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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日期:2021-04-28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防护用品,劳动,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2]68号各市安监局,省直部门,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八月二十日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鲁安监发[2002]68号

各市安监局,省直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实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实行经营条件资格认可制度。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局)确定公布;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确定公布。

第五条

省安监局负责全省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第六条

企业研制和开发新产品,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研制的产品应经省安监局授权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生产该产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产品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其产品具有正确、完整、统一的技术文件;

(七)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并检验合格;

(八)其它有关条件。

第八条

生产纳入目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办《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办《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一)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准备,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省安监局。

(二)省安监局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省安监局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情况,填写评审意见,连同检验报告报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四)经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安监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条

《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一)生产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准备,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级安监部门。

(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十日内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评审组,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办法》对企业进行评审考核,并出具评审报告;同时按规定的样本数量,对企业的产成品进行随机抽样并封样,由企业送安监部门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评审组一般为三至五人,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三)市级安监部门收到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后,十日内应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填写审查意见,连同产品检验报告报省安监局。

(四)经省安监局审查后,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取证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允许企业三至六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封样送检。

经初审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整改后再次提出申请,整改期限为六个月。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对该产品的申证资格。

第十二条

企业要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丢失时应立即到发证机关登记备案,并公告声明作废,按规定程序重新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防护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省安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的防护性能检验。其产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检验机构的抽检,对抽检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省安监局按批量配发全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安全鉴定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继续生产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行复审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省、市安监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或变更。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

(三)变更企业地址的;

(四)变更获证产品注册商标的。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第十七条

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资格认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营。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省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营销人员应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

识;

(五)有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九条

市级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复审和发证工作。

第二十条

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可经营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普通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直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其销售的产品应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二十一条

严禁销售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取得《经营资格认可证》的单位不得经营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省外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时,应到省安监局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领取、换发《经营资格认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将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市级安监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级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十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认可证发放标准》进行实地考评,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安监局进行复审。

(三)省安监局收到市级安监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十日内复审完毕,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抽查,经复审合格的,颁发《经营资格认可证》。

(四)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经营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换发新证。过期的证件必须交回省安监局。

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在《经营资格认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市级安监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按规定程序换发新证。

(一)变更企业名称的;

(二)变更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

(三)变更经营地址的;

(四)变更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省安监局按照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并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用人单位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在安全使用期内防护性能完好。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

第三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机构,必须经省安监局授权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检验,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三十五条

检验机构所持有的《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期满继续从事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经省安监局初审合格,报国家安监局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的,应按资格认可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增加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三十七条

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通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检验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安监局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单位名单和获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证书》机构名单。

第四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其防护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省安监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四十一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

(一)产品防护性能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三至六个月整改后,检验或考评仍不合格的;

(二)国家已公布淘汰或决定停止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而企业仍在生产的;

(三)生产方向改变,不再生产原获准持证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由于产品防护性能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

(五)在组织获证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被注销证件的企业,将取消其重新申请生产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资格。

已注销的证件必须交回省安监局。

第四十二条

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安监局注销其《经营资格认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经销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销售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转让、涂改《经营资格认可证》的;

(四)《经营资格认可证》一证多点使用的;

(五)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单位名称的;

(六)向无《经营资格认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经营资格认可证》的;

(八)经销未办理入鲁销售登记备案手续的省外劳动防护用品的;

(九)其它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发现经销或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性能有缺陷,有权向其单位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安监部门进行抽样并封样,送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经营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违者除吊销或没收其证件外,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擅自无证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各级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检验资格;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

(一)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无故刁难受检单位的;

(三)擅自扩大、变更检验范围的;

(四)转借、出租检验资格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被取消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两年内省安监局不受理检验资格申请。

第四十九条

劳动防护用品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由省安监局指定两家检验机构进行联合复检,并根据复检结果在一个月内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对在审核、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经营资格认可证》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检验单位对审查审批结论、检验结果或处罚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篇2: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实施方案,补贴,新增,品种

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简介: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

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实施方案 本文内容:

山东省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精神,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保险新增补贴品种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确保粮食安全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和“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步伐,积极扩大补贴险种,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逐步为农业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建立健全适合山东省情的以政府、保险、农民“三位一体”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保险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种植业:花生保险。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

林:公益林、商品林(仅指用材林)保险。

2、地方财政补贴的保险品种

日光温室、苹果、桃保险。

以上保险品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情况自行自主开展其他特色险种试点,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模式。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因火灾、冻灾、雹灾、风灾、旱灾、涝灾、重大流行性病虫害等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保险个体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包括:

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肺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死亡、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或倒伏的直接经济损失。商品林保险,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灾害造成的损失。

4、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日光温室(仅指冬暖式日光温室蔬菜大棚,下同)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大棚设施的损毁及棚内蔬菜损失。苹果、桃,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涝灾、风灾、雹灾、冻灾、森林重大病虫害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基本保障水平

1、种植业。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花生保险费率为4%,保险费16元/亩,保险金额400元/亩。

2、养殖业。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6%。具体标准为:能繁母猪保险费60元/头,保险金额1000元/头;育肥猪保险费30元/头,保险金额500元/头;奶牛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5000元/头。

3、森林。公益林保险金额根据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0.5%,保险费4元/亩,保险金额800元/亩。商品林保险根据林木再植及物化培育的成本确定,保险费率为0.6%,保险费6元/亩,保险金额1000元/亩。

4、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日光温室保险费率为2%,保险费400元/亩,保险金额20000元/亩。苹果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100元/亩,保险金额2000元/亩。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75元/亩,保险金额1500元/亩。

各品种具体保险条款另行下发。

(四)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目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农业保险资质,愿意参加我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各县(市、区)农业保险可根据服务质量、基层网点建设情况、赔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本县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县(市、区)原则上要求在一种新增品种上选择一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一个市至少三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尚未建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暂不得承办农业保险业务。

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将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延伸到乡镇和村,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服务等方面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方便快捷和优质高效的承保理赔服务。同时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衔接,以优异的服务质量获得支持。各市及县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搞好配合,为农民搞好服务。

(五)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农业保险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制度,提高巨灾风险补偿能力。同时,应建立“以险养险”的补充机制,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运作,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省农业厅负责做好种植业、部分果树和日光温室保险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省林业厅负责林业、部分果树及林业日光温室部分保险相关工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业保险相关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农业保险的协调服务工作。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负责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农业保险日常工作。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坚持市场化运作,各级各部门不得对农业保险设置承保任务考核指标。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对新增农业保险品种的补贴标准和分担比例,省财政厅将另行下文。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省财政进行清算。对于市、县级财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取消其补贴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参保公示。各级、各部门应配合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大力宣传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打造“新农险”品牌,宣传农业保险的基础知识和扶持政策,运用农业保险理赔的鲜活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宣传,使广大农户了解农业保险政策,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工作。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签订保险合同,附参保农户投保明细单,并在村委“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品种、参保面积(数量)、保费缴纳数额、保险金额五项内容,便于日后的理赔监督。发生理赔后,要在“政务公示栏”公示受灾农户姓名、受灾品种、灾害程度、数量、理赔数额。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保险合同须按品种签署,保费须按品种缴纳。投保农户不缴费,财政不补贴。

(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市场开拓。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等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

各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工作。严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以各种名义进行恶性竞争,一旦发现经查实,取消其保险承办资格。

(五)严格监督检查,保障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篇3: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教育,信息技术,中小学,专业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本文简介: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关于举办2009年山东省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教育管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各省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各市相关学会、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学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交流我省各地基于网络

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本文内容:

山东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关于举办2009年山东省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教育管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论文评选活动的

各省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各市相关学会、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交流我省各地基于网络环境下的教育管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及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在我省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基础上,进而推动中小学教育信息化进程,迎接全国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研讨会和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及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研讨会的召开。经研究,定于2009年5月举办“2009年山东省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及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论文评选”活动。本次活动是在省教育科学研究所(我专委会常务理事单位)指导下进行,并委托胜利油田教育培训处办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论文主题

(一)

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论文:

主题: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实践与研究

1.校园网建设方案的探讨与研究;

2.校园网管理及应用的研究与发展;

3.网络管理平台开发及应用的研究;

4.网络环境下教育电子政务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5、中小学电子档案管理的应用与实践研究;

6.各级各类计算机网络应用于教育电子政务的优秀经验总结与优秀案例。

7.网络安全管理的研究;

8.网络环境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中的应用与研究;

9.城域网应用与开发的探讨与研究。

(二)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整合论文:

主题:中小学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整合的实践与研究

1.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整合课件开发与研究;

2.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整合实践与研究;

3.在网络环境下探究性学习的研究、探索与实践;

4.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的整合;

5.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教学整合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

(三)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论文

主题:中小学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的研究与实践

1.

学校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的教学研究;

2.

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的教育理论和课程改革理念的研究;

3.

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实践的研究;

4.

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的研究成果;

5.

其他。

所有技术研发介绍、理论研究成果、优秀经验或案例均以论文形式提交并参加评比。

二、论文要求

1.论文应为本人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自己撰写的并未在正式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从网上下载、拼凑的一律不评奖),主题鲜明,观点明确,文字简练,内容新颖。特别要注意从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上进行论述。

2.论文应包括标题、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作者简介。正文字数在

4000字左右,摘要在

200—300字之间,作者简介(作者最多2人),字数在

200字左右。

3.撰写要求

(1)字型与字体:标题为3号黑体;摘要、关键词为5号黑体;摘要、关键词内容为5号楷体;正文为5号宋体;装订线边距为15

mm。

(2)页眉与页脚:页眉为论文名,小4号宋体;页脚为页码,居中;正文末应注明引文出处。

(3)作者简介:除作者的基本情况外,还应注明:详细通讯地址(

---县区---路---号或乡镇等)、邮编、单位详细全称、联系电话及E-mail(必须添写完整,以便联系和寄发会议通知、获奖证书)。

(4)参考文献: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如:

[1]乐毓俊

[M]计算机辅助教育简明教程

天津:天津科技出版社

1986。

4.论文一律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命名规则为:市--学校--作者--论文题目.doc。

5.

对评出的优秀论文,将陆续在我专委会网站刊登,如作者不同意,请在论文报送时特别注明。

三、报送办法

1.报送数量:各实验区、各市相关学会可报送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及信息技术与校本课程开发论文各10--15篇;各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学校可报送各2-3篇。

2.报送要求:以实验区和团体会员学校为单位,一律以电子文档形式发至

[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的主题一律统一为:姓名—单位—论文类别。个人报送一律不受理。各单位报送时请认真填写参评论文汇总回执表(附2),按照论文类别分3类汇总。并将“汇总回执”电子稿和论文一起,发邮件至[email protected],工作人员会将给予回复,如在一周内收不到回复,请及时与联系人联系,防止因网络原因漏报。

3.论文报发截止日期:2009年5月10日。

4.评审费:每篇50元,由报送单位与论文同时分别邮寄承办单位。

5.承办单位地址:胜利油田教育培训处(东营市胜泰路28号)

联系人:徐春田

编:257001

话:

13954646430

0546—8711275

箱:

[email protected]

四、评比办法

组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选,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由省教科所和省专委会颁发证书。

附件1: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课程整合及校本课程论文评比要求

附件2:我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名单

附件3:参评论文汇总回执表

山东省教育学会

中小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日

附件1:

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的教育管理、课程整合及校本课程论文

评比要求(供参考)

一、总原则

应将具有科学性、立意清晰、观点鲜明、内涵深刻、代表新的教育理念、思想和方法、高水平、高质量的文章筛选出来。此类文章既具有理论水准又有较好的实际应用价值、能推动中小学信息技术在不同的地区和环境中健康、快速、有秩序地向前发展。

二、评审标准

项目

评审要求

思想性

选题和内容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精神

选题和内容要围绕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新课改的实际,体现新的教育理念

选题和内容要有利于青少年信息素养的培养

科学性

论点正确,符合客观实际,表述准确,相对完整

论据真实、可靠、稳定、严密

实验和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准确可靠,对数据处理的结果要实事求是

研究方法科学,资料数据详实,推理严密,统计分析正确

体例规范,有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和个人简介

创新性

教育理论创新:提出新的教育思想,方法和手段,对已有的教育理论进行科学的修正和补充

研究方法创新:用全新的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对已有的方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应用性

论文提出的观点和方法是信息技术教育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中提出的观点和方法有推广价值,可靠性强、实用性好,对信息技术教育有推动作用

条理性

文章结构严谨、逻辑性强

内容和摘要切题

文字通顺,语言简洁,图表清楚,可读性强

概念表达清晰准确

附件2

山东省省级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区名单

(济南市):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

(淄博市):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沂源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东营市):广饶县;

(烟台市):芝罘区、经济区、莱州市;

(潍坊市):潍城区、青州市、寿光市;

(济宁市):兖州市、邹城市;

(泰安市):泰山区、宁阳县;

(威海市):环翠区、文登市、荣成市;

(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

(莱芜市):莱城区;

(德州市):经济区、宁津县;

(滨州市):博兴县、邹平县;

(临沂市):罗庄区;

(聊城市):东昌府区;

(菏泽市):牡丹区、郓城县。

-

7

-

附件3:

2009年山东省信息技术教育论文评选活动参评论文回执

位:

论文类别:

序号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论文题目

报送单位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详细通讯地址

联系人邮编

联系人E-mail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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