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本文关键词: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医院
医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本文简介:医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栖霞市人民院环境卫生工作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爱卫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卫生科监督执行,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一、抓组织,重实效加强我院环卫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使环卫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
医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本文内容:
医院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栖霞市人民院环境卫生工作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推动社会进步为目标,大力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把环境卫生工作作为爱卫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分管院长具体负责,卫生科监督执行,并制订了详细的工作计划。
一、抓组织,重实效加强我院环卫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使环卫工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把建设健康单位与创建省级卫生县城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组织协调,在注重实效上下功夫。今年的环卫重点工作是:持续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单位的美化、净化、绿化工作,同时认真做好日常卫生工作。
1、病媒生物防治计划
病媒生物防治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每年必须在“五一”节之前,对蚊蝇孳生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喷杀,避免夏季蚊蝇繁殖。同时对办公区、家属区的化粪池、沉淀井彻底清理一次(每年两次),确保污水管道畅通。在家属区、办公区垃圾箱周围摆放毒饵站,定期灭鼠。认真处理废物及垃圾,院内设置足够的垃圾箱、垃圾桶,定期清理,保持院内环境整洁。
2、绿化管理计划
医院的绿化工作是医院环境条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医院的绿化,由院领导参加及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绿化工作的计划、组织和统一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的绿化工人,具体负责绿化管理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本单位占地面积及建筑物布局情况,统盘考虑绿化规划,努力解决黄土赤露,提高绿化覆盖率,注意园林、亭、角、架、山、溪、雕塑的点缀,提高绿化美化水平。长远规划以绿化发展为方向、目标为前提,而年度计划则应侧重于具体的实施,包括花木的种植和管理,防治虫害以及越冬保暖等。绿化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另外,注重专业队伍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在绿化工人负责管理的基础上,大力提倡全院职工、病员爱护树木花草的新风尚,教育职工、病员和家属都来爱护院内的一草一木,人人参加绿化管理。
二、大力宣传,人人参与首先健全宣传教育阵地建设,扩大教育面。运用多种形式做好卫生宣传工作,使职工、病员及家属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各种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对随地倒垃圾、泼污水、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废物等危害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罚款。具体做到以下方面:
1、及时把党和政府对环卫工作的要求及文件精神传达给群众,做到人人皆知;
2、积极动员教育,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动员全体职工积极参与黑板报、宣传橱窗资料收集的活动,尽量做到版面新奇、大方,内容丰富,争取每月出一期;
3、利用下乡对广大老百姓进行健康知识的普及教育,努力丰富卫生服务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考核办法和有关的规章制度,逐步实行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继续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单位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和健康教育建设工作;安排保洁员负责院内和办公楼内的卫生,大厅、过道一日拖二次,垃圾、厕所定期清理,去除异味,随时保持院内清洁;公共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
四、做好环卫会基本工作。继续按照上级的要求,积极参与卫生活动。
篇2: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关键词:广州市,管理规定,环境卫生,市容,城市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8-20【生效日期】1996-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正)(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修正)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6年5月6日公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市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交通、工商、卫生、房管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第五条
全社会都要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举报。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制度,受理有关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的容貌,必须符合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第七条
城市主干道两旁和车站、码头、航空港、旅游点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立面,应保持完好、整洁。其产权所有者,每三年至少应对其进行一次清洗或者粉刷、整饰。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标语等不得有损市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拆除。
第九条
第九条
道路两旁的单位、店铺(摊档),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在门前乱堆放或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
集贸市场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必须完好、美观、整洁。陈旧或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
第十条
倒塌或损坏的树木及电线杆、交通护栏、路牌、站牌(亭)、果皮箱、消防栓、井盖等公共设施,主管单位必须当日进行清理、维修或恢复。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的处理期限除外。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屠宰禽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以及进行其他有碍城市容貌的活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车辆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必须密闭、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漏撒。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蔽设施。所有拆建施工,必须设置遮挡尘土的设施。
施工单位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按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必须立即撤除、清场;所有建筑施工,在第三层结构完工后,应将建筑材料放置室内,不得再占用道路。
第三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环境卫生加水站、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经验收合格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制定环境卫生设施设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会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确需更改原设计方案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占用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生活垃圾收运站、公共厕所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建方案。经批准拆建的,应先建设、后拆除,谁拆谁建。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化粪池和垃圾槽的,其设计方案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竣工后,经原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机动车辆清洗站的技术设计方案,必须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人行道和公共场所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单位、店铺(摊档)应自行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本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实行区域责任制:
(一)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及珠江广州河段的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航空港、火车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公园、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铁路沿线、汽车总站、停车场(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湖泊、河涌,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四)珠江广州河段的岸线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五)店铺(摊档)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者负责;
(六)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运站,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人员应按规范作业。按规定时间清扫道路,垃圾污物应随扫随收,不得堆积或扫入道路两侧的排水井和花坛、绿化带。
清运生活垃圾的专业单位,对当日集中堆放的垃圾必须当日清运干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都必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以及乱贴(挂)广告、标志牌。
车站、码头、航空港、商业、游(娱)乐场所,其管理单位必须在显眼处竖立或悬挂、张贴禁止前款行为的告示。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住户,必须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随地吐痰、随地抛弃杂物、乱张贴、乱摆卖、乱停放的行为,有责任进行劝阻和制止。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废弃物,应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维护本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水库、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一切船舶都应配置垃圾收集容器。船舶停靠在珠江广州河段的,其废弃物由沿岸码头的管理单位负责收集。船舶运载或装卸散体、流(液)体物料及废弃物,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漏撒。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填或排放渣土,应符合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二)施工产生的泥水,必须经过沉淀,水导入下水道,泥沙另外收集处理;
(三)施工工地须设置机动车清洗槽,车身、车轮经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四)施工场地应在基础施工前设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厕所或流动厕所。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场地环境卫生实行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证前,应向所在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预缴工程总造价2‰的环境卫生保证金。保证金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后7日内,平整周围公共场地和修复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经验收合格后领回预缴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逾期不平整、不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理,其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开挖道路等施工场所,必须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及时清理,工完场清。
清疏沟渠、下水道的淤泥,必须用容器装载,当天清运并冲洗干净现场。不得将淤泥倾倒在路面或河涌。
栽培和修剪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地等产生的泥土、枝叶,作业者必须在当日清理干净。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牲畜屠宰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其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
死鼠应当放入死鼠收集容器。猪、牛、羊和成批的鸡、鹅、鸭等死禽畜及成批变质腐烂的肉类(含制品),必须即时送交卫生处理厂处理,不得随意抛弃。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死鼠收集容器,并定时收集处理。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住户,应按规定缴纳卫生清洁费、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凡从事生活废弃物、余泥渣土有偿清运和公共厕所收费服务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证照。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执行环境卫生任务的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禁行路线、禁转弯和交通管制地段通行,并准许其在禁停路段进行作业。其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门前乱堆放、悬挂有碍城市容貌物品的,破损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不及时处理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乱倒生活废弃物的,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的,随意抛弃死禽畜的,按每次(头)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高空掷物造成人身伤害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贴(挂)广告、标志牌及不按期限清除、更换污损或过时标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不按规定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的,不履行城市清扫保洁、废弃物清运区域责任制的,在道路上进行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开挖道路、修剪树木或清疏沟渠,不按时限清理余(淤)泥、枝叶、渣土的,均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主干道两旁建(构)筑物、设施的立面不按规定进行清洗或粉刷、整饰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幕、霓虹灯、灯箱、橱窗、标志牌等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维修、更换、拆除而逾期不执行的,将有害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废弃物中倾倒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筑工地周边不设置围蔽或拆建施工不设置遮挡尘土设施的,按工地面积分别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基础施工前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设置厕所的,施工场地不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的,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擅自拆除或不按批准方案拆除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重建(置)价2至3倍的罚款。
(十)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不按规划方案施工的,处以5000元的罚款;擅自更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设计方案的,处以4000元的罚款;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设计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处以3000元的罚款;建成的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以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章排放余泥、渣土以及运载流(液)体、散体物料或废弃物,漏撒污染道路的,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向本市水域倾倒废弃物的,船舶不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以及船舶运载或装卸中漏撒造成污染的,按市人民政府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所称市容,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有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
(二)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是指城市空间环境的卫生。主要包括城市街巷、道路、公共场所、水域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城市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除、运输、中转、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
(三)本规定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从整体上起到改善环境卫生和限制生活废弃物影响范围功能的各类容器、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包括车辆清洗站、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垃圾焚烧发电站、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公共厕所、化粪池、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工具)、收运废弃物的车(船)保养停车场或码头、环境卫生业务用房等设施。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县级市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可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
《广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
(1997年8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案)〉的议案》,决定对一九九六年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订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二、
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订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罚款。”
三、
三、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七)项。第(八)至第(十一)项依次改为第(七)至第(十)项。
四、
四、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五条依次改为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四条。
五、
五、第三十九条修订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按重建(置)价2倍至10倍处罚;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
六、第四十一条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改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七、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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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中小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
中小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 本文关键词:中小学校,环境卫生,评比,检查,方案
中小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 本文简介: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学校卫生工作是体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展示师生形象和素质的重要窗口。为营造文明、进取、和谐的校园氛围,创设整洁、高雅、宁静的校园环境,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为了更好的迎接省两督工作检查,使学校清洁卫生检查工作规范化、内容透明化,特制定
中小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 本文内容:
学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方案
学校卫生工作是体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展示师生形象和素质的重要窗口。为营造文明、进取、和谐的校园氛围,创设整洁、高雅、宁静的校园环境,提升学校品位,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能力。为了更好的迎接省两督工作检查,使学校清洁卫生检查工作规范化、内容透明化,特制定本次校园卫生评比方案。
一、检查标准
按《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检查、评分、评比,基本做到“十无”。即室内地面无泥土,墙壁窗户无灰尘污迹,校内无纸屑,无烟蒂,无瓜果皮核,无乱倒垃圾和污水,无乱写乱画,无残花败草,车辆不得乱停乱摆,教师办公室、教室、走廊天花板无蜘蛛网及清洁区要一尘不染。
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室卫生
1、地面清洁,无泥土、杂物、痰迹、污迹。
2、讲台桌面洁净,无灰尘,无污迹,教具及劳动工具摆放整齐有序,黑板不乱画乱涂。
3、宣传栏、墙壁、墙围无灰尘污迹,公物管理得当,无破损。
4、门窗玻璃明亮洁净,门框、窗框、窗台干净。
5、天花板、墙角洁净,无蜘蛛网、灰尘、污迹、污印,不随意乱贴乱画。
6、桌椅排列整齐,桌面清洁,书籍、文具等摆放整齐。扫除工具摆放整齐,垃圾、废水及时清倒。
7、教室布置整洁舒适,有年级年龄特色。
(二)楼道卫生
1、地面及楼梯清洁,无泥土、杂物、痰迹、污迹。
2、门框、窗框、窗台、楼梯扶手干净,窗户玻璃明亮洁净。
3、宣传栏、墙壁、墙围无灰尘污迹
4、天花板、墙角洁净,无蜘蛛网、灰尘、污迹、污印,不随意乱贴乱画。
(三)清洁区卫生(包括厕所)
1、地面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果皮纸屑,无卫生死角。
2、水泥路面上无沙石泥土。
3、花坛、草坪、树坑内无杂草杂物。
(四)办公室文化建设(包括室外走廊)
无卫生死角,一切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舒适美观,具有浓厚的文化气息和办公室特色,平均分达到85分的办公室(行政办包括各处室,高年级办公室、中年级办公室、低年级办公室),按分数的高低,第一名奖金1000元;第二奖金800元;第三名奖金600元;第四奖金400元
二、具体评分细则
(一)教室检查细则
教室检查内容有:地面,墙壁墙围宣传栏,门窗玻璃,窗台讲台黑板
,桌椅、扫除用具及室内物品摆放。各项要求及扣分标准如下:
1、地面:干净无泥土、无纸屑和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2分、严重者扣5分。
2、墙壁、墙围及教室文化无灰尘污迹(浮土、水渍、泥点脚印等)。墙角无蜘蛛网。墙围不破损。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3、门、窗框干净整洁无灰尘污迹,窗缝内无杂物。玻璃明亮洁净。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4、玻璃明亮洁净无灰尘污迹。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5、窗台讲台干净无灰尘、无纸屑和杂物,窗台除花盆外禁止放其他杂物,讲台上的物品要摆放整齐。黑板外边框无灰尘,黑板槽内无大量粉笔沫。槽内粉笔灰、粉笔头要及时清理。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6、桌椅、扫除用具及室内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扫除用具按学校规定数量。室内垃圾箱要及时清倒垃圾。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二)楼道检查细则
楼道检查内容有:地面和楼梯,墙壁墙围宣传栏,门窗玻璃,楼梯扶手。各项要求及扣分标准如下:
1、地面和楼梯干净无泥土、无纸屑和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大面积不干净扣2分、严重者扣5分。
2、墙壁和墙围无灰尘污迹(浮土、水渍、泥点、脚印等),墙角无蜘蛛网。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3、宣传栏、校园文化和美术作品镜框无灰尘污迹。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4、门、窗框干净整洁无灰尘污迹,窗缝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5、玻璃明亮洁净无灰尘污迹。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多处不合格扣2分、严重者扣5分。
(三)清洁区检查细则
1、土地地面整洁,无垃圾土石块、无污水、果皮纸屑,无卫生死角。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多处不合格扣5分、严重者扣8分。
2、甬路及水泥路面上无沙石泥土、无垃圾、无污水、果皮纸屑。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多处不合格扣5分、严重者扣8分。
3、花坛、草坪、树坑内无杂草杂物。花坛沿上无泥土杂物。有一处不合格扣3分、多处不合格扣5分、严重者扣8分。
(四)其他减分情况
1、值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酌情扣分。完成大部分扣3-5分,完成小部分扣10-20分。
2、向其他班级卫生区扔、丢废纸、杂物,查实后,本人知错就改的,每人次扣班级分2分;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每人次扣班级5分,并划给监管卫生区。
3、拖布未拧干进入教学楼内拖地的,每人次扣2分,并划给监管卫生区。
4、垃圾未倒入垃圾箱,倒进校园内垃圾桶或其他班清洁区的,每人次扣5分,并划给监管卫生区。
三、检查评比:
1、由学校行政办和少先队大队部组织进行评比。
2、时间:第四周星期三和星期五放学前。
四、评奖
1、各班的及格分为85分,低于85分的班级取消评奖资格。
2、达到85分的班级,按分数的高低,分一二六年级,取一等奖3名,奖金160元;二等奖5名,奖金120元;三等奖若干,奖金100元。分三四五年级,取一等奖5名,奖金160元;二等奖7名,奖金120元;三等奖若干,奖金100元。
3、班级分数低于75分的,直接扣期末班主任绩效考核分3分。
双井镇中心小学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