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本文关键词:委托合同,招商,代理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本文简介:代理招商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受托人(乙方):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委托事务乙方以甲方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本文内容:
代理招商委托合同
委托人(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为共同做好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招商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代理合同。第一条
委托事务
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推介该项目,并进行独立招商活动。
本合同术语解释:
1.本项目: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代理佣金:甲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乙方之及招商服务代理费用。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协商的精神,就该项目之全案招商代理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名称及标的物地址
1.项目名称:浪高会展国际广场
2.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北路5号,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7万平方米,可销售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以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的内容为准)。
第二条:委托内容
1.
甲方委托乙方就该项目进行全案招商服务代理工作,乙方所涉及服务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一所列之内容为准;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
1.
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有效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即二零零七年
月
日至二零零八年
月
日终止;
2.
本合同之招商代理期为招商工作正式开展之日起计算,共计
月,即
日;
3.
合作期限结束时,双方可再次洽谈延长合作期限事宜,并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约。
第四条:工作人员组成
1.
乙方针对该项目成立专门的专案小组全程操作本项目,乙方应当将专案小组成员名单及资历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更换所派工作人员的,应于实际更换前三个工作日内,提前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乙方可以有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辅助工作人员,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五条
转委托
1.
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2.
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六条:招商服务费用
1、招商费用、目标、范围的确定:
1.1
招商费用:乙方将收取甲方以本项目商业物业租出楼面面积相当于首年月租金之100%,即1个月的租金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
1.2
招商范围:自本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乙方负责本项目之全部招商工作;
1.3
招商过程中甲方应对乙方之商户进行确认,并向乙方提供商户之签约文件一份(注:复印文件即可),以做乙方建档之用;
1.4
本项目如需引入外埠之商户,乙方应将目标意向客户列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如过程中产生各项差旅费用(即乙方及目标商户所发生的)则由甲方支付;
1.5
租金价格:
1.5.1
乙方招商之租金限定标准,待项目价格定位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共同确定;
1.5.2
本项目在招商过程中所成交商户租金支付方式以扣点及流水倒扣等方式约定的,则甲方对乙方之佣金结算则按本项目中最低租金标准价格作为招商代理服务佣金计算依据;
1.5.3
成交商户所租用之铺位如未明确定价,则甲方以本项目中最高租金单价与最低租金单价之和的平均值作为结算依据;
1.5.4
招商过程中如乙方租赁之租金水平高于甲乙双方确定之租金水平,则甲方将给予乙方相应奖励,具体奖励条款待项目价格定位完成后甲、乙双方拟定补充协议确定。
2、招商费用结算:
2.1
招商费用的结算为月结,甲方每月_____日前向乙方结清上月相应之招商代理佣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以合同金额之2‰/每日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2
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日期三十日后仍未向乙方支付佣金,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视甲方为违约。同时有权向甲方收取合同中招商面积所余部分应付佣金总额的1/2代理费用以作甲方单方面之补偿;
2.3
招商代理佣金的结算以客户与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交纳定金为依据。
2.4
甲方应付乙方之招商代理费用通过以下指定账号支付:
帐户名称:
帐号:
开户行:
2.5
乙方需在甲方向其支付招商代理费用的同时,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乙方因收取招商代理费用所应缴纳的所有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2.6
甲乙双方签约后5日内,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商户租赁合同》范本。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的所有招商资料和政策,及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并承诺政策的正确性,如遇政策调整,甲方应提前七天通报乙方;
2.
甲方指定专人作为本协议的甲方代表负责本项目策划工作。乙方应当向甲方以及该代表进行密切联系,加强沟通。甲方以及甲方代表应当为乙方开展本协议约定的工作提供方便。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该代表人通知乙方。如有变更,应提前七日向乙方书面通知;
3.
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还需乙方提供合同约定外之服务及支持,则甲方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则根据其服务内容及工作量向甲方收取相应费用;
4.
甲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条向乙方支付有关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须根据本合同之第六条向甲方收取有关的代理费用;
2.
乙方将组成_____人的专案小组进行本项目的招商工作(辅助人员不计在内),全程与甲方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并调动公司重要部门和优秀专业资源全力配合;
3.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立即有效的开展工作;
4.
乙方亦应积极参与甲方或甲方与其他合作单位的会议,并就本项目提出有益的建议;
5.
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有关招商政策。
6.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进行与代理招商无关的经济社会活动。
7.
乙方在招商活动中应保守甲方的招商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8.
乙方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项目的整体规划。
9.
除甲方外,乙方不得再代理第三方从事与甲方委托的相同或类同的业务。
第八条
本合同的解除条件
1.
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应补偿乙方的相关开支和费用。
2.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经甲方同意,提前解除本合同的,应补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2.因一方未遵守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守约方在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违约方后,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系指如洪水、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人力无法抗拒、不能预料又不可避免的事件;但无支付能力、破产等不视为不可抗力)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不可抗力的认定后不视为违约,但是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向对方通知,并于七日内向对方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
4.如因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乙方需求的合理文件致使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乙方对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应付费用。
第十条:保密及知识产权
1.乙方应保守甲方提供的和本项目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数据、图纸、客户名单、经营策略等),除工作小组及公司领导级外,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信息擅自泄漏给他人,不得将工作中的有关资料与内容使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2.乙方违反上款规定,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律师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商议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以法院最终判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其他
1.“浪高会展国际广场招商服务纲要”为本合同附件一;
2.
乙方工作人员之组成要求为本合同附件二;
3.
本合同与本合同的附件为不可分割的完整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规定如有不同,以补充合同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章)
(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2007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