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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备用金,管理办法

备用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备用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

备用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备用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备用金使用,保证单位日常工作开展的现金支出需要,确保资金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现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及所属的各级内部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含基层收费所、隧道所、服务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用金是指用于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周转金。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出纳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职能部门如需存放备用金,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负责。

第五条

公司各级备用金领用单位出纳人员和备用金管理人员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收支和核销情况,所属财务部门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

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3—5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具体由公司计划财务部核定)核定。

第七条

备用金的申领程序:

(一)用款单位填写《借款单》,按公司《财务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签批。

(二)借款单位按时对备用金用款和结余情况进行清理和结算,将相关报销凭证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务部门销账,多退少补。

第八条

对因业务需要需配发备用金卡(商业银行借记卡)的单位必须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同意,并将有关开户、保管人资料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第三章

备用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因公出差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二)总金额500元以下的个人劳务报酬。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支付起点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商品和与其他单位正常往来的经济业务,应采用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以备用金支付。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须携带现金的,应当填写借据,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从备用金中借取,出差返回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报帐,不得长期拖欠;如因单据不全或其它原因不能及时报帐的,应先将余款交回出纳人员,待手续完备后随即报帐。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凭用款人提供的合法原始凭证支付备用金,并履行以下程序:

(一)用款人在支出发票上签字(涉及到实物保管的,必须同时有签收人),并填写《费用报销单》或《差旅费用报销表》,载明支出项目、单据张数和金额等。

(二)单位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审批。

(三)出纳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出纳人员支付现金。

(五)出纳人员应对现金支付的情况进行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序时帐簿由单位自行购买。

第四章

备用金的核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出纳人员应当定期与所属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的核销手续。财务部门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帐实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会计等财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以及预算科目和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已支付备用金的原始凭证。

对不真实、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原始凭证以及超预算的支出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扣留,并及时向本级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更正、补充。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31日前,出纳人员必须与所属财务部门结清本年度的备用金,下年度重新办理相应的备用金领用手续。

第五章

备用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备用金的保管制度,完善保管措施,确保备用金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出现备用金短款或长款,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如实向主管财务领导和公司计划财务部汇报,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不得擅自从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提取补充备用金,坐收坐支。

第六章

备用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会计有权对所属各单位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单位备用金进行盘库。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会计不予报帐。

(一)超范围、限额使用备用金的。

(二)以白条抵顶备用金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使用备用金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公款私存的。

(二)坐支单位现金收入、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帐的。

(三)贪污或者挪用备用金的。

(四)因私事借用备用金的。

(五)单位间互相调剂借用备用金的。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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