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本文关键词:产权转让,方案,企业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本文简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样本)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1)指转让标的企业目前的运营状况。具体涉及管理效率、职工状态、产品销售、市场竞争、营利水平等方面的情况。(2)从财务指标角度可以反映企业历史经营业绩和目前状态,如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净利润、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
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本文内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样本)
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1)指转让标的企业目前的运营状况。具体涉及管理效率、职工状态、产品销售、市场竞争、营利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2)从财务指标角度可以反映企业历史经营业绩和目前状态,如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净利润、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
2、企业技术状况
指企业现掌握的产品技术状况。如是否掌握核心技术、核心技术的内容与形式(配方、工艺、设备)、核心技术和先进性(世界首创、国际先进、国内先进)、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合作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核心技术的可控程度(对核心人员的依赖性、技术骨干的稳定性)、技术的法律保障、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等。
3、企业人才状况
指改制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的组成、专业水平、相关资质、与企业的契约关系、薪酬以及激励制度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4、企业资产构成及现金流状况
通过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表示。
5、国有产权基本状况
指企业产权中国有产权的界定、历史上的增减变化状况、目前所占比例以及根据现有企业资产状况核算的损益状况等。
二、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状况
指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提出的多个方案的优劣分析状况,最终权衡优选的结论性方案及决策的依据。
1、产权转让的原因:
2、产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
3、提出产权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及设置该条件的原因
4、企业发展规划
5、企业内部决策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
6、其他
三、
职工安置方案
1、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
表述企业职工人数、男女比例、年龄分段;离退休人员状况等。
2、劳动关系的处理
(1)劳动关系的变更;
(2)劳动关系的解除;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
3、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1)应发的工资;
(2)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其它费用。
4、社会保险的接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5、企业职代会意见及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其他
四、
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1、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
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不得故意遗漏、隐匿。
2、债权追缴计划
转让标的企业应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安排,并实时催收。除此之外,上述债务如有担保的人,还应告知担保人。
3、要明确债务的承担及清偿办法
债务处理方案应当依法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落实解决办法。涉及到债权人担保物权的,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到金融机构债权,要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涉及到对职工负债的,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处理。
4、要提出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
在债务处理方案中,还必须就方案内容如何贯彻落实提出明确保障措施,确保处理方案最终得到执行。
5、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必须征得债权人(包括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6、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相关批准情况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按照转让收益优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原则,说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用途及相关情况。
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1、转让方式(整体转让、部分转让、项目融资等)
2、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3、中介机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提供的相关报告文件
4、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情况
5、对受让方的要求
(1)受让方的资质、经营情况、商业信誉、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要求
(2)对受让方其它方面的要求及依据
(3)说明有无管理层收购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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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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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关键词: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工业企业,监管,产品质量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简介: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
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本文内容: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监管效能,督促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关于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的生产企业质量分类监管不适用本办法。有其他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内涵)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根据工业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模式。
第四条(工作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国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工作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实施统一的分类评价标准和分类监管措施。按照统一管理、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监管工作试点区域或企业类别。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等基层质监部门开展企业分类评价,落实分类监管措施。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等支撑系统。
第五条(工作原则)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六条(人员要求)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从严监管。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信息类型)企业分类评价和分类监管工作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质量监督信息、社会反馈信息等。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情况。
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召回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情况。
社会反馈信息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技术机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反映、举报和投诉等情况。
第八条(信息管理)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基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评价以及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的采集、核实和整理,并保证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第九条(分类原则)通过评价企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主观意愿、保障能力及实现程度,遵循标准统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确定企业类别。
第十条(分类标准)企业的分类评价工作依据《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见附件1)实施。
第十一条(分类条件)根据《评价通则》,将企业由高到低分为:AA类、A类、B类、C类、D类五个类别。
(一)A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积极、保障能力很强和实现程度很好的优秀自律企业。为本行业排头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二)A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主观愿望比较积极、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主动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在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三)B类企业:是指具有一定的履行产品质量主观愿望和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存在轻微波动情况,近两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四)C类企业: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能力的企业。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情况,在近两年内出现一次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或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但尚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五)D类企业: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不强,能力较差,出现比较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在近两年内存在两次以上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通过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严重隐患,存在行政处罚记录和经查实的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质量危害。
第十二条(分类程序)
A类、B类、C类、D类企业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分类评价。
(一)A类企业评价采用企业自主承诺、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企业承诺。申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类承诺书》,见附件3),经企业所在县、市两级质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2、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按照《评价通则》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通过社会公示、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验证。验证符合要求的,由省级质监部门确定为A类企业,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公告。
(二)C、D类企业评价工作采用基层质监部门信息采集、省级质监部门确认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1、信息采集。县级质监部门负责按照《评价通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信息采集和类别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质监部门审核。
2、现场核查。市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初评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后,将初评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核定。
3、类别评价。省级质监部门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对评价为C、D类企业的作为本行政区域重点严管企业。
(三)B类企业评价工作程序
市级质监部门对辖区内不属于A类、C类和D类的企业确定为B类企业,报省级质监部门备案,按照常态监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评价
第十三条(自主承诺)企业通过自主承诺的方式,自我声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具备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积极愿望和很强能力;
(二)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
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四条(实施程序)A类以上工业企业,自我承诺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一)自我承诺。A类以上工业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填写《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以下简称《AA类承诺书》,见附件2),自我承诺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持续保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地方推荐。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的企业进行推荐。
(三)省级验证。自我承诺达到工业产品质量AA类条件的企业向省级质监部门报送《AA类承诺书》及有关材料。省级质监部门结合掌握的企业基础信息和质量监督信息,会同行业管理等相关部门,通过社会公示等方式,对企业自我承诺情况进行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
对验证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等情况的企业,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直接降为C类企业。
(四)总局公告。省级质监部门将经验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AA类企业自我承诺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名单。
质检总局动员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对“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的自我承诺情况进行社会监督。一经发现存在虚假承诺或不履行自我承诺情况的,一概取消公告资格,直接降为C类企业,并在5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达到AA类条件的自我承诺。
第十五条(企业义务)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为本行业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领跑者,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自主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自我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第四章
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管理方式)分类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及针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的巡查、回访、定期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巡查、回访)巡查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的巡回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企业实施巡查。回访是质监部门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巡查、回访工作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定期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的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评价通则》要求对企业实施定期监督检查。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制定本辖区企业定期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九条(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是指对存在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以下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AA类企业:信用监管
对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实施以企业自律和质量守信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20%比例的A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支持其积极担当行业产品质量排头兵责任,以及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优秀能力。
(二)A类企业:责任监管
对A类企业实施以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自我承诺为主要内容的责任监管方式。
1、企业对自我承诺落实情况,每年定期向省级质监部门确认。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
2、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社会反馈信息及监管需要开展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不低于50%比例的A类企业开展巡查;
3、各级质监部门发挥职能优势,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支持其上升为AA类企业。
(三)B类企业:常态监管
对B类企业采取以下常态监管措施:
1、对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责令企业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和解决,各级质监部门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检查。
2、根据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3、结合定期监督检查和社会反馈信息,根据需要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4、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和能力。
(四)C类企业:加严监管
对C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加严监管措施:
1、省级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年度本辖区重点分类监管单位;
2、每年至少开展1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定期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巡查,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质量预警;
3、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企业进行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履责约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对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扶持政策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或暂停。
(五)D类企业:特别监管
对D类企业根据产品特性和企业实际,采取以下特别监管措施:
1、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定期监督检查;
2、对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并启动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措施,化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3、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曝光;
4、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从严监管的要求,调整以上分类监管方式和频次。
第二十一条(监管要求)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产品检验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准确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评价周期)企业类别的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分类评价职权和监管职责,对分类监管实施动态调整。企业类别评价后,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应当根据权限对其类别进行重新评价并调整至相应当类别:
(一)最新掌握的分类信息及违法行为、违规记录;
(二)其他需要重新评价的情形。
按照权责对等、从严管理的原则,AA类、A类企业出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其他违背自我承诺情况的,直接降为C类。企业连续2次被评为C类的,直接降为D类。
第二十四条(企业义务)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第二十五条(违法处理)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企业在分类监管中发现存在问题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是指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具有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法律规定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回不合格产品是指质监部门在监管中发现产品存在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强制性要求生产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有效化解质量安全风险的监督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评价通则
2、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3、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自我承诺书
附件1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评
价
通
则
企业名称:
(盖章)
主导产品:
所属行业:
评价年度:
企业代码: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年*月*日
28
表1
分类评价通用表
评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要点
评价结果
评价记录(备注)
1、质量安全保证基础能力
资质情况*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正常年审,其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类别。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涉及行政许可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许可证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涉及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认证资质。认证证书有效,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接受情况。强制性认证证书确定的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标准化管理情况
4、企业建立健全覆盖主要产品的标准体系,能够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不存在无标生产情况,企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计量管理情况
5、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且计量管理制度完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6、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按规定的检定周期经计量部门或授权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遵纪守法情况*7、企业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8、无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质量持续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9、建立了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各类质量相关人员的职责,自上而下层层分解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严格岗位责任制考核。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管理体系
10、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符合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记录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检验检测体系
12、有原材料进货检验和验证程序,并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和验证,并保存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3、建立了成品出厂检验制度并有效实施,成品检验报告保存完整。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4、有成品检测设备;测量设备的数量、规格、功能及精度应当满足检验要求。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5、企业自身检测能力不足时,应当委托具备检测资质或能力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过程控制体系
16、建立了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并在生产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7、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记录齐全。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8、应当有必备的工作场所和设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19、具有必备的生产设备,并制订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更新控制程序,作好相关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产品标识
20、产品标识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1、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文字说明以及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必须真实,与实际产品相符合。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2、近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无产品标识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追溯体系
23、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销售记录详细,能有效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售后服务体系
24、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召回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5、建立完善消费者反映强烈受理制度,全面记录和保存消费者反映强烈处理情况。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质量守信能力
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26、企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27、企业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信用记录情况28、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无质量不合格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29、不存在媒体曝光的,经核实确定属于企业责任的不良质量信用信息。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0、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1、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2、无行政机关处罚记录。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33、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34、不存在因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造成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建立完善的不合格产品收回制度
35、企业收回不合格产品规定或程序应当具有操作性和可行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原因分析及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4、质量发展能力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
3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高排放、低效率、工艺落后的设备。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质量奖励和荣誉
37、名牌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政府质量奖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综合
判定情况
“适用”项
款、“符合”项_____款、“不符合”项
款、“不符合”项占适用项的比例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综合评价,该企业分类等级为:
评价人:
评价日期:
注:**星的为D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D类企业;*星的为C类指向型指标,该项有不符合,直接评为C类企业
综合评价结果如下:
A类企业(责任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10%;
B类企业(常态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30%;
C类企业(加严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的50%;
D类企业(特别监管企业):评价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的50%。
表2
分类评价意见表(适用于B、C、D类企业分类评价)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填写说明
1、“联系人”是指企业负责质量工作和对外联络的部门负责人,一般是企业企管处、质量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2、“企业已获认证情况”是指企业已经获得的质量管理体系、计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情况。
3、“企业已获生产许可情况”是指企业已获得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
4、“评价意见表”由企业所在市或县质监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签字。
附件2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A类企业公告条件及相关规定,现就“坚持追求质量卓越,严格质量自律自强,树立质量自律领跑者形象”郑重承诺如下:
(一)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标兵形象;
(二)
企业稳定生产5年以上,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规模和效益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三)
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
品前列;
(四)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积极承担产品质量
安全法律责任;
(五)
具有健全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未出现质量责任事故;
(六)接受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且无不合格记录;
(七)
近三年内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积极树立产品质量自律领跑者良好形象,愿对以上承诺事项高度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行政和社会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传
真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利
税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经社会公示、报省级人民政府认可后):
(盖章)
附件3
档案编号:□□□□□□□
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
自我承诺书
企业名称:
(公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联系方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我单位
(企业名称)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履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对照并符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工业产品质量A类企业条件及相关规定,现郑重承诺如下:
1、
持续保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2、
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为本行业规模型企业;
3、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4、
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5、
主动承担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
6、
近两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我单位同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以上承诺事项积极负责。若出现违反以上承诺或相关法律法规情况,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行政、法律和社会责任。
法人承诺签字:
企业自主承诺事项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企业电话
传
真
分管质量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手机
工商登记时间
登记地
注册资金
企业人数
主导产品
工业生产许可证号
市场占有率
年销售额
利
税
品牌知名度
自我承诺事项
质量安全保证能力:
质量守信保障能力:
质量内部管理能力:
产品质量检测能力:
企业生产能力:
质量荣誉和奖励情况:
自我承诺情况验证
基层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省级质监部门验证意见:(盖章)
篇3: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河北省,管理办法,标准,产品,企业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JFS-2012-29003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河北省境内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JFS-2012-29003
河北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境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修订、备案等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四条
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应当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当备案,备案的企业标准是生产企业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保存的技术资料档案,可以作为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
第七条
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环境和节能减排;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产品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四)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能源,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八条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一般经过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草案、征求意见、实验验证和专家审查,最后由企业批准、发布。
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编写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20001《标准编写规则》等国家系列标准的要求;
(二)
技术内容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应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
第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本企业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其它技术组织组成的专家组进行。
第十一条
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分为规范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一)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标准编写格式是否规范进行审查;
(二)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技术性内容进行审查;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一般应采取会议审查方式,也可以采取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状况。
第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试验验证数据报告;
(五)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审查情况应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结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修改意见及采纳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及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第十六条
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组织审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审查结论,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七条
专家组所有专家在审查工作中要实事求是,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结论负责;要严格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并由企业发布、实施。
第四章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己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按《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列入“涉及安全产品标准”范围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及电子文本;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
(五)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承诺,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一致性声明;
(六)专家组成员资质证明;
(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受理备案部门应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严格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发回企业要求补充完善;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在5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受理备案部门还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要认真审查专家组成员资质的真实性;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的真实性;审查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省局成立由主管标准的局长任主任委员、标准化处长任副主任委员,法规处、监督处、食品处负责人以及标准化院、食品院、质检院相关专家任成员的“涉及安全产品企业标准协调委员会”,对涉及安全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进行会议审查。
第二十七条
“涉及安全产品标准”范围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主要包括食品包装材料、复混肥料、高残留类农药、防火阻燃材料、儿童玩具、汽车制动系统配件等产品标准,对以上产品的企业标准先由“涉及安全产品企业标准协调委员会”会议审查后再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为防止私自改动和复印,由受理备案部门统一印制加上防伪标识的标准文本,并在标准文本封面加盖标准备案专用章,填写备案编号。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条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经修订继续有效的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申请表》重新备案,其产品标准编号的顺序号不变,只改年代号。
第三十一条
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更名证明,经备案登记单位审核同意,可变更名称,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公布已备案和复审的企业产品标准名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准档案资料查询必须由标准制定单位或相关执法部门开具书面申请材料,备案受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备案办理人员调取、复印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从事标准备案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或者应复审备案而未申报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