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 本文关键词:机构,苏州,高新区,激励,引进
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 本文简介: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的通知各党委(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 本文内容:
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党委(工委),各部、委、室、局,浒墅关经济开发区、科技城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群众团体,各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区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3月21日
苏州高新区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与机构引才激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社会人才机构在人才资源配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切实为加快推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人才保障,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人才中介机构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苏人才〔200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人才机构为具有较高水准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包括猎头招聘、人才测评、咨询、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本办法所指社会人才机构引进应为新落户在我区人才载体并依法纳税的注册公司或分公司。
第二条
本办法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进下列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2)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3)江苏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
(4)苏州市姑苏人才;
(5)苏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6)博士学历高层次人才;
(7)硕士学历高层次人才;
(8)理工科类本科生等。
本办法鼓励社会人才机构从区外新引进人才,1-5类人才需在我区注册成立企业,6-8类人才需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第三条
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机构为我区重点产业和重点项目引进各种急需人才。鼓励社会人才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人才机构开展多形式合作,为我区企业提供全球化人才引进服务。鼓励与海内外人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第二条所述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鼓励社会人才机构与高校、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参加政府组织的校园引才、赴外招才、网上猎才等活动,引进我区所急需的人才。
第五条
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利用其专业特长开展人才及政策研究、举办人才开发活动。鼓励参与或承办高新区发展所需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培养等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活动给予资助。
第六条
鼓励各人才载体引进社会人才机构,并按照引进社会人才机构的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每引进1家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前10强入驻,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每引进1家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前11-50强入驻,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3)每引进1家全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前51-100强入驻,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引进其他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于入驻苏州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核心集聚区的上述1-4类社会人才机构,另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平米办公用房房租的100%、80%、70%、60%的房租补贴,整个基地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米,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社会人才机构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各类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我区内的高层次人才如在2年内通过自主申报并入选1-4类人才计划,按照下述标准给予资助:
(1)每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给予30万元奖励;
(2)每引进1个江苏省创新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3)每引进1名江苏省双创计划引进人才,给予20万元奖励;
(4)每引进1名苏州市姑苏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引进上述1-4类人才、高新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理工科本科、硕士和博士高层次人才效果显著的社会人才机构,区人才办每年根据引才绩效情况对5-10家单位进行综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引进社会人才机构奖励资助申请每半年受理一次,人才载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引进的社会人才机构名册;
(2)新引进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4)机构介绍及行业排名依据等。
由区人事局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区人才办审定后拨付。
第九条
社会人才机构应在区人力资源中心的人才信息库先期备案,人才信息库应包含下列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毕业院校、专业、学历学位、引进前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并将社会人才机构与上述人才之间的相关协议在区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引进人才奖励资助申请每半年受理一次,社会人才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引进人才名册;
(2)社会人才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社会人才机构与人才引入单位所签订的引才合同;
(4)1-4类人才的身份证(护照)、资格证明和所注册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等;
由区人力资源中心对资助申请进行初审,区人事局复核,区人才办审定后拨付。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中心负责社会人才机构和引进人才的认定,区人事局复核,并对人才载体和社会人才机构进行绩效考评等。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人才载体和社会人才机构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将如数追回。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所需奖励经费从区人才开发资金中编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