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科技部,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农村,开发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本文简介: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软件开发、调测及使用,保证项目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项目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确保全辖计算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本文内容:
农村商业银行科技部软件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软件开发、调测及使用,保证项目各阶段衔接顺畅,提高项目决策程序的科学性,确保全辖计算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项目的立项、开发、测试、验收、运行和维护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要指应用开发类项目及优化改造类项目,基础设施类项目由省联社负责。项目所属的软、硬件购置,应包含在项目之中。
第五条
项目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
1.前期费用。指项目立项前用于可行性研究、论证的所有费用。
2.开发费用。指项目开发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用于需求分析、技术实现、制度化、测试、试运行、验收等费用。
3.推广费用。指项目验收后,项目推广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
4.维护费用。指项目推广后,开发软件的局部修改、优化、维护的费用。
5.软、硬件购置费用。
第六条
项目开发方式:
1.科技部门自主开发。
2.与公司合作开发。
3.外包。包括项目整体外包、部分外包。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审批的原则是:业务需要,能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或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流程是:明确项目牵头组,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申请项目立项,立项审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前,由项目牵头组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制订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批准后,项目牵头组向总行申请前期费用,并纳入年度预算,方可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涉及到聘请外部专家或咨询公司,需支付专家或咨询费用的,项目提出部门必须提交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须由业务需求部门和科技部门共同完成。需省联社计算机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必须在省联社计算机中心的指导下,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提出部门编写完整的《项目需求书》。
2.项目牵头组组织需求的评价分析。
3.技术开发部门提出可行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若由外部公司提供方案,则须由科技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
4.社会经济效益评价,不同实施方案的投入产出分析。
5.项目实施中的风险及解决措施。
6.项目开发周期测算。制订开发计划,跨年度项目必须列出分年度计划。
7.费用预算。项目所需各项投入和年度支出计划,以及测算方法和依据。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牵头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可申请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如下:
1.项目牵头组提出立项申请。
2.科技部门负责对立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前期工作的合规性、项目目标、《业务需求书》、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开发方式、项目预算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3.总行决策机构批准或否决立项。
4.除个性化中间业务外,所有科技项目必须上报省联社审批。
5.由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牵头组组织招标、签约等商务活动
。并组建项目开发小组(以下简称:项目组)
第三章
项目开发
第十三条
项目组正式成立后,进入项目开发阶段。项目开发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组的成员必须专职参加项目开发。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采取指定、招聘等方式,由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牵头组、监察、人事部门共同审定。
项目经理根据授权对项目组全权管理。具体包括:按照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实现项目目标业务需求;组织分析、设计、开发、测试、试运行;组织编写有关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组织技术培训;配合项目牵头组进行项目推广;负责推广过程中的技术支持。
应用开发类项目,应选配相关业务人员为项目副经理,负责相关业务需求的解释,把握业务需求实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组织业务测试、业务培训;组织编写业务培训教材;负责推广过程中的业务支持;负责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协调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相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组和科技管理部门应为项目经理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开发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于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应报请领导及时撤换。重大项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检查,并负责协调项目开发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业务需求书》是应用开发类项目的开发依据。《业务需求书》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确因业务发生调整需要变更的,由业务部门提供完整的需求变更说明,项目牵头组负责人审查后签字,提交项目组更改。变更导致增加的费用,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组负责项目开发技术环境的落实。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料、文档要按照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个人不得占有。
第十九条
项目组要定期向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项目的测试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综合测试和试运行:
1.项目开发完成后,需求提出部门应会同项目组制定测试案例和综合测试方案、提出测试申请。测试结束后出具《综合测试
报告》。
2.综合测试通过后,由项目组、项目牵头组、试运行机构共同组织项目的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由试运行单位出具《试运行报告》。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
1
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
《验收申请报告》《业务需求书》(应用开发类项目)、《项目需求说明书》(基础设施类项目)、业务需求变更文件、《综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项目费用支出报告》(包括前期费用、开发费用和人员费用)以及项目技术开发阶段有关文档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成立项目验收组。成员组成:主要由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人员参加,重大项目验收须聘请部分外部专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产须审核项目是否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一定时间的稳定试运行期并通过验收。
2.使用人员、运行人员经过培训。
3.具有系统监控、系统维护等手段。
4.提供故障恢复手段。
5.有资源使用分析报告。
6.具有运行投产的系统资源、环境及岗位人员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牵头部门负责项目资料和验收结论的提交、审查、备案存档工作。
第五章
项目推广、维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推广阶段工作包括业务培训、软件下发、安装调试、上线运行、技术支持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广由项目牵头组、科技管理部门、项目提出部门、项目组共同组织。项目牵头组负责项目推广的总体部署和总协调。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推广期间,项目组负责项目的技术支持,对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改、测试。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维护期内发现的软件问题或业务变化引发的需求变更,由应用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提出优化、修改意见,双方签字认定后,项目经理组织人员进行修改、优化,费用在维护费中列支,应规定项目维护期,重大项目维护期应不少于项目推广后的一年时间。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维护期结束转入日常运行的技术支持工作应落实相关门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章
项目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费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项目决算不突破预算,项目费用支出按财务授权管理规定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费用支出,一律在本级财务核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维护期结束后,项目牵头组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决算。决算的内容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开发费用、推广费用、维护费用、借用人员费用和设备、软件购置费用等。财务部门将决算报告报总行分管领导。
第三十二条
外包项目、合作开发项目由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直接支付给公司,项目完成后,连同项目组发生的各项费用,由项目牵头组按程序办理决算。
第三十三条
费用在预算范围内的实报实销,超预算的要提交情况说明,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七章
项目外包和合作开发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取外包或合作开发方式:
1.外部公司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和项目开发经验。
2.能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产品。
3.可显著降低成本,或赢得竞争优势。
4.开发力量不足。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研究阶段应对项目开发方式进行评估,在立项申请报告中提出外包或合作开发建议。外包或合作公司的选择按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外包项目,科技管理部门、项目牵头组要委派指定专门人员参加项目设计、开发全过程,明确职责,确保项目按期交接。
第八章
软件版本控制
第三十七条
软件版本控制是指对软件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文档、程序及其数据集合进行标识、分发、变更和保管的控制。
第三十八条
科技管理部门须制订软件版本管理办法,由专人对项目组正式移交的各种软件版本进行编号登记,归档管理,保证软件版本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与公司合作开发或外包开发项目应在开发合同中明确项目成果及版权的归属。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对软件版本的控制由项目组委派专人负责。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应将最终的软件版本正式移交给科技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
投产后软件版本的修改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1.对于因业务变化或应用系统运行需要进行的软件修改,应用部门或运行机构必须提交经其负责人签字认可的书面申请。
2.申请经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开发人员完成对软件的修改,经测试验证和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软件版本管理人员对软件版本进行归档。
第四十一条
软件版本的领用须进行严格控制。
1.领用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
2.软件版本管理人员进行领用登记后,把软件版本的备份交给领用人。
第四十二条
未经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软件版本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
第九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推广运行后,科技管理部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产生的经济效益,软件质量、安全性、运行维护情况等跟踪调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文档必须完整、妥善保管。自行开发的项目文档由项目组负责整理;外包的项目文档由项目牵头组督促承包单位负责整理。科技部门按《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档案管理办法》负责文档的归档。
第四十五条
系统内自行开发的项目版权属开发单位所有。项目参加人员有义务维护版权所有者权益。对于窃取项目成果,泄露给外部公司或竞争对手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转让
在不影响项目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转让项目的使用权,必须由科技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实行有偿转让,合理收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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