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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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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简介: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本文内容:

青岛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在消防产品到场3日内,制定细则,列出品种、检测单位和取样方法,如实填报《青岛市工程使用消防产品到场申报登记表》,连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向原审批消防机构申报,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二十条

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山东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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