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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诺作文:“中华魂”主题演讲

日期:2021-05-05  类别:最新范文  编辑:一流范文网  【下载本文Word版

王诺作文:“中华魂”主题演讲 本文关键词:作文,演讲,主题,中华魂

王诺作文:“中华魂”主题演讲 本文简介:“中华魂”主题演讲今天我和孙慧文代表黑河市实验小学参加区里举办的“中华魂”主题演讲。在这之前,我做了很多的准备。我选择的内容是关于抗震救灾方面的,题目是《爱心永恒——汶川地震后的中国》。稿很长,大约有2000字。每天只要一有空闲时间,我都在背稿中。能背下来,急性子的妈妈起了很大的作用,督促我背稿,给

王诺作文:“中华魂”主题演讲 本文内容:

“中华魂”主题演讲

今天我和孙慧文代表黑河市实验小学参加区里举办的“中华魂”主题演讲。

在这之前,我做了很多的准备。我选择的内容是关于抗震救灾方面的,题目是《爱心永恒——汶川地震后的中国》。稿很长,大约有2000字。每天只要一有空闲时间,我都在背稿中。能背下来,急性子的妈妈起了很大的作用,督促我背稿,给我做示范,指导我注意语气、情绪和速度,帮助我有感情的朗诵,在稿子上涂涂抹抹做了很多记号,还加上了很多表达情感的动作。大队辅导员也时不时的抽冷子检查,说实话,我很有压力。

比赛这天到了,16号下午,我们来到了第二小学多功能厅。望着黑压压的人群,那么多陌生的面孔,知道了自己是第一号选手,我一下就紧张了,

主持人宣布“王诺同学请上台演讲”的时候,我的心里猛然一震。演讲的时候,我一直紧张得全身凉嗖嗖的,妈妈的所有指导全被我抛到了九霄云外,脑海里一片空白。我唯一能做到的就是很流利很响亮的把稿子一字不落的背了下来。

最后我只得了一个优秀奖。我和妈妈的反思很多。一是我自己没有重视起来,一直是被动的背稿,心底里总是有些抗拒,没有意识到这是我自己应该主动去做的一件事情;二是我的心理素质还有待于加强,今后要多参加这样的大型活动,培养临场处变不惊的能力。三是虽然大队辅导员和妈妈指导了情绪应该如何去把握,甚至加入了手势和动作,但因为时间仓促,我还是很陌生,加上紧张情绪没有发挥出来。看来熟能生巧是真理啊!

曾经有一个珍贵的比赛机会摆在我面前,我没有好好珍惜,直到比赛结束后才后悔莫及,尘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大队辅导员再给我一个机会从头来过,那我会对她说:“相信我!”如果非要在上面加一个期限,我希望是最快、最短!

篇2: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员调查问卷-中华演讲网吴老师

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员调查问卷-中华演讲网吴老师 本文关键词:常开,夏令营,中华,第八届,学员

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员调查问卷-中华演讲网吴老师 本文简介: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院调查问卷为了让您度过一个美好、愉快的假期,同时又能给您留下难忘的回忆,请您用心填写以下内容,我们会全力满足您的要求。此问卷仅作为了解您度过假期的方式使用,不会用作任何商业目的及第三方流传。姓名:联系方式:所在地:一、关于假期(请√选)1、你的基本情况(请√选):性别:男□女□

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员调查问卷-中华演讲网吴老师 本文内容:

第八届金口常开夏令营学院调查问卷

为了让您度过一个美好、愉快的假期,同时又能给您留下难忘的回忆,请您用心填写以下内容,我们会全力满足您的要求。

此问卷仅作为了解您度过假期的方式使用,不会用作任何商业目的及第三方流传。

姓名:

联系方式:

所在地:

一、

关于假期(请√选)

1、你的基本情况(请√选):

性别:男

年龄:7-10周岁□

11-13岁

14-16周岁

16周岁以上

学业:

小学

中□

性格(请注明)

2、如果你自己做主,想度过一个什么样的假期呢?:

A、参加喜欢的兴趣爱好学习班

B、约上三两好朋友外出游玩

C、跟好朋友一起联网打游戏

D、到家人或亲戚的公司、商铺帮忙做事情

E、去外地旅游、跟家人团聚

F、出国游玩、参加展览和学习,拓宽视野

G、就在家里待着,每天睡到自然醒,读自己喜欢的书或看电视

H、其他,请注明:

3、你以前的假期是怎么度过的呢?:

A、

在学校补课

B、

参加社会上的兴趣爱好补习班

C、

在家里待着,没什么安排

D、

跟父母在一起帮家人做事情

E、

跟同学一起参加社会实践或调研

F、

到异地跟同学一起

G、

到异地跟亲人或跟亲戚的孩子一起

H、

到其他城市旅游

I、

去国外旅游或和亲人团聚

J、

听家长安排

K、

其他,请注明:

4、如果可以,你愿意在下面哪些地方度过你的假期?:

A、市区校园

B、闹市区酒店、宾馆

C、部队大院或军事训练基地

D、山清水秀、空气清新、交通便利的度假村

5、参加为期7天的夏令营活动,以下哪种住宿条件符合你的预期?:

A、军队宿舍:上下双层床,没有空调,不能分开洗澡

B、经济舒适:八人间,独立卫生间,空调。

C、经济舒适:四人间标准房,独立卫生间、空调,安静、卫生

D、其他

请注明:

6、你是喜欢和比自己大的孩子相处,还是比自己小的呢?

A、比自己大的

B、比自己小的

C、大小无所谓:大家相处愉快,能相互照顾、分享快乐就行

D、其他,请注明:

7、在这七天的活动里,你喜欢什么样的安排?:

A、知识型:多学东西

B、娱乐型:多组织游戏

C、综合型:既有知识,又有娱乐活动、轻松愉快

D、其他,请注明:

8、在这7天的时间里,你想跟多少伙伴相处?:

A、10-20人

B、20-30人

C、30-40人

D、40-50人

E、其他,请注明:

9、如果你参加这样的活动,有哪些顾虑呢?:

A、太远了

B、没有伙伴、怕孤独,不敢

C、从小就没出过远门,家人不放心

D、其他,请注明:

10、参加完7天的夏令营之后,你想收获什么呢?

二、

关于你和父母

1、

以下哪种情况更符合你与父母的关系?:

A、

一切都听父母的安排,没有选择权

B、

还好,有些事情会和我商量

C、

父母完全听我的,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D、

父母完全听我的,我要他们干什么就得干什么

E、

平等的关系,就像好朋友,相互理解和妥协,遇事情商量着来

F、

其他,请注明:

2、

3

篇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本文关键词:山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本文简介:ANF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本文内容:

ANF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国内外合作,推进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利用过程中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分级分类管理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分级分类管理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承担。监测机构应当对其监测结果负责。

第六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经营管理,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七条

固体废物可以回收利用的,应当自行回收利用;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无偿提供给有能力的单位利用。

固体废物不能回收利用的,必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有能力处置而不处置或者无能力处置又不委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或者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者承担。处置费用的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将固体废物委托无相应处置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二)有符合收集、贮存、处置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和排放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置设施、场所应当严格管理并定期维护,不得造成污染。

第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必须对有关设备、残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妥善处理,消除污染。

开发利用已停止使用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原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规划,根据危险废物产生的数量、种类、成分特征和地理条件,合理确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设施建设资金,推动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险废物管理档案,由专人负责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五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贮存、利用、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按国家规定设置统一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必须采用专用车辆运输和专用容器贮存。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和接受者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分别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异地转移,运输单位不得承运。

第十八条

产生临床废物、医药废物及废药物、药品等医疗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毁型等预处理和处置;无能力处置的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控制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其处置费用由产生单位承担。

禁止回收使用或者销售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敷料。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布设废旧电池收集网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回收单位定期回收、处置。

电池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含汞、含镉量高的电池,实现低汞、低镉或者无汞、无镉生产。

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池送交收集网点或者指定回收、处置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条

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其他危险废物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送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代为处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废旧电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

电器的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将废旧电器送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禁止随意丢弃或者露天焚烧废旧电器。

第二十二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分拣回收和处理等设施,实行无害化处置。

城市居民生活区未设置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及时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经营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

车站、机场和港口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垃圾接收设施,并将所接收的垃圾送交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置。

从事客货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并送交生活垃圾收集或处置场,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

第二十四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和动物产品加工单位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有效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建筑垃圾排放前,应当进行分类、回收、利用。无害的废弃部分应当尽量用于所在工地回填。不能再利用的建筑垃圾必须运往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具有可降解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纸制、布制以及其他易于降解的餐具和可重复利用包装物等物品的研究与开发。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

第二十七条

省内设区的市之间转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必须经移出地和移入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省外固体废物的,必须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确需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九条

建设以进口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对进口固体废物的贮存、运输和利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

第三十条

发生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固体废物处置场所的;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排放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开发利用业已停止使用、关闭的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发利用的;

(四)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固体废物或者将固体废物转移给没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五)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不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或者不依法承担处置费用的;

(六)不设置危险废物统一识别标志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不按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还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不及时清运、处置造成危害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未按规定停止生产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

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和难以降解的一次性餐具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从事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单位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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