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反三违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
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
“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上班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聊天的;
4、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5、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
第三章
反“三违”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
“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本车间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及车间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及时反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
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标准化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管理层中可能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
员工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做遵章
守纪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
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因担心不能如期完成工作任务等而出现的冒险违章。
第十三条
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第十四条
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因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否则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
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
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处于次要责任处罚。
第十七条
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
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
处罚。本条适用于部门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
“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依据《安全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相关管理
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其法律责任。附录:《安全
管理违章违规处罚量化细则》及《***公司责任事故损失赔偿办法》。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
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标准化办公室负有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1日
编制:
审核:
批准:
篇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总结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总结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主体,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总结 本文简介: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总结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司根据佛建[2018]7号即转发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要求,积极主动的制定了活动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确定工作目标,明确责任,确保“落实企业安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总结 本文内容:
从化市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工作总结
为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我司根据佛建[2018]7号即转发关于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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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活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动员,制定方案,安排部署
2018年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我单位及时召开会议,安排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并印发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活动”方案。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成立了以雷能武为组长、彭新文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此项活动的安排部署、检查等。
二、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认真组织人员一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生产费用提取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了对照检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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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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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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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副总、各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承诺书。三是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有效推进我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通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职责,从而提高了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存在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但个别制度与现实管理不相适应(如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管理制度)。二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到位,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解决的不够及时彻底。三是安全生产费用按标准提取,但安全投入还应有所加大。
(二)整改措施
为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牢本质安全基础,一是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完善修订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以适应当前及今后安全管理。二是强化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彻底的进行整改,有效遏制一切事故根源。三是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力度,为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保障。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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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部门要求要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要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为契机,在今后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努力建立领导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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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
篇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建筑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
;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第四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标准;
(二)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
(三)制定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统计全国建筑职工因工伤亡人数,掌握并发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六)负责对申报资质等级一级企业和国家一、二级企业以及国家和部级先进建筑企业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七)组织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检查和督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建设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建筑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职责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起草或者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
(三)建立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体系,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落实各级领导分工负责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职工因工伤亡的统计和上报工作,掌握和发布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五)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或者审批,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六)组织或者参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中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重大伤亡事故;
(七)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安全生产检查,总结交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并表彰先进;
(八)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构配件生产车间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九)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建筑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
(十)领导和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依据有关的法规、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筑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保证职工在施工或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下列方面做出成绩或者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建筑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建筑安全科学研究、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生产或者工作中取得明显实效的;
(三)防止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重大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准承包工程或者停产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
(二)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的,
(四)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
(五)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的;
(六)对于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