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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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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心得体会 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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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保险法心得体会

人常说:风险无处不在。我却说:机遇也无处不在。这不,无意中,我与民生人寿保险相遇,且一见钟情,仅不足一周时间,便擦出爱的火花。我想,这也许是命中注定,也许是我人生的又一转折点。我的未来将从xx-xx改写。

回首本人的人生轨迹,我由人民教师走上党的教员,由口头讲解转为口头、笔头兼顾的岗位。虽然我从没退步,但却走得四平八稳,更有被把中途看作终点的笑话。不是计算机和文学陪伴我,给我以亢奋,驱除我的寂寞,我会更加彷徨、惆怅、迷茫……

无意间,“民生”二字映入我的眼帘,民生人寿公司的小许把我带入这个境界。当我登上xx-xx后,我的眼前一亮,我宛若在沙漠中遇到了绿州。这里的空气含氧量高,视野是那么宽,何止是一层楼房,一座大厦,它是一个崭新的世界!

四天来,我听了十几位老师的口传心授,他们把自己的实践的精华与理论的经典和盘托出,像招待贵宾一样,奉献给我们。端坐在教室中的课桌边,品尝每位老师展示的精品,我有如踏上了宇宙宇宙航船,渐渐地在太空中飘逸。境界之高,之宽,令我周身产生出一种前所未有的爽感。

保险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是那些精英们为人类奉献的人生的金钥匙,是坦途、良药、成竹、光明,是长辈的孝子,是晚辈的慈母。如果说,解放军是一所大学校,那么民生是一所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学校。它给人以知识、智慧、勇气、力量和精神。给人攀登的云梯,遨游的火箭。

短促的学习时间,我忐忑的心得以安稳,萌生出一颗“野心”。这心将让我享受人生,眺望前程,此心岂能梗塞?

路就在脚下,打好行囊,昂首阔步,让我高歌“向前、向前、向前”,在始于足下的千里之行的征途中,向成功之路迈进吧。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是保险业树立良好行业形象的前提条件。“重建诚信、诚信立业”是中国保险业面对“入世”做出的理性选择,也是保险公司职业信念和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诚信是保险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也是保险从业人员能够安身立命的前提”。因此,“诚信显著改善”被列为了x年全国保险工作的八大目标之一。

经过公司的诚信教育活动的开展,我做为保险行业的一名员工,对诚信教育基本教材《保险法律法规诚信要求摘要》)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了解,深刻领会了公司对诚信教育工作的意义及具体要求,并通过自学及讨论等方式,对照检查自己的理解,树立诚信经营理念,总结教育学习心得如下:

一、内部管理诚信,营造良好氛围

在部门内部,要注重把诚信原则引进管理实践中,营造以诚相待、诚实守纪、开诚布公的人文环境,特别是在销售团队中营造“家”的和-谐气氛。

(一)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人事环境,这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要营造以诚相待的人际环境。对待员工工作要推心置腹、开诚布公,做到在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在围绕公司整体利益的中心前提下,引导员工热爱公司、忠于职守,力争团队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公司的高度统一。

(三)要营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制度环境。把诚信原则贯彻到各项制度的建设当中,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人人尊重制度,人人遵守制度,人人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使制度在诚信的沃土上成为公司共同的准则。

二、员工教育诚信,筑牢思想根基

把诚信思想深入贯彻到员工教育当中,为员工在思想上深深地打上诚信的烙印,让诚信变成公司上下同心的自觉行动,从根本上做到保险行业的诚信经营。

(一)建立并推广一套以诚信为核心的价值理念。“诚信”作为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企业生存的动力源泉,也是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

(二)建立一套普及诚信理念的教育机制。通过培养员工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操守,强化诚信为本的价值理念,把员工的个人成长与公司的兴衰荣辱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司兴我荣、司衰我耻的诚信经营、稳健发展的积极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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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会保险法》解读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为期10天的网络培训,我认真学习了国家行政学院李志明讲师关于《社会保险法》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一共12章98条,1万多字。《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使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更加稳定、规范。特别是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要配套制定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等,带动社会保险法制化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3)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劳动者在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我认为,《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制度无缺失、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社会保险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上,优先体现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把缴费型的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

通过对《社会保险法》的解读和对国家有关经济政策的学习及南宁市转业安置政策的了解,使我克服了这次转业是进公务员队伍还是进事业单位好的种种顾虑。国家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今后退休人员的社会待遇将基本相同且都有基本的保障。使我清醒的认识到,军转安置工作不同的只是岗位,相同的却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一定以这次培训为契机、为起点,正视过去,端正心态,正确看待转业安置,振奋精神,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努力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通过这次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我们社保部门任务的明确性,相信有了这一理论的支撑,今后的业务工作定能更好、更高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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