卫生,及时清运垃圾,定期进行检查对比。
3、建立疾病预防制度,定期灭蚊灭鼠,及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保证员工身体健康。
㈡
物业
1、建立水电维修制度,按时完成管辖区域的水、电维修任务。
2、建立物业区管理制度,完成招待所、单身职工宿舍家具的计划、购买、配置、维修工作,作好单身楼、办公楼、宿舍区、车棚等区域的服务工作。
㈢
车队
1、建立司机值班制度,调度车辆,安排好人员,按时出车。
2、建立车辆维护制度,每月做好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工作,保证车辆完好。
3、建立车辆维修制度,每月25日前检查全队车辆技术状况,拟定维修计划。
4、建立事故处理制度,协助处理交通事故。
㈣
工程维修
1、严格采购制度,保证工程材料质量。
2、所要采购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并在保质期内使用。严禁购买“三无”产品。
3、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部主任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审查每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措施。现场管理员负责具体每个施工环节的质量检查,负责实施施工方案。
4、建立施工质量验收制度。大项工程要制订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施工验收规范,每道工序要求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再进行下道工序。
5、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工程管理人员和工人学习工程质量规范。
㈤
饭堂
1
、建立饭菜质量管理制度,提交饭菜质量。
2
、建立食品告示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3
、建立卫生责任制度,保持炊具、餐具、厨房卫生。
4
、建立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征求职工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五、HSE管理承诺
1、所有施工作业都在安全、环保与健康的管理体系内和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2、
采取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提高全体保运员工的HSE知识水平。
3、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实现HSE管理目标。
4、尽量做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不破坏自然环境。
5、要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做到摆放有序,做到“三不见天,三不落地”,检修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卫生。
六、建立应急预案,加强应急事故处理预案的学习和演练。
1、有事故发生时立即成立应急事故处理小组(附图)。
2、根据东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或机动部〕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施工机具及施工力量,按要求按时保证应急工作的全面展开,以及有关人员配合火灾爆炸、公共卫生、破坏性地震、洪汛灾害、气象灾害、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等重特大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调配应急救援施工队伍和器具。
3、派出现场应急指挥小组人员,加入到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或机动部〕,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交通、生活等后勤保障工作。
5、参与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6、负责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整合企业现有应急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确保应急期间的医疗卫生、交通维护和运输等应急救援力量的保障;加强广大员工应急能力建设,鼓励义务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素质,保障公司的平稳运行。
二
0
0
八
年
二
月
篇2:省食物中毒预案
省食物中毒预案 本文关键词:食物中毒,预案
省食物中毒预案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110号各市卫生局:为做好我省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辽宁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
省食物中毒预案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
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8〕11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做好我省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辽宁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应急△
预案
通知
抄送: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省政府应急办,省教育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健康教育所。
辽宁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校对:曲国辉
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
处理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及响应原则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1.4.3
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2.3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及职责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4.1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4.2
医疗机构
3
预防与准备
3.1
日常工作准备
3.2预案准备
3.3
技术准备
3.4
物资准备
3.5
经费保障
3.6
宣传教育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4.2
预警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
4.3.2
责任报告人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4.3.4
报告内容
4.3.5
报告方式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5.2应急响应的终止
5.2.1终止条件
5.2.2终止程序
6
现场调查处理
6.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6.1.1
核实报告
6.1.2
指派专业队伍赴现场处置
6.1.3
医疗机构救治
6.1.4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处置
6.1.5
行政处罚
6.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6.2.1
流行病学调查
6.2.2
样品采集与送检
6.2.3
卫生学调查
6.2.4
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6.2.5
初步处理措施
6.2.6食物中毒食品处理措施
6.2.7
中毒场所的消毒处理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总结
7.2
资料收集整理
7.3
责任追究
7.3.1
法律责任
7.3.2
行政处罚
7.4
表彰
8
附则
辽宁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件及其危害,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以及《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4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分级响应及应急响应原则
1.4.1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如北京奥运会等),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食物中毒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
(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4)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1.4.2
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I级)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响应。
1.4.3
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食物中毒事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适时提高或降低事件级别。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及职责
省卫生厅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发生的特别重大和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卫生监督处、疾控处、医政处、办公室、规财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所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和指令,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食物中毒事件的响应原则,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食物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2.2
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可在事发现场设立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由相应反应级别的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2.3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及职责
省卫生厅组织成立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本地专家组。
职责:对确定食物中毒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预案和技术方案;对事件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承担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
2.4.1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对事发地或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对可疑食物或确定食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2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和报告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建立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配备必要的抗菌、解毒药品和抢救设备;一旦接诊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物中毒事件造成的损失;应当保留好病人的吐泻物、血、尿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在24小时内将食物中毒事件情况报告给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3预防与准备
3.1
日常工作准备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方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卫生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食物中毒事件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
3.2
预案准备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辽宁省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理预案》,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卫生应急预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食物中毒卫生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修订完善。
3.3
技术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改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食物中毒应急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
3.4
物资准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建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各类物资储备(包括诊断试剂、特效药物、消毒药械和检测检验设备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得到及时补充,以确保应急供应。
3.5
经费保障
落实食物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保证食物中毒事件监测预警、医疗救治、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物资储备、实验检测等应急处理各项经费。
3.6
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工作,预防和减少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食物中毒事件,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
4
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食物中毒事件本身的发生、发展规律及特点,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4.3
报告
4.3.1
责任报告单位
(1)有关单位,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教育机构等。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卫生行政部门。
4.3.2
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负责人及公民。
4.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指定机构进行网络直报。
发生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3.4
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报告的主要内容:发生食物中毒单位、地点、时间、中毒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疑中毒食物、中毒原因的判定、危害范围及采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4.3.5
报告方式
通过传真、电话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有关信息的报告。同时,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规模、程度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经排查,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卫生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对于重大食品污染事故或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应及时采取封存被污染食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已售出或外运的食品要追踪去向,并通知涉及地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封存。
5.2应急响应的终止
5.2.1
终止条件
中毒食品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最长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5.2.2
终止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坚持“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
食物中毒事件由相应响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现场调查处理
6.1
现场调查处理程序
6.1.1
核实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上的项目,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核实后,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6.1.2
指派专业队伍赴现场处置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要按照本预案的应急响应原则,立即安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携带有关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医疗救治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按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6.1.3
医疗机构救治
医疗救治机构对发生食物中毒的患者要全力进行抢救,将伤害减少到最低水平,随时报告中毒人员救治情况等。
6.1.4
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场处置
应立即保护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学调查、取证和控制工作。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及可疑中毒食品,填写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予以封存。对已售出的可疑食品,设法追回,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追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等,责令其彻底清洗消毒。
开启检验快速通道对采集样品进行检验,由于技术原因需上级机构协助检验的,可提交采集的样品进行检验。情况特殊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调查结束后,撰写技术分析报告,并按规定报送卫生行政部门。
6.1.5行政处罚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卫生学调查、取证结果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执行处罚决定。
6.2
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要求
6.2.1
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尽可能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中毒人数不足100人时,至少应调查80%以上人数;超过100人时,至少应调查60%以上人数。《食物中毒事故个案调查登记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
6.2.2
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必要时可做动物试验,观察毒性强度及主要受损器官和临床表现。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
6.2.3
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笔录。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
6.2.4食物中毒诊断原则
食物中毒诊断,按《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执行。
6.2.5
初步处理措施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中毒标本的初步检验结果,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必要时应及时通知中毒食品的来源地和流向地的卫生行政部门。
6.2.6
食物中毒食品处理措施
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6.2.7
食物中毒场所的消毒处理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应予以销毁。
7
善后处理
7.1
后期评估总结
在食物中毒事件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件结束10天内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形成评估总结报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里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等。
7.2
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理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食物中毒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食物中毒事件档案。
7.3
责任追究
7.3.1
法律责任
对在食物中毒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3.2
行政处罚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的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7.4
表彰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和预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8
附则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7
篇3: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文关键词:应急预案,污染,天气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文简介:一、总则(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本文内容: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提高人居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普定县2015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发生在本县境内重污染天气以及县外发生的可能波及到我县的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处置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普定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本预案共同组成普定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由联系环保工作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环保局人担任。
成员由县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贸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工作。
1.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实时交换监测信息: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将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
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
3.县委宣传部:会同县环保局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指导县电视台、中国电信普定分公司、中国移动普定分公司、中国联通普定分公司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负责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协调、组织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
4.县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5.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督促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清洁能源调配,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相关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污染源管控等工作。
6.县教育局:负责督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7.县工贸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受污染区域相邻乡、镇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9.县民政局:负责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督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1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的应急响应措施。
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14.县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15.县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
16.县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17.县工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应急响应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净化工作。
18.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检验工作及油品检验工作。
19.县通信管理局: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气应急办公室”),大气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
2.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相关信息发布和报送。
3.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4.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5.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6.承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省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具体负责组织指挥重污染天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四)专家组
大气应急办公室组建和管理重污染天气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五)监测预警组
监测预警组由各级环保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六)督导考核组
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三、
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监控
1.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相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1)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2)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区域。
(4)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石漠化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二)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影响的范围,预警分为两个层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城市预警、省级预警。
1.城市预警
重污染天气城市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
(1)黄色预警(中度污染)
当某一城市(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实时监测数据200≥AQI>150(指城市所有市控环境空气监测点AQI日均值),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中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当某一城市(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实测当天或预测未来1天将发生空气质量指数500>AQI>200时。
(2)橙色预警(重度污染)
当某一城市(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3)红色预警(严重污染)
当某一城市(市(州)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城市发布红色预警后,需向省大气应急办公室报送预警信息。
2.省级预警
重污染天气省级预警分为两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橙色、红色。
(1)橙色预警(重度污染)
经预测,2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300≥AQI>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时。
(2)红色预警(严重污染)
经预测,2个以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
(三)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区、特区)、市(州)或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1.发布主体
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达到省级预警条件时,橙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红色预警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发布。
省级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超过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污染程度未达到省级预警等级的,按照接到的省级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方式
(1)城市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应急预警的新闻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由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告。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发布。
四是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和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
(2)省级预警发布方式
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发布。
一是通过省政府新闻办协调各相关主要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二是以文件传真的方式向市(州)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发布。
三是通过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发布。
四是通过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3.发布内容
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大气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趋势,并及时将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情况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级别。
调整与解除权限按照发布权限实施。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五)信息报送
1.时限要求
当某一城市出现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报告。
当出现省级严重污染天气(2个以上市(州)所在地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300,且气象预报未来3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省人民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报送内容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及时将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观测数据报送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必要情况下,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给予地方技术指导及预警协调统筹。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趋势分析。
四、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Ⅲ级、Ⅱ级、Ⅰ级。省级应急响应分为两级,有低到高分别为Ⅱ级、Ⅰ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城市预警时,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省级预警时,按照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大气应急办公室应根据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及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地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对不可避免的出行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2)强制性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对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重污染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脱硫脱硝;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3)建议性应对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至4摄氏度,冬季调低2至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是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
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加强相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陶瓷企业炉窖、干燥塔,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次/日。
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
发布预警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引导、鼓励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
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的市(州)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市(州)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仅允许企业在每天12时到16时行炉膛清洁和烟尘清除工作。
3.Ⅰ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受影响的市(州)政府负责落实Ⅱ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
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发布预警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的市(州)周边地区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相关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Ⅰ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Ⅱ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玻璃企业窑炉,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的市(州)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市(州)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持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
三是防止扬尘措施。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建议性应对措施
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在满足我省用电需求调度平衡的前提下,停止发布预警市(州)的相邻市(州)范围内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发电机组(热电联供机组除供热负荷外不得有发电负荷),由其他市(州)加大发电负荷保障供电需要。
(4)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
省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市(州)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150以下,由各市(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根据实时监测数据和气象条件进行会商,认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已无继发的可能。
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按以下程序实施:
城市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市(州)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解除或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省级重污染天气影响消除后,Ⅱ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批准后由省环境保护厅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宣布终止。
3.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境保护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五)信息发布
省政府新闻办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五、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
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引发重污染天气,对应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七、
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
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贵州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州)所在地城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州)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省环保厅和省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宣传保障
各级政府在预案制订和发布过程中加强宣传教育,主要内容为:向公众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以及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同时向公众公布接警电话,提高公众防范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积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
《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九、
附则
1.名词术语:
城市: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
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
空气质量分指数(IAQI):指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指数。
首要污染物:AQI大于50时IAQI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超标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污染物,即IAQI大于100的污染物。
2.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所在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3.本预案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