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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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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本文简介: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本文内容:

国家电网公司

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也是电网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为适应电网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技术监督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超前防范的方针,以专业技术监督为基础,以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为手段,在电网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专业技术监督与单一设备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全方位的技术监督与专项工作技术监督相结合;坚持结合电网发展实际情况,拓展技术监督专业领域,有效延伸技术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坚持技术监督工作的动态化管理;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在公司系统内部实施归口管理,坚持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机制、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技术监督工作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施工企业。

第二章

技术监督范围、方式、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范围

电网设备技术监督是一项全方位、全过程的技术管理工作,即应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验收、安装、调试和试生产的电力建设全过程,在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电网生产全过程开展技术监督;在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化学、电测、金属、热工、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对电网设备的健康水平和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方面的重要参数、性能和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及评价。

第八条

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应当以专业技术监督工作为基础,以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通过加强技术监督专业建设,把握专业发展方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完善测试技术、方法、手段,提高设备诊断能力和水平;通过开展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工作,将专业技术监督的手段、方法应用到具体设备监督工作上,对具体设备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和全面覆盖各环节的技术监督。

第九条

技术监督内容

(一)单一设备技术监督内容

单一设备技术监督是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其内容应包含电网输变电主要一、二次设备、发电设备、自动化、信息、电力通信系统和设备等各方面。

(二)专业技术监督内容

技术监督工作从专业上划分为电能质量、电气设备性能、电测、热工、金属、化学、节能与环保、保护与控制以及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九个专业。

1.电能质量监督

电网频率和电压质量。电网频率质量包括频率允许偏差,频率合格率;电压质量包括电压允许偏差、允许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和正弦波形畸变率;影响电网运行的无功补偿设备的运行、管理;非线性负荷的入网管理等。

2.电气设备性能监督

电气设备的绝缘强度(包括外绝缘防污闪)、通流能力、过电压保护及接地系统,包括对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断路器、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串、并联电容器、输电线路、电力电缆、接地装置、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封闭母线、高压直流输电换流设备、晶闸管等电气设备的技术监督。

3.化学监督

水、汽、电力用油、电力用气、燃料品质,生产用各种药品质量,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和停、备用设备保护,在线化学仪表,电气设备的化学腐蚀。

4.电测监督

电压、电流、功率、电量、频率、相位测量装置的检验率、调前合格率;计量标准装置的准确率;互感器、变送器、厂、站端测量设备、及二次回路、传递系统。

5.金属监督

电气设备的金属部件、电瓷部件、压力容器和承压管道及部件、蒸汽管道、高速转动部件的材质、组织和性能变化分析、安全和寿命评估;焊接材料、胶接材料、焊缝、胶接面的质量,部件、焊缝、胶接面和材料的无损检验。

6.热工监督

压力、温度、流量、重量、转速、振动检测装置的检验率、调前合格率,热工计量标准装置的准确率,自动调节、控制、显示、保护、连锁设备和系统的投入率、动作正确率。

7.节能与环境保护监督

输电线路及变电设备损耗;发电设备的效率、能耗;输变电系统电磁辐射与变电站环境噪声污染,污染物(废水、烟尘)排放和噪声检测,环保设施效率试验。

8.保护与控制系统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投入率、动作正确率;高压直流输电系统、串联补偿装置、静止无功补偿装置等各类电力电子设备控制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辅助控制系统、调速系统的控制范围、特性、功能。

9.

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技术监督

自动化、信息与电力通信系统的性能、运行指标等,包括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能量计费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配电管理系统;厂、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信息系统、网络等;电力系统各类通信设备,通信电路等。

第三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实行全过程、闭环的监督管理方式,即在电网设备的设计审查、招标采购、工厂监造、安装调试、运行维护、检修、技术改造等所有环节都应开展技术监督工作。同时,在设备调试、检修、技术改造等重点阶段,以及在高峰负荷、故障后等对输电线路、变压器等重点设备,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术监督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重点阶段、重点设备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要根据科技进步、电网发展以及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情况,按年度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范围、方式、标准、手段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提高各专业技术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做到对各类设备的有效、及时监督。

第十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建立预警制度。要在全过程、全方位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对设备的运行指标分析、评估、评价,针对技术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具有趋势性、苗头性、突发性的问题及时发布技术监督预警报告

第十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告警和整改跟踪制度。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在技术监督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的严重缺陷、隐患,应立即向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发布设备告警报告,使运行维护单位及时了解设备健康状况和存在的缺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消除,预防设备事故的发生。告警报告发布后,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全程跟踪设备消缺、检修、改造等整改过程,对整改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保证设备缺陷的及时消除和设备健康水平的恢复。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评估制度。应分阶段、分专业、分设备有重点地对技术监督工作的内容、标准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评估,及时发现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采取修改、完善、补充的提高措施。

第十五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每一项具体技术监督工作都应形成技术监督报告。技术监督报告应包括技术监督项目、工作时间、地点、应用指标标准、实际检测结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措施与建议、监督结论等内容,并由工作负责人和执行单位签字、盖章,按规定格式和时间如实上报。对严重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问题,应发布告警报告。

第十六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对技术监督的指标及管理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日常技术监督状况,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严重违反技术监督制度、由于技术监督不当或监督项目缺失、降低监督指标标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通报等措施要求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各供电、发电、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技术档案。设备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资料应完整和连续,并与实际相符。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应定期对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标准、规程、反措的培训,促进技术监督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

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要加强考核工作。应定期对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执行情况、主要技术监督指标、问题整改情况、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生产管理部门是该单位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协调公司系统和各自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是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2.

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3.

组织确定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内容、范围。

4.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5.督促与指导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6.组织电网内重大设备事故、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组织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7.

下发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8.组织召开国家电网公司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布置技术监督工作重点。

第二十二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电网的技术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

2.

根据本地区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网技术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考核细则。

3.结合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电网有关技术监督的规程、制度、标准、导则、技术措施等。

4.负责制定本电网技术监督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召开本地区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定期向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重大异常情况和分析处理报告。

5.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搞好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在设计审查、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

6.对设备重大事故、电网事故,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并制订反事故技术措施。

7.组织检查各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8.

下发区域电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技术监督预警报告、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由具有相当技术力量和资质的单位或部门作为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开展具体的技术监督工作。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电网输变电、供电、发电、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

2.

根据本地区电网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开展技术监督工作的工作细则,依据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等的要求,开展具体技术监督工作。

3.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电网发展、新设备、新技术应用情况,研究有效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4.了解和掌握电网主要输变电设备、发电设备和计量装置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受监设备的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5.

参加本地区电网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

6.

发现有违反规程制度、标准及技措、反措的行为,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按照告警制度要求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告警,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7.

参加本地区电网新建、扩建、改建电网工程设计审查、主要设备选型、监造以及安装、调试、试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设备、材料进入电网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8.

负责本地区技术监督指标核实、汇总,定期向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年度计划及总结,报告技术监督异常情况、技术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并提出分析报告。

9.

依靠科技进步,不断完善和更新测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

10.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并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开展相应检测工作和量值传递工作。

11.

对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人员及计量检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12.

依据并网协议或供电合同,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用户开展技术监督技术服务工作。

13.

对技术监督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科技攻关,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供电、发电、建设施工企业单位应建立以企业主管领导负责的公司、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监督网。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规定、制度、导则和技术措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考核细则。

2.开展全过程技术监督,要保证基建工程和设备检修质量,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

3.

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各项生产指标,研究拓展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并在具体技术监督工作中实施。

4.建立公司、车间、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按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

5.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达不到监督指标的,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6.制定本单位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报送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报表、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可靠。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部门、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执行部门报告。

7.推广和采用技术监督新技术、新方法,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和标准计量设备,建立健全各类合格的试验室。

8.努力做好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使之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

9.做好技术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技术监督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各区域电网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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