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经济法基础》易混难点总结大全-太赞了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难点,基础,大全
2018《经济法基础》易混难点总结大全-太赞了 本文简介:2018《经济法基础》易混难点总结大全,太赞了!第一章总论1.裁决与判决有什么联系和区别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都是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
2018《经济法基础》易混难点总结大全-太赞了 本文内容:
2018《经济法基础》易混难点总结大全,太赞了!
第一章总论
1.裁决与判决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裁定和判决属于诉讼法的范畴,都是法院作出的。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完结时,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国家审判权,对案件中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判定。
裁定是指法院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各种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
2.行政处罚中有警告,行政处分中也有警告,考试中到底该如何选择呢?
虽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中都有警告,但是行政处罚是对行政机关以外的人作出的,比如对某公司的警告,是对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处分是对内部人员作出的,比如对某公务员的警告,是对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试题中没有特指,警告一般指的是行政处罚中的“警告”。
3.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重审的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审和二审,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了。它们三者的流程是这样的:对于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上诉,法院受理后就进入了二审,而二审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即使不服,也不能再上诉了。而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另一方怎么办?
5.仲裁裁决书
VS
仲裁调解书
VS
行政复议决定书,区分三类文书的生效时间
1)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6.商事仲裁应当开庭审理,与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否矛盾?
不矛盾。
是否开庭审理、是否不公开进行不是一回事,二者参加的人员不同。
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而公开、不公开进行,是指是否允许群众旁听,是否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是对社会的公开。
7.横向法律关系
VS
纵向法律关系
1)横向关系纠纷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比如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就是横向关系纠纷;比如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这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即横向法律关系。
2)纵向关系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涉及纠纷。比如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这是不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即纵向法律关系。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业务事项
VS
经济业务事项
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使会计要素发生增减变动的交易或者事项。
会计业务事项是指:
1)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登记记账凭证。
2)根据收付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分类账。
4)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5)期末,根据总账和明细分类账登记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举个例子来讲:业务员去采购材料,开了发票回来找会计报销。采购材料属经济业务事项,拿着发票找会计报销,会计根据发票做账属会计业务事项。
2.注册会计师
VS
总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士。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既不是职称,也不是职务。
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是单位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以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3.所有的记账凭证都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吗?
4.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5.自行记账
VS
代理记账的签章人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老师可以帮忙总结一些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吗?
2.各类主体可以使用的结算方式都有哪些?
3.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不都是银行自己签发的,见票即付的票据吗?
4.麻烦您比较一下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付款、提示承兑。
5.请教一下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与提示付款该怎么理解记忆?分不清,感觉说的是同一件事。
6.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哪些?
7.承兑人与付款人怎么理解?
8.禁止背书转让的,到底能否继续转让?
9.银行承兑汇票感觉和银行汇票是一样的吗,都是最后银行付钱,只是一个承兑一个不承兑。还有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有什么区别啊,都是银行作为出票人。
10.可以帮忙区分一下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吗?
第四/五章答疑总结
1.征税主体和客体,如何区分?
征税主体就是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征税客体就是征税对象,举例说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烟、酒等;车购税的征税对象是购置车辆自用行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该企业的所得。
2.请问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只算酒品吗?
3.个人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怎么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怎么区分?
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情况有哪些?
1)代销业务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的特殊处置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6.怎么区别电信服务与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中的一项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煤、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的内容?
电信服务是提供通信通话服务,也就是电话费,宽带费这种是电信服务;如果只是单纯的安装这些设备,那么就是建筑服务。
7.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怎么区分?
不征税收入,从性质上讲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应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财政拨款。
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仍然属于征税范围,只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对其免征,若因政策变动取消优惠,仍应对其征税。
8.请总结一下企业所得税个各种利息费用的扣除问题?
9.资本化和费用化怎么区分?
1)资本化:建造固定资产期间的利息费用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的,也就是说,是随着固定资产在以后年度【计提折旧扣除】的,也称为资本化。
2)费用化:建造完毕以后再发生的利息费用,就【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了,那么就是作为利息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的,也称为费用化。
10.请总结一下捐赠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的处理?
11.请总结一下常见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限额扣除标准?
12.请问怎么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
如何区分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主要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雇主)领取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务报酬所得则是指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不存在雇佣关系。
第六/七/八章答疑总结
1.老师,请帮忙解释下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区别,总是记混分不清。
1)车辆购置税是指对购置【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征税,举例说明,买车的时候,对于购买车辆自用的行为征收车辆购置税,就交一次,以后不交,如果购进以后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或投资等其他用途,那么是不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因为不属于【购置自用】,这里需要重点把握购置自用的行为才缴纳车购税。。
2)而车船税是对车辆持有行为征税,也就是对于应税车船,因为持有而交的税,是按年征收的,也就是说,每年,都需要缴纳。
2.土地增值税什么时候应该征,什么时候不应该征?
主要根据房地产的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可参考下表:
3.印花税中技术合同、产权转移数据和购销合同总分不清,怎么区分啊?
1)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数据区分:注意产权转移书据涉及变更登记,但是技术合同不涉及变更登记的问题。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所书立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上述几项容易混淆时,可以这么理解,专利申请、非专利技术都尚未形成专利,所以属于技术合同,但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都是专利已经形成的相关合同,所以都按照产权转移数据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和销售合同区分:产权转移书据中,商品房销售较为特殊,记忆下即可,购销合同购销的是货物,是有形动产,不涉及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4.老师,请问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5.复议前置是什么意思,哪些情况下复议前置?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税务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实行复议前置,即必须先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申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对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6.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7.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造成损害的,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8.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怎么区分,总是弄混?
9.劳动合同终止了,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1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都包括哪些情形?
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
3)因季节原因用工的劳动合同;
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1.加班工资是不是都能以补休作为补偿?
12.如何区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篇2:无效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无效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关键词:经济法,无效,认定,教学案例,合同
无效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简介:无效合同的认定【案例介绍】1999年初,某省政府决定由民贸公司(被告)在某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该市场需要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原告决定出售“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14层,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工程造价1500万元),其价值约人民币6000
无效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内容:
无效合同的认定
【案例介绍】
1999年初,某省政府决定由民贸公司(被告)在某市市区设立“中国西部民族用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市场”)。建设该市场需要资金6000万元,由于资金短缺,原告决定出售“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主楼14层,建筑面积9459平方米,工程造价1500万元),其价值约人民币6000万元。随后,国贸公司(原告)表示愿意购买此楼。同年2月10日,双方经协商,签订由原告以支援“市场”建设名义向被告捐赠4750万元的捐赠协议,并约定此款在7月19日前分3次支付,4月10之前应拨付被告1325万元。2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1250万元的价格将“某民贸大厦”及附属设施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将大厦内的3间办公室交给原告使用,随后又将大厦产权证交原告保管。4月3日,原告持房屋买卖合同、批复及被告的过户申请等,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4月9日,被告为交付房屋作准备,与某新华饭店签订租房协议,并支付租金17.5万元,装修费42248.02元,电话移机费6267元。5月10日,原告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交纳了手续费、登记费、书证费共250010元,28日又交纳了土地增值费1981070元。至6月5日止,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捐赠款、购房款300万元。此间,被告与原告为支付捐赠款、购房款以及交接有关“大厦”资料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问题发生争议。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得知双方的大厦转让情况后,于7月19日发出文件,指出大厦的买卖非法,要求立即停止。为此,双方进行协商,因认识不一而未达成一致意见。9月7日,原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几种观点】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主管单位认可有效,原告按合同规定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定金和房款300万元,同时双方办理了大厦的产权过户手续,原告取得大厦的产权证。
2、原告在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向“市场”捐赠4750万元为诱饵,与被告签订“大厦”买卖协议,实为欺诈行为。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双方签订以1250万元买卖民贸大厦房屋买卖合同,其真正目的在于逃避税费,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评析意见】
处理好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从理论上来看,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形式必须合法。《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分析。《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从形式上看,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手续齐备。同时,原告也依法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并交纳了法律规定应交纳的费用,取得了大厦的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似乎具备了成立的条件,应该认定为有效。
其次,从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来分析。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必须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5条第2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威胁、欺诈或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在本案中,经有关部门估算,“大厦”现价值约6000万元。而从原告和被告先后形成的两个协议看,仅以1250万元的价格成交,比原造价还低250万元,这显然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该买卖合同是以捐赠协议为前提的。捐赠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的钱数加起来正好是6000万元,这显然不是偶然的巧合。也不存在一方欺诈、压迫另一方,只是由于原告没有也无能力履行捐赠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被告反悔,使买卖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可见,捐赠协议的履行,是双方履行买卖合同的前提。所以说,该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形式上表明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再次,从买卖合同的内容以及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来分析。合同必须合法才能生效。合法包括内容合法和目的合法两方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本质上是非法的,所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显而易见的是,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形式上表明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买卖合同是以捐赠协议为前提的,双方签订以1250万元买卖民贸大厦房屋买卖合同,其真正目的在于逃避税费,规避法律。因此,行为人借此偷漏国家应收费用的目的是非法的,即便有合法形式,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应该依法宣告此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分析可知,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的购房款,原告与被告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均有过错,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即原告支付购房款的利息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纳的有关登记费、增值费,被告另租房的房租费用,应由双方各自相应承担。
篇3: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关键词:合同,经济法,期限,认定,教学案例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简介: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案例介绍】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经济法教学案例 本文内容: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认定
【案例介绍】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
【几种观点】
1、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2、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为附条件的合同,被告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
3、原、被告达成的还款协议应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
【评析意见】
本案被告欠原告10万元债务,双方曾约定于1999年10月底还清。被告未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但因为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因此表明原告已放弃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双方规定: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被告根据这一还款协议的规定,认为原告已同意在王某还款给被告之后,被告才向原告还款。因王某没有还款,因此被告不能立即还款。从上述还款协议规定的内容来看,确实是不清楚的,据此原告、被告之间就还款问题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被告认为,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视为附条件的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在还款协议中,被告将王某向被告还款作为一个条件,并将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还款协议是否能实际履行的根据,换言之,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被告就不应按还款协议还款,当然,这并不是说被告没有义务还款,只是说他应在王某还清债务以后,才向原告还款,不应于2000年4月以前还款。然而,从原告的理解来看,还款协议实际上只是规定了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实际上是将还款协议理解为一种附期限的合同。所以本案争议解决的关键是认定该还款协议是附期限的合同还是附条件的合同。
从理论上看,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消失的前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合同。合同所附期限与条件,都是对效力所作的限制,但两者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即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当事人在设定时所不能确定的,也就是说,条件有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如果条件是必然成就的,那么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只需要附期限,而无须附条件了。因为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也是当事人能够预知的。就本案来说,如果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到2000年4月底,被告就必须履行还款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则被告必须在条件成就,即王某还款以后,才能履行还款协议。
从当事人双方订立还款协议的目的、还款协议的整体内容等方面来理解,该还款协议应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双方之所以规定王某还款的问题,是因为被告提出,王某可以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因此原告同意达成还款协议。还款协议中规定的被告应“在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是最核心的内容,还款协议中规定
“王某还款以后”是从属于“1997年4月底以前还款”这个前提的,也就是说,王某还款不过是对为什么规定这个还款时间的一种解释,不能将这个解释孤立地作为一项条件来看待。所以,尽管还款协议的内容规定得不十分明确,但是该协议是指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还款。据此应认为还款协议仍然有效,被告应依据还款协议,于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还款协议,付清全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