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616矿山地压系统观测方案 本文关键词:地压,观测,矿山,方案,系统
KJ616矿山地压系统观测方案 本文简介:KJ616矿山地压观测方案A一、监测的目的和内容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根据采场地压活动的一般规律,在矿体回采过程中,对空区上部顶板和两侧的矿岩及矿体内应力大小及变化情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空区周边围岩变化情况及井下地压变化情况,完善矿山地压安全监测控制技术,避免灾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KJ616矿山地压系统观测方案 本文内容:
KJ616矿山地压观测方案A
一、监测的目的和内容
监测的目的主要是:根据采场地压活动的一般规律,在矿体回采过程中,对空区上部顶板和两侧的矿岩及矿体内应力大小及变化情况,形成一套完整的监测系统,及时准确掌握空区周边围岩变化情况及井下地压变化情况,完善矿山地压安全监测控制技术,避免灾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监测的主要内容:一、监测空区周边围岩的应力变化情况;二、监测回采分段的应力变化情况。
1、地压监测网布设的基本原则
(1)地压监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布设的监测网应与矿山开采现状相结合,考虑矿山长、短期的监测布置;
(2)地压监测网的布设与矿山的生产紧密结合,对开采区域实行重点监测,以保障开采区域的安全,立足矿山的现有开采条件;
(3)地压监测网内的观测手段多样化。同时采用压力监测、位移监测、岩体声发射监测等多种地压监测手段。
(4)根据河南金源黄金矿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祁雨沟矿区地质条件和采矿方法,矿山的地压规律、岩体类型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设定观测网和网内测点的分布。
(5)根据现场实际和适用性,恰当地选择地压观测仪器的种类、规格型号及其埋设方式。
三、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的选择
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选择的准则
一个完善可靠的矿山地压监视系统应包括:及时的符合实际需要的网点布置、正确的监测方法、可靠的监测技术、设备和科学的分析手段,因此,准确选择好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是监测工作成功的关键。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及监测要求,本次地压监测1、工作在选择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时我们确定以下原则:
①监测方法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方法适用;
②监测数据准确、监测设备稳定、可靠,尽可能降低设备成本。
监测方法的选择
2、根据各种地下工程体应力(压力)产生的机理及表现形式,目前国内外各种地下工程岩体的监测大致分为:原岩应力及应力(压力)变化测量、变形位移测量、外观形态和内部微破坏的监测三种形式。常用的监测方法有:水准测量、沉降测量、围岩体内部位移测量、开挖空间的收敛测量、围岩体内应力测量、围岩体内破坏状况测量、围岩体内破坏过程的声频测量等。各种监测方法有其一定的监测适用范围,在选择监测方法时应依据具体的监测目的和要求、测量的精度要求、地下工程体的环境状况、围岩体的力学特性等进行针对性的选择。根据本次监测的目的和内容以及金源金矿岩体的力学特性,本次地压监测拟选择进行:
①沉降测量
②围岩体内应力测量
③围岩体内部位移测量
④围岩体内破坏过程的声发射测量
根据目前矿区实际情况,选择围岩体内应力测量、围岩体内破坏过程的声发射测量。
监测设备的类别
在地下工程体的监测中,根据监测方法的不同使用的监测设备不同,在同一种监测方法中,依据监测设备使用的位置、监测的对象、监测目的的不同使用的仪器设备也不相同,总体来说,根据上述监测分类,各类中常用的监测设备有:
①应力(压力)变化测量设备有:空芯包体应力计(压力计)、压磁应力计、钻孔应力计、压力盒、测力计、应变计、液压计、光弹应力计等;
②内部微破坏的监测设备有:声波仪、声发射仪等。
选用的监测设备
⑴岩体应力测量
回采时的岩体压力监测,根据位置和精度要求的不同可选用钻孔应力计进行测量。
⑵岩体声发射测量
为了解矿柱回采时的岩体破坏情况,采用声发射仪对岩体微破裂产生的声发射进行监测与定位。
声发射仪按通道的数量可分为单通道声发射检测仪和多通道声发射源定位和分析系统。单通道声发射检测仪可进行声发射信号的多种分析,但无法进行声源定位;多通道声发射源定位和分析系统则可进行多种分析和定位。目前单通道声发射检测仪多为便携式,用于井下监测方便,且价格远低于多通道声发射源定位和分析系统,现场使用较多。多通道声发射源定位和分析系统目前多采用电缆线连接探头和主机进行实时监测,信息准确性和可靠性较高。
监测网布置
监测内容
1、岩体二次应力测量:当在围岩及矿体内进行掘进与开采,形成不同深度水平、不同方向延伸的各种井巷、采场,就不同程度地破坏了原有的应力平衡状态,在岩体自重、地温、地下水、构造应力和采掘活动等诸因素的作用下,围岩与矿体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应力重分布,产生不同程度的应力释放或应力集中,形成应力扰动区,这种岩体应力重分布又称为岩体二次应力。在应力扰动区,当岩体
应力超过岩体强度便会引起岩体发生变形、位移、片帮、崩塌、冒顶等地压现象。岩体二次应力测量是地压监测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监测开采过程中采场内岩体二次应力变化;采场上中段岩体二次应力变化;采场东西两侧岩体二次应力变化,了解开采过程中岩体二次应力变化规律,为不断地优化采掘设计提供依据。
2、岩体声发射监测:岩体的冒落和崩塌以及岩爆是造成井下伤亡事故和生产停顿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井下施工中,工人经常听到岩石的声响,并以此作为岩石破坏紧急险情的警报。室内和现场观测研究表明,岩体开挖引起的应力重分布,导致岩体内部产生破裂或是原有裂隙的进一步扩展,当岩体内积累的变形能释放时,应力波同时向外传播,发出一系列声发射信号(也称地音),声发射信号的强弱多寡与岩体特性和受力状况有关,并且在岩体破坏前有一个急剧增加的过程,因此,岩体声发射监测可以预测岩体的稳定性,以及预报岩爆。故采用岩体声发射监测技术监测开采过程中采场顶板和空区周边岩体的破坏情况,为回采作业提供安全保障。
监测网布置原则
为了观测受开采影响的岩体是否破坏,采集到可靠和全面的岩体变化情况,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可能条件,力求体现以下原则:
⑴监测点选择在受采动影响最敏感且矿岩整体性好,节理裂隙不发育的地方;
⑵主要观测回采分段矿体及围岩的应力变化、空区围岩应力变化。
⑶钻孔应力监测点的间距一般为60m左右。
⑷声发射监测点沿矿体走向和倾向在空区周边的中心位置布置监测点。
监测仪器的安装和使用
地压监测通常都是多方面、多手段的综合监测。根据此次监测范围大、兼顾短期及长期监测等因素。本着简单、实用、经济的原则选用以下几种监测手段:
(1)采用钻孔应力计测量压力变化值;
(2)采用声发射仪器监测空区围岩的变化;
钻孔应力计
钻孔应力计有振弦式和液压式两种形式,均属于电测元件。本方案采用的是振弦式,可以实现远距离监测和自动记录,有利于地压监测自动化。
工作原理:通过岩体应力变化引起钻孔变形,此变形传递至测量元件,引起元件中钢弦张力的变化,钢弦的共振频率和振动产生的电流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测量仪表通过测量电流,并由电流—振弦振动频率—振弦张力—钻孔变形—
岩体应力变化之间的关系即可获得围岩压力的变化。
钻孔应力计以钢弦作传感元件,数字讯号输出,具有灵敏度高、抗干扰能力强、长期稳定性好、可以遥测、使用方便、过程操作重复性好等优点。
圆形承压板和油压枕间是面接触滑动配合。当油压枕固定,承压板可沿面滑动,直径随之扩大,以保证承压板与钻孔壁接触之后较快接受来自岩体的压力。
油压枕是受力敏感部分,枕内充满不可压缩的真空油体,并通过导管通往传感头,构成一密封的液压系统。其工作过程是:当岩体压力经过承压板作用油压枕上,使其受压变形后,油体压力均匀地作用在传感头的弹性膜板上,使之挠曲变形。一端固定在膜板上的钢弦应力受其控制而变化,钢弦的自振频率也发生相应变化,弦的张力越大,其自振频率越高。每台压力传感器出厂前都进行了标定,标定压力按满量程的10%逐级增加,共十一点(包括零点),由标定数据整理出输入压力——输出频率曲线,通过SY-2型便携式传感器数据检测仪接收压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f值,对照压力——频率曲线可查出对应的压力值。
用数学计算的方法,也可得到较高的精度:
式中
——第i次测量的压力。i=1、2、3……
——初始频率
——实测频率
——截距(常数)
——系数
仪器仪表
监测所用仪器仪表见下所示(仅供参考)
产品名称
型号
量程
数量
单位
备注说明
位移传感器
SZZX-Q200B
200
8
个
应力监测
处理器
32
支
数据转换处理(配合钻孔应力计使用)
中继器
6
支
信号放大(600~800米配1个)
电源控制器
6
个
分段供电
电源适配器
7
个
电源转换
密封机箱
7
个
设备保护
自动采集箱
SZZX-MCU485
1
台
自动采集控制设备
微波无线收发仪
SZZX-MCU
1
台
数据采集服务器(用户自购)
采集软件
1
套
上层控制软件
水工电缆
2×2×0.37
100
米
产品用线
2×3×0.75
5000
米
系统总线
钻孔应力计
40Mpa
32
个
STL-12声发射监测系统
1
个
安装指导及系统调试服务费
篇2: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XX年8月1日实施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关键词:地压,细则,正式发布,煤矿,防治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简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国家煤监局正式发布稿 2018年8月1日实施 本文内容: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第四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煤矿企业(煤矿)年度安全费用计划,满足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需要。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防治培训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工作规范。
第七条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位移、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可按照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分类,对不同的冲击地压类型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实现分类防治。
第九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鉴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
(二)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坚硬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的。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第十一条
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2部分:煤的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2)进行。
第十二条
顶板、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按照《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1部分:顶板岩层冲击倾向性分类及指数的测定方法》(GB/T
25217.1)进行。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委托能够执行国家标准(GB/T
25217.1、GB/T
25217.2)的机构开展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的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天内提交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煤矿企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
第十五条
冲击危险性评价可采用综合指数法或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评价结果分为四级:无冲击地压危险、弱冲击地压危险、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强冲击地压危险。
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经冲击危险性评价后划分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不同的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可按冲击危险等级采取一种或多种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分区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当评估有冲击倾向性时,应当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施工的依据,并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第十七条
煤层(矿井)、采区冲击危险性评价及冲击地压危险区划分可委托具有冲击地压研究基础与评价能力的机构或由具有5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经验的煤矿企业开展,编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可由煤矿组织开展,评价报告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及业务主管部门,配备相关的业务管理人员。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明确分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负责人,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并配备专业防冲技术人员与施工队伍,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建立防冲监测系统,配备防冲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第二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中长期防冲规划每3至5年编制一次,执行期内有较大变化时,应当在年度计划中补充说明。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由煤矿组织编制,经煤矿企业审批后实施。
中长期防冲规划主要包括防冲管理机构及队伍组成、规划期内的采掘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指导性方案、冲击地压防治科研重点、安全费用、防冲原则及实施保障措施等。
年度防冲计划主要包括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及本年度采掘工作面接续、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排查、冲击地压监测与治理措施的实施方案、科研项目、安全费用、防冲安全技术措施、年度培训计划等。
第二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防冲专项措施应当依据防冲设计编制,应当包括采掘作业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结论、冲击地压监测方法、防治方法、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方法以及避灾路线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第二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依据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井下相关的作业人员、班组长、技术员、区队长、防冲专业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防冲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岗位防冲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编制防冲设计。防冲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新建矿井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防冲必须具备的装备、防冲机构和管理制度、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等。
新水平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多水平之间相互影响、多水平开采顺序、水平内煤层群的开采顺序、保护层设计等。
新采区防冲设计还应当包括:采区内工作面采掘顺序设计、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与等级划分、基于防冲的回采巷道布置、上下山巷道位置、停采线位置等。
第二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采掘工作面的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应当按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结果明确采掘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的生产能力。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矿井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采取综合防冲措施仍不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米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米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米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确保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留有足够的间距,以避免应力叠加导致冲击地压的发生。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第二十八条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开拓巷道、永久硐室布置达不到以上要求且不具备重新布置条件时,需进行安全性论证。在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确认冲击危险监测指标小于临界值后方可继续使用,且必须加强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冲击地压煤层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第三十一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柱,如果特殊情况必须在采空区留有煤柱时,应当进行安全性论证,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煤层群下行开采时,应当分析上一煤层煤柱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前,煤矿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防冲安全开采论证,论证结果为不能保障安全开采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十三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第三十四条
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支架(柱)应当具有足够的支护强度,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米以上、长度在1千米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米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它应力集中区附近时,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六条
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应当确定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等可能的影响范围,并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或回收煤柱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开采。
有冲击地压潜在风险的无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在煤层、工作面采掘顺序,巷道布置、支护和煤柱留设,采煤工作面布置、支护、推进速度和停采线位置等设计时,应当避免应力集中,防止不合理开采导致冲击地压发生。
第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煤层内掘进巷道贯通或错层交叉时,应当在距离贯通或交叉点50米之前开始采取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综合考虑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瓦斯异常涌出等复合灾害的综合技术措施,强化瓦斯抽采和卸压措施。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不大于10米处)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同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第四十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复杂水文地质、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在防治水、煤层自然发火时综合考虑防治冲击地压。
第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避免因冲击地压产生火花造成煤尘、瓦斯燃烧或爆炸等事故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在确定合理采煤方法和工作面参数的基础上,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顶板具有难垮落特征时,应当对顶板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制定强制放顶或顶板预裂等措施,实施措施后必须进行顶板处理效果检验。
第三章
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效果检验
第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局部预测)。区域预测即对矿井、水平、煤层、采(盘)区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局部预测即对采掘工作面和巷道、硐室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确定危险等级。
第四十五条
区域预测与局部预测可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优先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冲击危险性,还可采用其他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方法。预测结果分为四类: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弱冲击地压危险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强冲击地压危险区。根据不同的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危险性监测制度,区域监测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局部监测应当覆盖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监测可采用微震监测法等,局部监测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电磁辐射法等。
第四十七条
采用微震监测法进行区域监测时,微震监测系统的监测与布置应当覆盖矿井采掘区域,对微震信号进行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并确定微震发生的时间、能量(震级)及三维空间坐标等参数。
第四十八条
采用钻屑法进行局部监测时,钻孔参数应当根据实际条件确定。记录每米钻进时的煤粉量,达到或超过临界指标时,判定为有冲击地压危险;记录钻进时的动力效应,如声响、卡钻、吸钻、钻孔冲击等现象,作为判断冲击地压危险的参考指标。
第四十九条
采用应力监测法进行局部监测时,应当根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确定应力传感器埋设深度、测点间距、埋设时间、监测范围、冲击地压危险判别指标等参数,实现远距离、实时、动态监测。
可采用矿压监测法进行局部补充性监测,掘进工作面每掘进一定距离设置顶底板动态仪和顶板离层仪,对顶底板移近量和顶板离层情况进行定期观测;回采工作面通过对液压支架工作阻力进行监测,分析采场来压程度、来压步距、来压征兆等,对采场大面积来压进行预测预报。
第五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冲击地压发生类型,选择区域和局部监测方法。可以用实验室试验或类比法先设定预警临界指标初值,再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进一步修订初值,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有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监测与预警工作;必须建立实时预警、处置调度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防冲专业人员每天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监测数据、生产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编制监测日报,报经矿防冲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当监测区域或作业地点监测数据超过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或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判定具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照冲击地压避灾路线迅速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十四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所有与防冲施工无关的人员,停止运转一切与防冲施工无关的设备。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对解危效果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确认危险解除后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五十五条
停采3天及以上的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防冲专业人员应当根据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检测监测情况对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程度进行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在矿井设计、采(盘)区设计阶段应当先行采取区域防冲措施;对已形成的采掘工作面应当在实施区域防冲措施的基础上及时跟进局部防冲措施。
第五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煤柱留设、采煤方法、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
第五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开拓方式选择时,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开拓巷道层位与间距,尽可能地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第五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掘部署时,应当将巷道布置在低应力区,优先选择无煤柱护巷或小煤柱护巷,降低巷道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条
冲击地压矿井同一煤层开采,应当优化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的开采顺序,避免出现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域。
第六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进行采区设计时,应当避免开切眼和停采线外错布置形成应力集中,否则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六十二条
应当根据煤层层间距、煤层厚度、煤层及顶底板的冲击倾向性等情况综合考虑保护层开采的可行性,具备条件的,必须开采保护层。优先开采无冲击地压危险或弱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有效减弱被保护煤层的冲击危险性。
第六十三条
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应当根据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煤层赋存情况、保护层采煤方法和回采工艺等矿井实际条件确定;保护层回采超前被保护层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护层的卸压滞后时间和对被保护层卸压的有效时间应当根据理论分析、现场观测或工程类比综合确定。
第六十四条
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防冲措施。
第六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应当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采煤方法。
第六十六条
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六十七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在采取区域措施基础上,选择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局部防冲措施。
采用爆破卸压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措施,起爆点及警戒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米,躲炮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
第六十八条
采用煤层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综合确定钻孔参数。必须制定防止打钻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十九条
采用煤层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煤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具体条件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包括孔深、孔径、孔距、装药量、封孔长度、起爆间隔时间、起爆方法、一次爆破的孔数。
第七十条
采用煤层注水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及煤的浸水试验结果等综合考虑确定注水孔布置、注水压力、注水量、注水时间等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第七十一条
采用顶板爆破预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岩层爆破层位,依据爆破岩层层位确定爆破钻孔方位、倾角、长度、装药量、封孔长度等爆破参数。
第七十二条
采用顶板水力致裂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顶板岩层柱状图、顶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和工作面来压情况等,确定压裂孔布置(孔深、孔径、孔距)、高压泵压力、致裂时间等参数。
第七十三条
采用底板爆破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根据邻近钻孔柱状图和煤层及底板岩层物理力学性质等煤岩层条件等,确定煤岩层爆破深度、钻孔倾角与方位角、装药量、封孔长度等参数。
第七十四条
采用底板钻孔卸压防治冲击地压时,应当依据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底板煤岩层物理力学性质、开采布置等实际具体条件综合确定卸压钻孔参数。
第七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临界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防冲效果检验可采用钻屑法、应力监测法或微震监测法等,防冲效果检验的指标参考监测预警的指标执行。
第五章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第七十七条
进入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穿戴防冲服等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对人体胸部、腹部、头部等主要部位加强保护。
第七十八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且距离工作面不小于200米;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时,应当放置在无冲击地压危险区域。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第八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与强度,并在作业规程或专项措施中规定。加强支护可采用单体液压支柱、门式支架、垛式支架、自移式支架等。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时,必须采取防倒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带有底梁的液压支架、打设锚杆(锚索)、底板注浆等。
第八十二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扩修时,必须制定专门的防冲措施,严禁多点作业,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
第八十三条
冲击地压巷道严禁采用刚性支护,要根据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支护设计,可采用抗冲击的锚杆(锚索)、可缩支架及高强度、抗冲击巷道液压支架等,提高巷道抗冲击能力。
第八十四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至40米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可以采用耐压胶管,每10至15米预留0.5至1.0米的延展长度。
第八十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制定采掘工作面冲击地压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发生冲击地压灾害的避灾路线以及被困时的自救常识。井下有危险情况时,班组长、调度员和防冲专业人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八十六条
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恢复生产前,必须查清事故原因,制定恢复生产方案,通过专家论证,落实综合防冲措施,消除冲击地压危险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