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本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本文简介: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扣缴义务人名称:扣缴义务人编码:□□□□□□□□□□□□□□□序号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雇员非雇员股东、投资者境内无住所个人备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电话工作单位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人年纳税人识别号来华时间任职期限预计离境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本文内容: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序号
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
雇员
非雇员
股东、投资者
境内无住所个人
备注
电话
电子
邮箱
联系地址
电话
工作单位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个人股本(投资)额
人年纳税人识别号
来华时间
任职期限
预计离境时间
预计离境地点
境内职务
境外职务
支付地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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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有本项所列情况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雇员栏:本栏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电话:填写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填写雇员纳税人的电子邮箱。
非雇员栏:填写非扣缴单位雇员的纳税人(不包括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一般填写从扣缴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联系地址: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地址。
电话: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填写非雇员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全称。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则不填。
股东、投资者栏:填写扣缴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个人股本(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境内无住所个人栏:填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境内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境外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外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
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一般行业
□特定行业月份申报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所得项目
所得期间
收入额
免税所得
税前扣除项目
减除费用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应纳
税额
减免
税额
应扣缴税额
已扣缴税
额
应补(退)税额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财产原值
允许扣除的税费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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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谨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
申报期限
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月份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个人)的法定名称全称或姓名。
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扣缴义务人所属行业:扣缴义务人按以下两种情形在对应框内打“√”。
一般行业: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特定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二)表内各栏
一般行业的填写
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第5列“所得项目”:按照税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人有多项所得时,分行填写。
第6列“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其中,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也填入该列。
第7列“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额。其中,个人领取的年金金额也填入该列。
第8列“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
第9—16列“税前扣除项目”:是指按照税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其中,在个人年金的缴费环节,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在个人年金的领取环节,个人领取年金时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
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没有的,则不填。
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部分所得项目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第22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第23列“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其中,纳税人取得“稿酬所得”时,其根据税法第三条规定可按应纳税额减征的30%,填入此栏。
第24列“应扣缴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4列=第22列-第23列
第25列“已扣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第26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26列=第24列-第25列
第27列“备注”:填写非本单位雇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说明事项。
对不是按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其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填报,则不完全按照上述逻辑关系填写。
特定行业月份申报的填写
第2列—第6列的填写:同上“一般行业”的填写。
第7列—第19列、第22列—第26列的数据口径同上“一般行业”对应项目,金额按以下原则填写:
第7列“收入额”:是指本月实际发放的全部收入额。
第8列—16列的填写:填写当月实际发生额。
第17列“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税前减除的费用额。没有的,则不填。
第18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按纳税人捐赠月份的实际收入额来计算。
第19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19列=第7列-第8列-第16列-第17列-第18列
第20列“税率”及第21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填写。
第22列“应纳税额”: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时,“应纳税额”为预缴所得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2列=第19列×第20列-第21列
《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序号
姓
名
身份
证件
类型
身份
证件
号码
所得
项目
所得
期间
全年收入额
年免税所得
年税前扣除项目
年减除费用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月平均应纳税额
年应扣缴税额
减免税额
年预缴税额
应补(退)税额
备注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其他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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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公章:
经办人:
代理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代理申报日期:*年*月*日
受理日期:*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申报。
特定行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申报期限
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本表各栏填写如下: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为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实际支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单位的法定名称全称。
3.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扣缴义务人税务编码。
(二)表内各栏
1.第2列“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税务机关已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税务机关赋予”;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的,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纳税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上的号码。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赋予18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该号码;没有,则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上的号码。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4.第5列“所得项目”:在本表中仅指“工资、薪金所得”。
5.第6列“所得期间”:在本表中,填写税款所属期的公历年度。
6.第7列“全年收入额”:填写纳税人全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
7.第8列“年免税所得”:是指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所得的全年汇总额。
8.第9—14列“年税前扣除项目”:
第9—12列“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四项,分别填写该纳税人缴纳该项费(金)的全年汇总额。
第13列“其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第14列“合计”:为对应项目的合计数。
第14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第13列
9.第15列“年减除费用”: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可以在计税前减除的费用的全年合计额。
10.第16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17列“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按前列计算出的数额按月进行平均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17列=(第7列-第8列-第14列-第15列-第16列)÷12个月
12.第18列“税率”及第19列“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7列计算值查找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13.第20列“月平均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0列=第17列×第18列-第19列
14.第21列“年应扣缴税额”:是指全年应扣缴的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1列=第20列×12个月
15.第22列“减免税额”:是指按照税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16.第23列“年预缴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全年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总额。
17.第24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第24列=第21列-第22列-第23列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序号
纳税人姓名
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
证券
账户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每股计税
价格
(元/股)
转让股数(股)
转让收入额
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
所得额
税率
扣缴
税额
证照类型
证照号码
小计
原值
合理
税费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⑺×⑻
⑽=⑾+⑿
⑾
⑿
⒀=⑼-⑽
⒁
⑸=⒀×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
计
—
扣缴义务人
声明
我声明,此扣缴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盖章)
会计主管签字:*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表单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二、证券机构应在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填表日期:填写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的实际日期。
(三)税款所属期:填写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款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四)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证券机构的全称。
(五)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的类型及号码。
(六)证券账户号: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七)股票代码及名称:填写所转让的限售股股票的股票代码和证券名称。纳税人转让不同限售股的,分行填写。
(八)每股计税价格: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填写。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方式征收的,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新股限售股填写该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填写纳税人实际转让限售股的每股成交价格。以不同价格成交的,分行填写。
(九)转让股数:填写前列每股计税价格所对应的股数。即: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采取预扣预缴方式的,转让股数填写本月该限售股累计转让股数。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的,转让股数按照不同转让价格,分别填写按该价格转让的股数。
(十)转让收入额:填写本次限售股转让取得的用于计税的收入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额=每股计税价格×转让股数
(十一)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以及限售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的合计。具体有两种不同情况:
1.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转让收入额×15%,直接填入小计栏中;
2.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为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为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十三)扣缴税额: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