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本文关键词: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本文简介:学校财务(内控)管理制度一、财务管理总则(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则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二)、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
中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本文内容:
学校财务(内控)管理制度
一、
财务管理总则
(一)、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则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及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二)、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三)、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室只设报账员工作岗位,财务账目由教育局国库集中支付教育分中心管理。
二、
计划管理
(一)、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认真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计划。
(二)、计划编制必须遵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积极稳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三)、计划编制方法参考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在规定的时间内汇总上报。
(1)
(四)、财务室根据学校的总体收支情况,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财务室控制执行。
(五)、各部门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结合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用款申请,费用审批程序和权限如下:
1、500元以下的正常开支,交教导处、政教处复核,由总务主任根据财务制度和实际需要审批办理。
2、500~~5000元以内的费用由财务主管校长审批。
3、5000元以上和重大项目的费用开支由校务会或职代会讨论决定。
4、校内房屋修缮、维修等工程项目,10万元以下的向责任部门事先申报预算,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施工。
5、10万元以上按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为了做好事前监督,事后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每月的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并将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向校长汇报。
三、收入管理
(一)、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三)、学校的一切收入都要及时上交、入账,不能在账外,更不能私设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及时把预算外资金上交财政预算外专用账户。
(2)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专用收据,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行政事业统一收据。
四、支出管理
(一)、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二)、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按学校实际情况作出的规定办理。
(三).学校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治校、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度预算的计划安排开支。
(四)、资金使用在注重社会效率的同时,也要注重经济效率,做到少化钱,多办事、办好事。
(五)、严格审核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和收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收据,财务人员有权拒收、拒付。
(六)、对学生代办(自愿项目)的收费,必需先向上级部门备案,批准后再收取,使用中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期未及时进行结算、清退,多退少不补,手续健全。
五、票据管理制度
学校的票据包括支票、发票等各类凭证。
(一)、支票的保管和签收:
1、按要求支票、财务章、法人章严格做到分开保管,达到相互制约
(3)
的目的。
2、学校支票和银行账户不准转借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作废支票不准撕毁或丢失,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4、遗失支票,应及时向银行挂失止付,声明作废。
5、领用支票,应填写《支票领用审批单》,经财务主管批准后再向出纳会计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支付结束后,及时将支票存根和发票归案。(二)、票证管理:
1、严格执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
2、会计专人、专责、专库向上申请领用收费发票,并保管、发放各类票证。
3、发票领用交旧领新,限定数额,做好领用登记手续。
4、会计应定期对各种票据进行清点、整理、防止遗失和外流。
5、会计应做好发票使用的指导,包括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和要点等业务知识。
六、经费报销管理制度
(一)、外出报销:
1、车旅费报销:凡是教职工外出进修、教研活动、购物、出差等凭主管部门通知或主管部门领导复核后,到总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只限车旅费用)。
2、伙食补贴:
(1)外出伙食补贴标准:早餐1.00元(早上6:00时以前)、中
(4)
餐2.00元(享受中餐补贴的不再重复)、晚餐2.00元(下午6.00时以后)。
(2)凡外出教研活动、业务培训、出差办事按通知时间,凭通知或主管部门复核后到总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3)凡是学历进修不享受伙食费补贴。
(4)在松江镇范围内活动一般不享受伙食补贴,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二)、购物报销:
购物报销以《物品请购、验收、领用制度》的办法执行。
(三)、其他报销:
1、凡使用出租车,事先经领导批准,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2、外出考察、疗休养凭通知由校长签名后办理报销。
3、各团体、学科组、年级组组织的各种竞赛和活动所需用的活动经费、奖励经费、参赛训练经费、课外兴趣小组、拓展课等所需用的材料经费,通过申请,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总务处办理(按统一标准和程序)。
4、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需要照相、摄像、制作磁盘光盘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电教办统一操作,并将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5、学校安排的工作需要加班、代课等其他的各种开支,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按统一标准制表,经主管校长复核后办理报销。
(四)、报销要求:
(5)
1、报销发票必须是税务局印制的规范发票。
2、发票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3、发票必须经领导签字批准后,再有经手人签名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4、有奖发票报销不得私自刮奖(已刮奖发票不作报销凭证),有学校安排专人开奖。
七、物品请购、验收、领用及报销制度
(一)、各团体、学科组、年级组在教育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中,需要购置物品,均由组长或负责人填写购物申请单或申请报告,并写明所需的物名、数量、金额和用途交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交总务处办理。
(二)、验收、领用制度:
1、凡是所购物品均由财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入库、签收后到总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产管理员及时做好分类入账登记工作。
2、领用所需物品做好登记领用手续。如有工作调动,办理好财物移交手续。
篇2: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存货管理
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存货管理 本文关键词: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管理
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存货管理 本文简介:存货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以及加强对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产品成本失真,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存货管理 本文内容:
存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存货业务中的差错和舞弊,保护存货的安全、完整,提高存货运营效率,以及加强对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产品成本失真,提高成本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试行)》和《企业内部控制具体规范——存货》(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晋城蓝焰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煤业)本部、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1.3.
释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2.
存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的相关职责
(1)
负责对供应分公司以及各矿供应部门、财务部门的存货管理监督检查;
(2)
负责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以及残、次存货处置进行审核;
(3)
负责各单位的成本核算;
(4)
负责编制公司的设备、配件采购计划。
2.2.
设备租赁部相关职责
(1)
负责设备及配件的入库验收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2)
负责库存设备及配件的保管、保养以及安全管理;
(3)
负责库存设备及配件的发放工作;
(4)
负责整理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5)
负责库存设备及配件的定期盘点工作。
2.3.
供应分公司相关职责
(1)
负责材料的入库验收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2)
负责库存材料的保管、保养以及安全管理;
(3)
负责库存材料的发放工作;
(4)
负责整理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5)
负责库存材料的定期盘点工作。
2.4.
运销分公司相关职责
(1)
负责制定发运计划;
(2)
负责产品调运管理。
2.5.
各矿的供应部门相关职责
(1)
负责自购材料、设备、配件入库验收和不合格品的处置;
(2)
负责股份公司采购直接送达本单位的材料、设备、配件的入库验收和不合格品的处置;
(3)
负责库存材料、设备及配件的保管、保养以及安全管理;
(4)
负责库存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发放工作;
(5)
负责整理各种帐册、单据、报表、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6)
负责库存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定期盘点工作。
2.6.
各矿的产品仓储部门相关职责
(1)
负责原煤、产品煤的入库验收;
(2)
负责原煤、产品煤的仓储保管、安全管理;
(3)
负责产品的装车;
(4)
负责出入库产品的登记建帐,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2.7.
存货管理岗位分工原则要求
(1)
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l
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l
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
l
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
l
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l
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3)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存货业务。办理存货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公司要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公司内部除存货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外,其余部门和人员接触存货时,应由相关部门特别授权。如存货是贵重物品、危险品或需保密的物品,应当规定更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必要时,存货管理部门内部也应当执行授权接触。
3.
授权审批规定
公司应建立存货管理的授权审批制度。存货管理的相关部门与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授权审批程序,审批人应严格遵守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审批。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存货管理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授权审批内容可以参见下表:
存货管理审批权力矩阵
审批部门及人员
审批事项
需用单位
供应分公司
股份
本部
高管层
董事会
承办人
领导
仓库
财务部
领导
财务部
分管
副总
总经理
总经理
办公会
董事长
全体
成员
存货发放
提出
审批
计划员审核
取得存货为对方抵顶债务
一般性
验收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重大
验收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议
审批
存货盘盈、盘亏
一般性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重大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议
审批
残、次存货处置
一般性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重大
提出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议
审批
4.
存货管理内控程序
仓储部门
1
存货取得验收入库
仓储部门
2
存货保管
需用部门
3
领用
仓储部门
4
发放物资
仓储部门
5
存货处置
审批部门
6
处置审批
图:存货管理内控程序
4.1.
仓储部门负责验收的人员对物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单,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登记入帐。如验收不合格则报告采购部门协调处理。
4.2.
仓库保管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保管、保养,并定期盘点。
4.3.
需用单位领用物资需要填写领用单,经过审批后到仓库领取。
4.4.
仓储部门在认真核对领用手续后,按照物资发放原则给予领用单位所需物资。
4.5.
如果存货发生损坏、灭失、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保管人员应及时上报。
4.6.
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相关领导对存货处置进行审批。
5.
存货取得、验收与入库内控要求
5.1.
所有外购物资必须是有计划凭合同采购,入库依据材料采购计划、订货合同、到货情况的通知和随货所附的有关资料或凭证进行验收。
5.2.
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和检查,并与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相一致。
5.3.
取得的存货为对方单位抵顶债务的,该类存货的取得应经过公司采购部门、质检部门、财务部门和管理层审核批准,对大额抵债应经过董事会审核批准,其实有价值和质量状况应当符合双方的有关协议。
5.4.
材料、设备及配件的入库验收按照《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5.5.
原煤、产品煤入库验收
(1)
原煤及产品煤入库要严格执行过衡制度,保证计量准确率。
(2)
产品煤要严格分级仓储。
(3)
建立入库产品的登记帐制度。
5.6.
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入库单、验收证明及发票对验收合格的存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正确登记入库存货的数量与金额。对月末货物已到、发票未到的存货,采购部门应统计采购数量,提供采购合同及运输单证等采购信息交财务部门进行材料暂估入账,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单价或其他合理的不含税价格暂估材料成本入帐。
5.7.
公司仓库设置实物明细账,详细登记经验收合格入库的存货的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并定期与公司财务部核对。对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记录,避免与公司自有存货相混淆。
6.
仓储与保管内控要求
6.1.
材料、设备及配件仓储与保管内控要求
6.1.1.
公司的仓储物资保管严格按照《材料仓库管理办法》《设备、配件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
材料入库保管,要根据材料的物理、化学、工艺性质以及材料之间的可容性、防火安全要求等,分区分类分库房存放。
6.1.3.
存货储存遵循防火、防水、防压的原则,库内存货应定点、定位、定量,严格执行“5S”管理,查出变质物资应及时报告并处理。
6.1.4.
储存区域分为合格品区、不合格区、待验区和报废品区,各类物资严格按区域存储。
6.1.5.
仓库必须根据上级和公安、安监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仓库规模的大小和储存材料的特点,组建安全组织,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专职或兼保卫人员。具体措施参见附件《材料仓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6.1.6.
材料入库分类储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优质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油脂、橡胶、皮革制品、油毛毡等怕雨露侵袭、怕潮湿、怕尘土的材料应存入封闭式库房。
(2)
仪器、仪表、工具、锡锭等要求保持一定温度的材料,应存入具有保温装置的库房中。
(3)
液体燃料、硝酸、硫酸、火药、雷管等易燃、易爆、有毒的材料应存入危险品库房。
(4)
大型钢材、钢轨、铸铁管、生铁锭块等,对雨淋日晒、严寒暑热的作用不发生或较少发生影响的材料一般可以露天存放,但要做好上盖下垫。
(5)
中小型钢材、木材、电缆、胶带等,怕雨淋日晒,但受温湿度以及风尘的影响不大的材料,可存放在料棚中。
6.1.7.
库房的货架、货位和货区,料棚、料场的料区,要根据库房、料棚、料场的结构情况,按照“四号定位”、“五五摆放”的保管方法,科学的布置和安排,充分利用仓容面积,力求做到库尽其用,物尽其所,便于收发保管、装卸搬运和安全作业。
6.1.8.
供应部门及各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存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6.1.9.
保管员应坚持每日巡仓和物资抽样检查,定期清理仓库呆、废料,对于储存期已满的物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及人员重新检验。
6.1.10.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门指定的库房,按有关部门规定又专人负责管理,贵重物品要入箱上锁。具体执行参见附件《爆破器材管理办法》和《油库管理制度》
6.1.11.
材料保养要根据材料的各种性能、技术要求(如怕热、怕晒、怕冷、怕潮、怕震、怕光等),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采取防热降温、防寒保暖、驱热降潮、防于保湿、防霉变、防虫害、防锈蚀、防尘砂等科学的合理的养护方法进行。
6.2.
原煤、产品煤仓储保管内控要求
6.2.1.
各矿应该建立原煤、产品煤仓储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在值班轮班、入库检查、货物调运、出入库登记、仓场清理、安全保卫、情况记录等各方面的职责任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6.2.2.
矿调度指挥部根据生产及外运情况制定储煤计划,检查落实储煤情况。
6.2.3.
原煤井地测队定期测定储煤场存煤量。
6.2.4.
选煤厂根据新、旧储煤场储量,合理安排存储,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扬尘、防滑坡工作。
6.2.5.
储煤仓(原煤仓和产品仓)应强化安全责任制度,在明显区域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牌和产品标识牌。
6.2.6.
储煤仓要严格按规定品种进行仓储,严禁混装及杂物入仓。
6.2.7.
在储煤仓内或仓上进行电、火焊作业时,应制定电、火焊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作业。
6.2.8.
原煤生产井通风区应每班对储煤仓进行瓦斯检测,并填写检测记录。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应通知选煤厂采取瓦斯抽放措施。
6.3.
公司存货清查盘点执行《存货盘点管理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实地清查和盘点,及时发现并掌握存货的灭失、损坏、变质和长期积压等情况,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取得期末存货减值信息并进行处理;存货发生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理,对于重大盘盈、盘亏的,应报告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处理。
7.
存货领用、发出与处置内控要求
7.1.
存货领用
7.1.1.
公司各业务部门因生产、管理、基本建设等需要领用原材料等存货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填制领料凭证。
7.1.2.
领料单位领用材料时,填制《材料领用单》,领用单要有领料单位领导和领料人签字或盖章。
7.1.3.
供应部门计划员按照批准的计划对领料单进行审批,领料人持经过审批的领料单到总库领料。
7.1.4.
仓库保管员按经过审批后的“材料领用单”进行审核发料,实际发料数量、规格必须与仓库主管审核后的“材料领料单”一致。
7.2.
存货发出
7.2.1.
仓库应根据经过审批的《材料移拨单》、《材料领料单》和《物资调拨(代让售)单》凭证进行发料。
7.2.2.
仓库发放材料要坚持按照核对发放凭证、备料、复核、点交和清理的步骤进行。
7.2.3.
仓库保管员发放材料,要认真审核发放凭证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用途、批示等内容。对名称规格型号不清、用途不明、凭证涂改、非专职人员领料和无正式发放凭证等均不准发放。
7.2.4.
仓库要坚持交旧领新和先发旧后发新的制度,对规定交旧领新的材料实行以旧换新,对有修复的材料实行先旧后新。
7.2.5.
仓库发放材料,要坚持执行先进先出、易损先发的原则;对于有保管期限的材料要在有效期内发出;积压材料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优先发放;实发数量必须等于或小于批准数量,不得大于批准数量。
7.2.6.
材料发放计量方法要与验收的计量方法相一致,过磅计量验收入库的过磅计量发放,理论计量验收入库的理论计量发放,量方计量验收入库的量方计量发放。
7.2.7.
仓库根据供应部门计划员签批的退料凭证接收退库材料。坚持在哪个库领的在哪个库退的原则,按照《材料仓库管理办法》中的入库验收有关规定验收接收材料并审核退库凭证。
7.2.8.
领用手续不全或不合规的,仓库拒绝发放材料。特殊情况使用白条的应由供应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在3日内补全手续。
7.2.9.
仓库对入库验收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的材料,在未处理以前禁止发放。特殊情况需要发放的由供应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7.2.10.
仓库发放钢材、钢丝绳、电缆等材料,要向领料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等证件,对于批量到货分割领料的,要提供质量证明书抄件,加盖质量证明书印章。
7.2.11.
仓库保管员发放材料结束后,必须认真做好填写发放凭证、加盖印章、登记台帐、清理凭证等项工作。
7.2.12.
仓库的发放凭证必须格式统一、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
7.3.
产品销售执行《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7.3.1.
产品调运
(1)
联办值班人员负责电话接收各矿报装的煤炭品种、数量,并于当日八点三十分反馈至计划员编制日计划;
(2)
计划员负责接收联办上报的铁路承认车以及各矿煤炭品种、数量情况,在科长的综合平衡、整体部署下,确定分流向分品种的当日装车量,并报至联办进行作业。
(3)
联办值班人员接到当日的装车计划后,根据公司计划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表和各矿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矿的配空数量,并向铁运处下达配空单,由铁运处将空车核实数量,检查车况后分送各装车矿点。
(4)
联办值班人员根据分流向分品种的定车指示,通知各装车矿点进行装车。
(5)
各装车矿点将所检查的车况情况和装车的车号和数量品种报给联办,同时开始装车。联办经过记录整理后分别制出煤炭装车登记表和货物运单。
(6)
联办将所制的分品种、流向、到站的装车登记表交给铁运处当班站调,作为站场编组的依据。
(7)
货物运单作为装车交付依据,由联办送交车站。
7.3.2.
产品调运管理要求
(1)
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编制日请车计划。收货人、到站、数量等都不得擅自变动。
(2)
煤炭发运后次日登记发运台帐,严格掌握每个用户的煤炭发运情况,任何用户不得超计划发车。
(3)
日煤炭发运作业大表一律由计算机打印,非特殊情况不得手工填写或修改。
(4)
因运输流向、生产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处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日煤炭发运作业大表收货人、到站、品种、数量等要素。
(5)
要确保日作业大表和日发运明细表数据的一致性,以保证财务和统计数据的一致。
(6)
坚决禁止无计划请车和装车发运煤炭。特殊情况下(如年度交替、月计划不足等情况时),需供应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7)
无计划装车或擅自调整日煤炭发运作业大表,未造成损失属于一般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属于重大责任事故。
7.3.3.
产品装车要求
(1)
产品装车严格执行车皮检查和清车制度,认真核对车皮车号,按要求的商品煤品种进行装车,严禁混装。
(2)
根据选煤产品质量情况及商品煤质量要求合理配煤,保证商品煤质量。
(3)
严格执行过衡制度计量准确率应控制在±200kg/车范围内。
(4)
装车完毕后,选煤厂外运车间要填写《车辆进出矿登记表》,注明商品煤装车时的车号、品种、数量、装车时间、批次、值班员等内容,并将装车情况电话报告公司运销分公司联办、公司铁运处调度和选煤厂调度控制室。
(5)
车辆出矿前,在确认公司驻矿质检站采取商品煤煤样(包括灰分、水分、硫分、限下率等)后方可放行。
7.4.
存货处置
7.4.1.
对外捐赠存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对象应当明确,捐赠方式应当合理,捐赠程序应当可监督检查。
7.4.2.
存货进行对外投资,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7.4.3.
公司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7.4.4.
对于残次存货的处置,由供应部门、财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共同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施,对于重大处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公司审计部门对存货的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处置方式是否适当,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足额收取并入账。
7.4.5.
出口煤炭损耗比率(途耗,港耗)每年由公司财务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核定,确定损耗比率,在损耗比率以内据实核销,超过损耗比率对销售部门进行处罚,出现盈吨给予奖励。
7.4.6.
在煤炭发运和港口存煤管理中,如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损失,作专项处理。
7.5.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存货取得、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发出及处置等各环节凭证、资料,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
监督与检查
8.1.
公司各部门、生产单位及子公司存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接受公司审计部、财务部、供应部门、销售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定期或不定期重点对如下内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领导报告。
8.2.
检查内容
(1)
存货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
存货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
存货收发、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取得是否真实、合理,存货验收手续是否健全,存货保管的岗位责任制是否落实,存货清查、盘点是否及时、正确。
(4)
存货处置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处置价格是否合理,处置价款是否及时收取并入账。
(5)
存货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存货成本核算、价值变动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及时。
9.
控制文件
《材料仓库管理办法》
《设备、配件仓储管理办法》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油库管理制度》
《设备、配件发放制度》
《材料移拨单》
《材料领料单》
《物资调拨(代让售)单》
《验收报告单》
《入库单》
《产品明细账》
10.
附则
10.1.
制度的起草与归口管理
10.1.1.
本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由蓝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起草,董事会通过后正式下达,内部审计部归口管理。
10.1.2.
股份公司要求各单位(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根据自身特点和管理需要制定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应提交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备案。
10.2.
制度的修订
10.2.1.
本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根据需要不定期进行修订。股份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均有权根据需要对制度体系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内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对修改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后组织编辑修改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文件。
10.2.2.
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体系由蓝焰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解释。
篇3: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本文关键词:试行,内部控制,教育系统,制度
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本文简介: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系统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教育局机关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
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本文内容:
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教育系统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全县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教育局机关和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实施内部控制。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有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的有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有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有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有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有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定期检查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有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有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业务股室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有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进行合理分解,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涉及非税收入收缴的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有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有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有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有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有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有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有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有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财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有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有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项目管理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有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出的针对性检查意见和建议,单位要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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