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保健措施 本文关键词:防护,护理人员,措施,制度,保健
医院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保健措施 本文简介:医院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保健措施一、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一)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操作或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护理工作制度,避免发生职业暴露。(二)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最基本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帽子,洗手。(三)以下情况应戴手套,脱去手套后应认真洗手:1、
医院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保健措施 本文内容:
医院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与保健措施
一、护理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一)
护理人员在进行护理操作或进行清洁消毒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护理工作制度,避免发生职业暴露。
(二)
护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采取最基本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口罩、帽子,洗手。
(三)
以下情况应戴手套,脱去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1、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
2、接触患者粘膜和非完整皮肤时。
3、清理传染性患者用过的物品及进行清洁消毒时。
(四)
当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能发生喷溅或为隔离患者治疗护理时,应当穿隔离衣、戴面罩、眼罩、穿鞋套等防护措施。
(五)
及时清理被污染的被服及各种污染物,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及微生物传播。
(六)
及时处理被污染的医疗用品及设备,重复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应进行清洁消毒。
(七)
正确处理医用垃圾,避免造成交叉感染。
(八)
若发生职业暴露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按照医院规定进行相应的身体检查和预防治疗。
二、医疗锐器伤的防护措施
(一)加强对临床护理人员职业防护教育对医疗锐器伤的认识及重视,掌握预防医疗锐器伤的措施。
(二)正确处理医疗锐器,避免发生锐器伤。
1、锐器及用后的针头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中。
2、正确处理锐器禁止手持锐器随意走动。
3、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帽:如果必须套回一定要单手操作。
4、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5、禁止将针等锐器随手传递。
6、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中,要保证充足的光线,防止被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7、丢弃的损伤性废物无论是否使用均按损伤性废物处理。
(三)发生锐器伤后上报院感办、填写锐器伤登记表。
三、化疗防护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
1、护理人员到岗前进行岗前教育,并定期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化疗科室护理人员的防护意识和防护知识。
2、接触化疗药品及做好相关处理时,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如穿防护衣,戴好口罩、帽子、眼罩、手套等,摘掉手套后应认真洗手。
(二)化疗药物配置及临床应用
1、
配置化疗药须穿一次性防渗透防护衣
,戴双层手套、口罩,在生物安全柜中配置。
2、掰安瓿时用纱布包裹防止药液外溅,融粉剂时,溶酶沿安瓿壁缓慢注入瓶底,待药粉浸透后再搅动,注入药瓶中的负压不宜过高,以免拔针时药液外溅。
3、使用较大注射器抽取药液,药液不宜超过注射器容量的3/4,防止药液外溅。
4、操作时应确保空针及输液管接头处衔接紧密,以免药液外漏。
5、不要将抽吸化疗药空针内的空气直接排到空气中。
6、在配制化疗药、输入化疗药物时,如药液接触皮肤或溅到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为患者更换液体时戴手套。
7、化疗药物应专人、专柜保管。药瓶有损坏时应及时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三)废弃物处理
1、废弃化疗安瓿、小瓶。用完后立即放入带盖密闭的桶内,并及时处理。
2、安瓿中如有剩余药液不可直接丢弃,应放入密闭容器后丢弃。
3、配制化疗药物后的垃圾应按有毒垃圾处理装入黄色垃圾袋,盛垃圾容器要加盖并及时处理,防止化疗药物蒸发到空气中污染环境。
(四)环境保护
1、加强病房通风换气次数。
2、对洒在桌面或地面的药液,应及时用纱布吸附并用清水冲洗。工作台面、治疗车,盘等用后及时用清水擦拭,防止残留药物挥发到空气中。
3、加强宣教患者呕吐物、排泄物要置于带盖容器中,如有遗洒应及时清理,并用清水反复擦洗。
4、处理化疗患者的尿液、粪便、呕吐物或分泌物时必须戴口罩、手套。
四、护士医疗保健服务相关规定
1、护士享有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医院无条件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
2、医院在防范护士职业健康危害的同时,还为护士提供医疗保健措施,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的程度。如:在易感染传染病的工作岗位或者传染病高发期,给予必要的免疫接种或者采取提高免疫力的其他措施。
3、医院对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按照法律、法规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补助。
4、医院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个人剂量监测,每年体检一次。
5、护士工作中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6、职业病患者享有的权利
(1)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2)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3)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
(4)职业病的确立应按照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执行。
7、建立、健全各类职业暴露的处理流程,确保一旦发生职业危害,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用以减少职业健康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