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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办法》

日期:2021-05-02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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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办法》word版 本文简介:能源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能源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公司节能目标,促进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能源管理办法》word版 本文内容:

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能源管理,强化全员节能意识,完善节能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实现公司节能目标,促进企业持续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节约能源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能源管理职责、节能管理、检查和考核,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和个人。

二、术语和定义

1.本规定采用《质量手册》、《HSE管理手册》的术语和定义。

2.能源是指煤、焦炭、原油(包括页岩油)、炼厂气、液化气、汽油(包括石脑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可作燃烧用的石油产品以及水、电、蒸汽、氮气和压缩风等。

3.节约能源是指节约符合上述限定的原料、燃料、动力和工质等。

三、管理职责

(一)生产部

1.生产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归口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国务院、广东省和中石化集团公司等上级有关能源规章制度,并依照上级能源管理规章制度,制(修)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

2.负责研究提出节能改造项目,参与节能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查。

3.负责推广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参与节能设备选型,协助节能设备的投用。

4.负责编制公司近期节能计划和中远期节能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5.负责传递节能信息,组织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并组织节能技术攻关。

6.组织能量平衡和能量测试,找出节能方向,挖掘节能潜力。

7.制订能源消耗考核定额,负责能源使用的监督和考核。

8.健全能源管理技术档案和统计台帐,按要求填报能耗报表,进行能耗分析。

9.负责新增用能点的审批。

10.按能源使用合理化的要求,组织生产和调度能源使用,随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各种耗能设备的运行,优化生产装置运行。

11.负责搞好瓦斯产用平衡,保证瓦斯管网压力平稳,减少瓦斯放空,火炬瓦斯回收率要求达到100%。

12.抓好蒸汽平衡,优化蒸汽系统,利用余热多产汽,降低动力锅炉负荷,降低锅炉燃料消耗。采取技术措施,做到设备合理匹配,蒸汽逐级利用。

13.按照节约用电的要求,优化电力系统运行。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低谷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14.按国家统计法和计量法规定,提供准确可靠的能源消耗实物量。负责能源计量的标准化管理,能源交接的检测和仲裁。为能源消耗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数据。配齐能量计量器具,进出厂能源100%计量,各单位的能源计量检测率大于96%。参与新建、扩建项目能源计量表配置情况的审查。

15.编制产品质量好、经济效益高、物质消耗低的综合生产方案。

16.负责外排污水水质监测,组织做好外排污水的回用研究工作,加大污水回用力度。

(二)机动部

1.负责动力管网的维修与改造。

2.负责节能设备的维护与维修。负责公司加热炉的管理,加热炉热效率统计工作,热效率不低于90%;负责变频调速器维护,完好率不低于90%;负责疏水器的维护,完好率不低于90%。

3.大力开展设备保温(保冷)工作、使之符合相应规范。

4.负责采用高效省能设备,加快淘汰效率低设备。

(三)动力车间

1.在生产部的指挥下,负责公司水、风、汽、氮等动力产品供应。

2.负责动力管网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负责动力管线的查漏与堵漏工作。

(四)供水车间

参与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方案的审批,参与审查新建、扩建项目节水方案、措施,参与制订公司节水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实施节水工作,汇报节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生产部报送有关节水报表及计划、总结

(五)电气车间

1.负责公司各用电装置的电力供应工作,做好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2.电力变压器、电动机、硅整流设备、电热设备以及风机、机泵、内燃机、蒸汽机等应定期进行测定,凡不符合规定的,要分期分批改造或更换。

3.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装置变频完好率不低于90%,变频投用率不低于90%,变频器出现故障时生产车间要书面通知电气车间维修。

4.合理加装使用电力补偿装置,提高功率因数达到《全国供用电规则》规定的指标。

5.对生活用电要认真管理,严禁使用电炉,避免长明灯,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安装100瓦以上的灯泡。

6.未经批准,不得随便增加用电设备。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

7.完善用电计量手段,取消摊派。

(六)各车间

1.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方针及公司部门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能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应下达到班组。

2.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

3.配合公司部门做好本单位能量平衡测试或标定工作。

4.新增用能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动部、生产部同意后,方可投用。

5.负责每月、每季对装置的用能情况进行分析。

6.能源统计必须以计量数据为依据,按时统计上报能耗考核报表。

四、节能管理

(一)生产装置用能管理

炼油生产装置是消耗能源的主要部分,也是节能的重点,各装置应通过生产管理、节能改造、优化操作、小改小革等手段不断降低能耗,争取达到国内同类装置的先进水平。

1.改革工艺,在保证产品质量及收率的情况下,严格控制过汽化率,采取降低氢油比、溶剂比、回炼比、顶回流等主要节能途径。

2.提高装置热回收率。分馏塔应尽可能采用多段回流和循环回流回收较高温位余热,回收的热量先换热,多余部分可发生蒸汽,所发蒸汽应先用于本装置,其余部分应有用户,不允许放空。

3.装置之间尽可能采用热进料,尽量减少出装置冷却耗能和入装置加热耗能的不合理流程。

4.增加二次用水流程,使冷、热水温差5℃以上,油品进冷却器前温度应低于可利用度。

5.对效率低、扬程余量大的机泵必须调整运行,达到规定要求。

6.根据不同要求选用不同品位的蒸汽,做到合理使用,凡加热用汽必须利用蒸汽的冷凝热。

7.抓好设备、工艺管线的保温,减少热量损失。

(二)工艺加热炉管理

工艺加热炉是炼油生产过程中主要耗能设备,加强对加热炉的管理,提高炉效率对降低能耗起决定性的作用。

1.操作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加热炉操作应避免冒黑烟,排烟氧含量应控制在1%~4%。

2.操作工应根据处理量变化及时调整“三门一板”,严格控制好过剩空气系数,并根据炉子热负荷、燃料性质、天气变化、火焰形状和颜色等直观条件进行调节,确保燃烧完全。

3.看火门、火咀点火孔用完后应及时关闭,严禁常开。

4.严格控制排烟温度,通常情况下加热炉排烟温度不大于170℃。根据不同燃料含硫量的露点标定数据,加热炉排烟温度上限可作适当调整。对于加热炉排烟温度超标的,必须加强管理,或及时安排技术改造,提高加热炉效率。

5.定期测定加热炉效率。化验室每月对加热炉烟气采样分析,采样要真实,排烟温度不得虚报。仪表车间每季度对加热炉氧含量分析仪检验标定一次。

6.烟气分析采样点一般为对流室出口,而利用烟气预热空气的加热炉则在空气预热器出口。

7.加强对炉子的维护保养,加强堵漏,保持炉体密封及“三门一板”的可调性。

8.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应加强吹灰,以保证炉管壁的传热效果,同时为防止吹灰器变形,应安排空运。

9.为提高加热炉效率,降低雾化用蒸汽,应采用新型燃烧器和硅酸铝纤维等新型保温材料,减少炉壁热损,炉体外壁温度不得高于环境温度50℃,炉壁热损≯3%,检修时应改用新型保温材料保温。

10.对于效率<90%的加热炉,应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改造。

(三)工业锅炉及用汽管理

1.保证锅炉水质,降低排污率,提高炉效,中压蒸汽锅炉炉效不低于90%。

2.严格控制过剩空气系数和排烟温度。

3.按能源使用合理化判断标准,对效率低的风机和水泵逐步进行改造。

4.加强蒸汽管网的管理。蒸汽疏水管必须安装疏水阀,严禁直排蒸汽。经常对管网和疏水器进行检查,减少跑、冒、滴、漏,发现漏点要及时堵漏。发现坏的疏水器,应及时向机动部汇报。

5.热力管线、法兰、阀门都应保温,管网保温后的表面温度不得高于大气温度10℃,管线损耗率应<2%。

6.对用于间接加热的蒸汽和动力用冷凝水,原则上应回收,回收率不小于60%。

7.对于往复泵的乏汽,有条件的应集中利用。

8.对于装置余热产汽,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操作,多产蒸汽,合理利用,严禁放空。

9.动力车间控制好蒸汽出装置压力、温度。

10.有条件时多烧瓦斯少烧油。

11.加强对蒸汽使用的调度,尽量减少减温减压量。

(四)油品储运系统节能管理

1.新建的、用于储藏轻质油品的罐应采用内浮顶罐,原有轻油罐应有大呼吸阀并装挡板,储存汽、煤油、芳烃和石脑油的拱顶罐应安排改造或更新为浮顶罐,以降低损耗。

2.轻质油品应尽可能采用管道调合和密闭装车,减少储运损失及改善环境。

3.储存二次加工的原料油、渣油的罐应采用新型保温材料。

4.按照错峰用电的要求,合理安排机泵运行,节约用电。

(五)瓦斯系统管理

1.任何装置均要严格控制可燃性气体往低压瓦斯系统排放(排放检查点见附表),非放不可时,应事先与调度联系,经同意后,方可排放。

2.按调度指令调整加热炉的油(燃料油)、气(燃料气)用量。

3.有液态烃汽化系统的装置,必须经调度同意后方能投用,并且汽化液化气必须有记录。

4.定期检查可燃性气体与低压瓦斯系统的连通阀,有内漏现象时,应尽快更换;无法更换的,必须向调度汇报。

5.因操作不当,造成可燃性气体排到低压瓦斯系统时,必须向调度汇报,说明原因。生产调度应做好相应记录。

6.生产调度负责监管各装置排放火炬的瓦斯量,完善监管手段。

(六)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管理,能用循环水的就不用新鲜水,严禁循环水和新鲜水互串。

2.完善计量手段,取消摊派,水系统计量仪表应齐全、完好并投用,实行抄表计量。

3.根据用水情况,合理启用水泵,对扬程过高的水泵应作调整。

4.新列项目环评中要对项目的耗水水平进行评价。

5.把节水作为装置规划设计的一项重要技术原则,通过机组选型、优化机组冷却系统和方式、加强水务管理、开展废水治理和水资源优化等措施,为节约用水、降低耗水指标创造条件。

6.重视废水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设计,最大限度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7.工业水应回收再利用或采用循环冷却系统,循环水进出换热器温差不小于5℃。

8.杜绝用循环水冲地、顶线、就地排放或作其它用。

9.实行定额计划用水,不得超计划用水,严禁长流水、乱排水。

10.加强水务管理工作,积极查漏堵漏,减少系统的损耗。

11.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全厂性的水平衡测试和各水系统水质分析测试,建立测试档案,同时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节水目标,制定相应的节水方案。

12.做好循环水场水质管理工作,提高水场浓缩倍数,减少补充水,要求厂区循环水场浓缩倍数4.0以上,使用循环冷却水的冷换设备不得随意外排循环水。

13.不得随意外排冷凝水,应充分回收和利用,提高冷凝水的回收率和利用率。

14.重视污水的回用及装置串级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15.非消防用水严禁从消防水系统接水,消防炮必须加铅封。

16.厂内绿化用水和马路喷洒用水,要在指定的取水点取水,并要装表计量。

17.具备回用汽提净化水、符合要求的达标污水的装置必须最大量回用净化或污水,杜绝排放。

18.加强对生产用水和非生产用水的计量与管理,完善水计量器具。

19.除氧器溢流水不能大于1%,锅炉排污不能大于6%,减少采样冷却水的排放。

(七)用风、用氮管理

未经申请批准,不得随便增加用风、用氮设施,要求做到能用低压氮的不用高压氮,能用风的不用氮,能用非净化风的不用净化风。

(八)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设备采购的审报管理

对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设备采购(如疏水器、变频器、燃烧器、吹灰器等),各单位在报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节能主管部门会签,否则不予立项和采购。

(九)新增用能点的审报管理

新增用能点的报批必须经节能主管部门会签,方可报其它主管部门,否则不予批准。

六、检查和考核

1.对在能源计量表前私自接管使用能源的单位,按当月实际能源用量的3倍进行结算;未经节能主管部门审批,新增使用能源的单位,按当月实际能源用量的2倍进行结算。

2.未经生产部审批的节能改造项目、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或更新的节能设备,无论什么原因不能投用的或投用后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公司将对该项目提出(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生产部,并由生产部负责检查和考核。

篇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办法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5/03/3011:07【法规分类号】204014200221【标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10/08【实施日期】2002/11/15【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5/03/30

11:07

【法规分类号】204014200221

【标题】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2/10/08

【实施日期】2002/11/1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

(一)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

(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一)、(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汇总公布《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九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一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十条

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第十一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第三章

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第十五条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办理登记的程序:

(一)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三)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四)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五)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

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

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

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十九条

登记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二)如实填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

(三)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四)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正确编制并向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拴挂或粘贴化学品安全标签,所提供的数据应保证准确可靠,并对其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

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七)

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生产单位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使用单位终止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使用后的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或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泄露登记单位商业秘密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登记中心或登记办公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3: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简介: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2条公司按“必需、必要、节俭、节约”的原则对办公用品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第3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常用耗材、低值易耗品、物品以及办公固定资产。第2章办公用品购置审批程序第4条预算内的办公常用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版) 本文内容: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1章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公司按“必需、必要、节俭、节约”的原则对办公用品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常用耗材、低值易耗品、物品以及办公固定资产。

第2章

办公用品购置审批程序

第4条

预算内的办公常用耗材及低值易耗品,由人事行政部依据领导及各部门需求按月汇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购置。累计金额在500元以内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累计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同时报总裁审批。

第5条

预算内的物品,由人事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同意后采购。

第6条

预算内的办公固定资产,由需用部门事先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详见附件),经需用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及总裁审批同意后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采购。

第3章

办公用品采购

第7条

所有办公用品原则上由人事行政部统一采购、发放,各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紧急需用办公用品,经需用部门和人事行政部分管领导及总裁同意并知会人事行政部后方可由需用部门先行购买,但事后需补办审批手续。

第8条

在采购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价格、数量、质量。按批准的计划购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购置,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更换或退货。

第9条

大宗物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选比。

第4章

办公用品的管理

第10条

人事行政部是办公用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登记制度、严格物品进出库和定期对办公用品仓库进行盘点。

对办公固定资产,人事行政部负责实物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务管理部负责财务管理,年末两部一同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确保账务相符和资产安全。

第11条

人事行政部应加强办公用品库房管理。日常办公用品要随时补充,库存的办公用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剂余缺,杜绝浪费。

第12条

各部门选派一名员工负责部门内员工每月办公用品的申领,每人月申领办公用品额度为20元。部门负责人要对领用的办公用品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保管、维护,使设备性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要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13条

凡配置给各部门的办公用品,必须按配备使用,不得任意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14条

公司员工离开公司时,须将本人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行政部门,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15条

办公用品的报废处理

(1)

对于需报废处理的办公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处理申请单》,人事行政部会同财务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2)

不得随意丢弃报废品,应集中存放、集中处理。

(3)

人事行政部负责统一变卖报废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费用交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16条

财务管理部、人事行政部要配合定期分析采购成本、各部门消耗量,努力控制和减少办公用品支出。对购置、调入、调出、报废各种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交接、销账手续,做到账物相符。

第17条

人事行政管理部应定期对办公用品仓库进行盘点,要求账物一致,出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5章

第18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办公用品申购单

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报废处理申请单

办公用品申购单

序号

品名

数量

规格

用途

预计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合计

申购人:申购部门:申购时间:

人事行政部审核:总裁审批:验货:

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

部门:

编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领用日期

领用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公司领导审批

报废处理申请单

名称

型号

资产价值

规格

规定使用年限

实际使用年限

买入时间

申请报废时间

报废原因

处理意见

申请部门

人事行政部

财务管理部

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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