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签证,管理办法,工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维修和技改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程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费用,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维修和技改工程是指公司委托机动部管辖的所有施工工程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维修和技改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签证程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费用,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检维修和技改工程是指公司委托机动部管辖的所有施工工程项目;所称的签证是指检维修和技改工程在施工阶段的计价活动中,属于签证范围内必须签证的书面备忘文件;其他不涉及计价内容的签证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三条
计价签证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二章
签证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省市政府及公司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及管理规定,认真填写和审核工程计价签证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签证费用。
第五条
参与职责范围内检维修和技改工程的管理,负责填写和审核工程计价签证单,及时办理签证。
第六条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办理各项签证,做到不清楚工程量不签证,不到现场核实工程量不签字。
第七条
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发现签证工程量不实要及时纠正,并接受各级审查和群众监督,提高透明度。
第八条
谦虚谨慎,平等对待施工单位,树立良好形象。
第九条
负责各级工程签证台帐的登记和管理。
第三章
签证人员的确定
第十条
工程签证必须做到谁签字谁负责,先计价后干活,严禁施工单位无工单施工。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实行分级管理,车间一级由车间技术员和车间设备主任签字,部门一级由主管专业工程师和部门主任签字,单项工程造价超过伍万元的计划外重大工程签证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或经公司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计价签证的范围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计价签证。
(一)月度维修计划经审批后,应填写《设备检修任务和竣工验收单》,明确具体施工内容,并凭此下达施工任务。
(二)年度大修计划经审批后,应填写《大修、技改检修任务及验收单》,明确具体施工内容,并凭此下达施工任务。
(三)临时增加月度维修工程,应先填写《设备检修任务和竣工验收单》,明确具体施工内容,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下达施工任务。
(四)临时抢修工程,原则上先填写《设备检修任务和竣工验收单》,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下达施工任务,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先施工后补施工任务单。
(五)借工或临时用工,应先填写《计划外临时用工申请表》,明确具体用工的工种、人数和时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派工。
(六)清罐、清池工程必须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签证。
(七)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包括施工图设计缺陷或错误、施工工艺的调整、施工图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符进行的调整、材料品种规格的替换等。
(八)施工进度的变更。发包人要求施工进度比原计划缩短,并经双方同意后作了变更,承包人未能按变更后的进度计划完成合同约定任务,采取了赶工措施,从而导致承包人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赶工费用,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根据有关规定计费。
(九)施工状况的变更。正常施工状况与实际不符时,双方专业人员现场确认及签证,如土质、地下水、地下障碍物等。
(十)施工条件的变更。由于施工场地狭小或其他条件限制需使用大型施工机械(如吊车、挖土机、铲运机,拖车等)或施工措施方案需改变的(施工防火墙、大型安装措施用料、基坑开挖支护等),必须编制合理的施工方案,并测算比较方案费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使用或实施。
(十一)承包单价及特殊材料价格调整应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
计价签证的依据、内容及要求
第十三条
计价签证的依据
(一)施工合同及合同附件;
(二)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投标文件;
(三)经批准的月度维修计划、年度大修计划、工程变更通知书;
(四)经各方签署的会议纪要,即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在定期和不定期的工地会议上研究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五)发包人、承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往来函件;
(六)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和实际记录;
(七)现场气象记录,即经常引起工程施工中断、工效降低和造成工程破损的水文气象条件记录;
(八)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或拖延需要进行奖罚的文字记录;
(九)市场行情资料,如市场价格、物价指数、汇率等;
(十)政策法规文件,包括国家法律、法令或工程所在地政府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计价签证的内容:工程名称、签证的依据、变更类别、具体工程部位、施工方法、具体尺寸、材料品质、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或综合单价)、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单位公章等,不同的签证类别使用不同表格。
第十五条
签署签证单时,必须做到填写规范、字迹清晰、要素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或车间的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签证。
(二)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技改号的应按单项工程分别标注。
(三)签证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依据为签证依据,要求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发日期或事件发生日期均应书写清楚。
(四)变更类别。必须注明变更属合同以内还是合同以外的内容。
(五)签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签证人必须是本办法规定具有签证权限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到年、月、日。
(六)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签证项目所在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设备位号、管线编号、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七)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八)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的必须由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九)材料品质。内容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标号、型号、品牌、质量等级、颜色、生产厂家或产地等。
(十)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十一)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签证人员签证后,对签证的内容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签字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姓名,签署的日期必须具体到年、月、日。
第六章
计价签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严格规定计价签证的审批程序。计价签证由建设单位专业工程师填写(个别类型签证由设计单位或由承包商提出),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生效。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审批的月度维修计划、年度大修计划,增加月度维修工程,临时抢修工程,必须以施工工单的形式下达施工任务。临时抢修工程没有及时下达施工任务单的,先干活后补施工任务单。施工工单必须由车间技术员或机动部专业工程师填写并签字,报机动部主任审批后方可施工及计价。
(二)借工或临时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填写《计划外临时用工申请表》,报机动部主任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工及计价。
(三)清罐、清池工程,特别是需要外运的工程签证单,必须由工程所在的车间负责人、机动部专业工程师、生产部、效能监察室及乙方一起测量实物工程量(以立方米为单位),并现场签字确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具体办法按《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清罐、清池施工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四)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施工图纸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单后方可施工;如果是现场设计变更,由相应的专业工程师出具现场变更修改单,报机动部主任审批后方可施工;重大的设计变更由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五)施工进度、施工状况和施工条件的变更。这类变更由专业工程师或承包商填写变更通知单,经现场确认、方案比选、变更费用计价,报机动部主任审批后方可变更。
(六)综合单价及特殊材料价格调整。根据甲乙双方调整意向,由甲方专业工程师或承包商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机动部,机动部工程造价人员经过市场调查、单价测算,确定合理价格,经机动部主任核对、签字,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或者当属计价签证范围的事件发生后,应在3天内提交变更签证,报发包人进行审查确认。发包人应在专业工程师收到签证后3天内就变更的工程签证作出同意、不同意和修改的答复意见。经发包人确认的签证,可以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第十八条
计价签证单原件根据施工及存档需要一式五份,车间、机动部、施工单位、预算、财务部各存一份;没有预算、财务联的,把签证原件随结算书交给预算及财务部(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或按规定装在竣工资料内签证单除外)。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计价签证的为无效签证:
(一)由无效的签证依据而产生的计价签证;
(二)不具备签证资格的签证人员签字的;
(三)超出签证人员职位权限和期限的;
(四)签证人员签字不齐全的;
(五)没有机动部主任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的;
(六)没有签证日期或日期模糊不清的;
(七)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
(八)超过签证时效而补充签证的;
(九)签证内容重复的;
(十)承包人擅自增加工程量的;
(十一)不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标准的;
(十二)数据错误或信息虚假的;
(十三)现金签证的。
第二十条
预结算审核部门或受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的计价签证,应不予认可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不能计价的理由,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考核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计价签证单必须及时签收、答复和发出,不得拒收、扣压和拖延。发包人拒收、扣压和拖延计价签证单的,由机动部按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承包人拒收、扣压和拖延计价签证单的,每次每单扣50元,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关专业人员不认真核准签证工程就签字认可,导致计价签证工程量比实际工程超过5%的,扣除发包方相关专业人员[(签证工程量-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量-5%]的绩效工资,扣除承包人本签证单虚报工程造价的5%(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负责计价签证工作的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计价签证的,签证无效,并把有关事件及责任人报审计室和效能监察室处理,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机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