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简介: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公司按“必需、必要、节俭、节约”的原则对办公用品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3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常用耗材、低值易耗品、物品以及办公固定资产。第2章办公用品购置审批程序第4条预算内的办公常用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内容: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1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公司按“必需、必要、节俭、节约”的原则对办公用品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常用耗材、低值易耗品、物品以及办公固定资产。
第2章
办公用品购置审批程序
第4条
预算内的办公常用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由人事行政部依据领导及各部门需求按月汇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累计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累计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同时报总裁审批。
第5条
预算内的物品,由人事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同意后采购。
第6条
预算内的办公固定资产,由需用部门事先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详见附件),经需用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同意后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采购。
第3章
办公用品采购
第7条
所有办公用品原则上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采购、发放,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紧急需用办公用品,经需用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及总裁同意并知会人事行政部后方可由需用部门先行购买,但事后需补办审批手续。
第8条
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价格、数量、质量。按批准的计划购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购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更换或退货。
第9条
大宗物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比。
第4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10条
人事行政部是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登记制度、严格物品进出库和定期对办公用品仓库进行盘点。
对办公固定资产,人事行政部负责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年末两部一同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务相符和资产安全。
第11条
人事行政部应加强办公用品库房管理。日常办公用品要随时补充,库存的办公用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剂余缺,杜绝浪费。
第12条
各部门选派一名员工负责部门内员工每月办公用品的申领,每人月申领办公用品额度为20元。部门负责人要对领用的办公用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保管、维护,使设备性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13条
凡配置给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必须按配备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14条
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将本人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行政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15条
办公用品的报废处理
(1)
对于需报废处理的办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处理申请单》,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2)
不得随意丢弃报废品,应集中存放、集中处理。
(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变卖报废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交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16条
财务管理部、人事行政部要配合定期分析采购成本、各部门消耗量,努力控制和减少办公用品支出。对购置、调入、调出、报废各种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销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17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应定期对办公用品仓库进行盘点,要求账物一致,出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章
附
则
第18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办公用品申购单
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报废处理申请单
办公用品申购单
序号
品名
数量
规格
用途
预计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申购人:申购部门:申购时间:
人事行政部审核:总裁审批:验货:
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部门: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领用日期
领用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司领导审批
报废处理申请单
名称
型号
资产价值
规格
规定使用年限
实际使用年限
买入时间
申请报废时间
报废原因
处理意见
申请部门
人事行政部
财务管理部
公司负责人
篇2: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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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统一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区域或企业类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开展企业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人员要求)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从严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信息类型)企业分类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质量监督信息、社会反馈信息等。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情况。
社会反馈信息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反映、举报和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信息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基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评价以及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的采集、核实和整理,并保证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第九条(分类原则)通过评价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主观意愿、保障能力及实现程度,遵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
第十条(分类标准)企业的分类评价工作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见附件1)实施。
第十一条(分类条件)根据《评价通则》,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五个类别。
(一)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积极、保障能力很强和实现程度很好的优秀自律企业。为本行业排头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二)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比较积极、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主动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三)B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产品质量主观愿望和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存在轻微波动情况,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四)C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的企业。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情况,在近两年内出现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五)D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能力较差,出现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在近两年内存在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和经查实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第十二条(分类程序)
A类、B类、C类、D类企业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分类评价。
(一)A类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承诺、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企业承诺。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类承诺书》,见附件3),经企业所在县、市两级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2、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按照《评价通则》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通过社会公示、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为A类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公告。
(二)C、D类企业评价工作采用基层质监部门信息采集、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1、信息采集。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评价通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类别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质监部门审核。
2、现场核查。市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初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初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核定。
3、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评价为C、D类企业的作为本行政区域重点严管企业。
(三)B类企业评价工作程序
市级质监部门对辖区内不属于A类、C类和D类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按照常态监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自主承诺)企业通过自主承诺的方式,自我声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具备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积极愿望和很强能力;
(二)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
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实施程序)A类以上工业企业,自我承诺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一)自我承诺。A类以上工业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填写《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A类承诺书》,见附件2),自我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持续保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地方推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的企业进行推荐。
(三)省级验证。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条件的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报送《AA类承诺书》及有关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会同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通过社会公示等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
对验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降为C类企业。
(四)总局公告。省级质监部门将经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AA类企业自我承诺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动员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对“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情况的,一概取消公告资格,直接降为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达到AA类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五条(企业义务)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为本行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领跑者,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自主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自我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分类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针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的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巡查、回访)巡查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巡查。回访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评价通则》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以下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AA类企业:信用监管
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实施以企业自律和质量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20%比例的A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其积极担当行业产品质量排头兵责任,以及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A类企业:责任监管
对A类企业实施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自我承诺为主要内容的责任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社会反馈信息及监管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50%比例的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支持其上升为AA类企业。
(三)B类企业:常态监管
对B类企业采取以下常态监管措施:
1、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令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2、根据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3、结合定期监督检查和社会反馈信息,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4、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C类企业:加严监管
对C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加严监管措施:
1、省级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年度本辖区重点分类监管单位;
2、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质量预警;
3、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暂停。
(五)D类企业:特别监管
对D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特别监管措施:
1、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2、对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并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措施,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曝光;
4、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调整以上分类监管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产品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准确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评价周期)企业类别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分类评价职权和监管职责,对分类监管实施动态调整。企业类别评价后,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对其类别进行重新评价并调整至相应当类别:
(一)最新掌握的分类信息及违法行为、违规记录;
(二)其他需要重新评价的情形。
按照权责对等、从严管理的原则,AA类、A类企业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其他违背自我承诺情况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连续2次被评为C类的,直接降为D类。
第二十四条(企业义务)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第二十五条(违法处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企业在分类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是指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具有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回不合格产品是指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产品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强制性要求生产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有效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
2、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3、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附件1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评
价
通
则
企业名称:
(盖章)
主导产品:
所属行业:
评价年度:
企业代码: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年*月*日
28
表1
分类评价通用表
评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结果
评价记录(备注)
1、质量安全保证基础能力
资质情况*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正常年审,其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类别。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涉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认证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强制性认证证书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标准化管理情况
4、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主要产品的标准体系,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存在无标生产情况,企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计量管理情况
5、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且计量管理制度完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经计量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遵纪守法情况*7、企业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8、无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质量持续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9、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管理体系
10、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检验检测体系
12、有原材料进货检验和验证程序,并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并保存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建立了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实施,成品检验报告保存完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有成品检测设备;测量设备的数量、规格、功能及精度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5、企业自身检测能力不足时,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或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过程控制体系
16、建立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记录齐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应当有必备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并制订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更新控制程序,作好相关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产品标识
20、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文字说明以及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必须真实,与实际产品相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近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无产品标识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追溯体系
23、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销售记录详细,能有效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售后服务体系
24、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建立完善消费者反映强烈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反映强烈处理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质量守信能力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26、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企业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信用记录情况28、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9、不存在媒体曝光的,经核实确定属于企业责任的不良质量信用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1、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2、无行政机关处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3、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造成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收回制度
35、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规定或程序应当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原因分析及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质量发展能力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3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工艺落后的设备。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奖励和荣誉
37、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政府质量奖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综合
判定情况
“适用”项
款、“符合”项_____款、“不符合”项
款、“不符合”项占适用项的比例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综合评价,该企业分类等级为:
评价人:
评价日期:
注:**星的为D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D类企业;*星的为C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C类企业
综合评价结果如下:
A类企业(责任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10%;
B类企业(常态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30%;
C类企业(加严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
D类企业(特别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的50%。
表2
分类评价意见表(适用于B、C、D类企业分类评价)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联系人”是指企业负责质量工作和对外联络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企业企管处、质量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2、“企业已获认证情况”是指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情况。
3、“企业已获生产许可情况”是指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
4、“评价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市或县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签字。
附件2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规定,现就“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树立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郑重承诺如下:
(一)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标兵形象;
(二)
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
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
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领跑者良好形象,愿对以上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传
真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利
税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经社会公示、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后):
(盖章)
附件3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条件及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2、
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
3、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4、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5、
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6、
近两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以上承诺事项积极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和社会责任。
法人承诺签字: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传
真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利
税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基层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篇3:某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某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某大学,管理办法,实践,基地
某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文简介:****************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
某大学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本文内容: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校企产学研合作,同时也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实践教学基地作为校企合作教学平台,同时也是提升教师工程实践能力和科研素养的场所。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院有关部门或系(部)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院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适度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基地建设双方应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原则。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途径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专业应保证有3个以上实习基地。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依托各系(部)建立,由学院审批,各系(部)派专人负责其教学运行与日常管理。
第六条
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相关系(部)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各系(部)应主动取得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的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3、在教学期间,相关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七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在符合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院或相关系(部)与基地所在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XXXX基地”标牌,并报教务办备案。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院、系(部)两级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各系(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立项、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办实践教学管理岗备案。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应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的办法;学院每年下拨实习教学经费的10%
作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维持费,用于基地的基本条件改善和保障工作。另外,对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具有重大意义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经学院评估确立后,将设立专门维持经费用于保障。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建立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十三条
教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践教学基地检查、评估教学情况,或给与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系(部)和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要加强学院、系(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联系,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尤其是高学历教师的定期访问制度,深化与企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提升校外实践教学地基的层次与水平。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人员实行基地主任负责人制度。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可根据需要设立XXXX教学基地主任,在系(部)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规划和建设工作,其个人待遇参照学院教研室主任确定,并报教务办备案。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设立双岗位,分别为校方负责人和企方负责人;前者称谓为“XXXX实践教学基地主任(校方)”,后者为“XXXX实践教学基地主任(企方)”。校方负责人可以享受学院教研室主任相关待遇;企方负责人可以聘为学院外聘教师,由学院发放聘任证书,并在实践教学基地维持费中适当支付部分报酬;方便时可邀请来校进行例行访问。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校方)主任在系(部)领导下负责基地的具体规划和建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兼聘1-2名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主任的岗位职责
1、实践教学基地主任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保证基地正常运转,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强化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5、负责协调解决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6、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系(部)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办实践教学管理岗备案。
第十八条
由教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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