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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管理办法,分公司,机构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

公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

三级机构管控原则

(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

(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

(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第七条

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

(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

(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

(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

(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

(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

(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三级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机构发展规划,开展拟设三级机构区域的市场调研工作。调研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过去五年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

(二)过去五年财产保费收入数据及增长变化趋势,与全国同期的对比变化;

(三)反映当地保险发展程度的指标,如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指标;

(四)当地保险主体发展现状及竞争态势;

(五)各地保费资源分布状况及公司潜在业务资源的储备情况;

(六)当地保监局主要监管政策及未来监管动态;

(七)其他需要调研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三级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分公司自身发展规划;

(二)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三)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经营成果良好;

(四)拟设机构地区经济发展良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较大;

(五)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六)符合中国保监会及当地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分公司在市场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形成可行性报告,向总公司市场发展部提交设立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正式书面请示

(二)设立三级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三)三年财务测算模型;

(四)符合保监局任职资格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总公司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经总公司批准同意后,分公司向当地保监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设立申请书;

(二)公司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三)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内控制度清单;

(四)分公司三级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五)三级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七)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三级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九)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三级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所限制的情形做出声明;

(十)当地保监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三级机构筹建期主要工作内容、申请开业验收材料及开业验收标准等参照设立分公司相关内容及标准,具体以当地保监局相关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章

组织架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三级机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应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按照总分公司“三定方案”执行。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监管及公司相关任职条件,核心岗位人员具备相关上岗资格。

第十七条

支公司、营销服务负责人任职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财产保险业务,从事财产保险工作三年以上;

(三)熟悉当地保险市场,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团队储备;

(四)过去三年没有从业不良记录;

(五)初次任职的,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

(六)监管机关及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职场、设施

第十八条

三级机构职场选址应综合行业特点,优先考虑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租金较低、有利于今后业务发展的区域,原则上不得在高档写字楼、步行街等商业商务中心区域及附近选址。面积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功能区域划分清晰,有足够的客户服务区域;应配置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措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安全。

第十九条

办公职场以租赁方式为主,原则上租期不低于三年。

第二十条

办公职场功能布局应首先满足员工办公、对外营业、会议讨论、业务洽谈、档案管理、值班等工作需要。装修采用整体开敞式设计,风格应当简洁、明朗。职场内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的区域应当优先安排员工工位,有条件时可以为员工开辟工间茶饮或健身区域。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家具、设备由总公司统一制定标准,分公司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当地采购。I

T设备由总公司信息资源部按照标准统一采购、分发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建设由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在总公司信息管理部门指导下,实行内部邮箱、信息系统账号和权限、职场网络设备、线路建设的统一申请、安装、配置及管理;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第六章

三级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三级机构管理实行“逐级授权,分级管理”,上级机构可根据三级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实行差异化授权,各级机构只能在上级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分公司根据年度任务目标,制定三级机构考核办法,评价机构经营管理成果,并作为班子成员等重要管理人员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应加强对三级机构的管理,提升机构产能、降低成本,保证设立三级机构近期目标及远期规划得以实现。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管理制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完善本级管理制度体系;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应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三级机构财务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实行报账制。

第二十八条

“核保”、“核赔”权限原则上应集中在分公司层面。业务、财务数据全部集中在总公司。

第二十九条

三级应严格执行公司合规及反洗钱管理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明确管理责任。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三级机构变更、合并撤销及改建

第三十条

三级机构的下列变更,须经总公司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及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营业场所;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三级机构如出现连续三年经营严重亏损,内部控制混乱,并经整改无效;或者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可由所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合并、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机构状况、撤并原因、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其他善后事宜等。

第三十二条

三级机构的合并、撤销决定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三十三条

三级机构合并或撤销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被合并、撤销机构的所有售后服务工作由分公司承接。

第三十四条

三级机构改建,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陈述改建必要性、合理性,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等。

第三十五条

三级机构改建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请书;

(二)总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三)申请人三级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改建为上级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三级机构运营情况说明;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七)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八)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九)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十)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十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十二)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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