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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投资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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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投资合作协议书 本文简介:培训机构投资合作协议书合作人数:2个(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甲方姓名:_曹妍_,性别:女,身份证号码:乙方姓名:_杨杰靓_,性别:女,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03240024第一条合作宗旨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第二条合作名称和经营场所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开办武汉市江汉区童萌

培训机构投资合作协议书 本文内容:

培训机构投资合作协议书

合作人数:

2个(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

甲方姓名:_曹

妍_,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姓名:_杨杰靓_,

性别:

,身份证号码:

422422197903240024

第一条

合作宗旨

诚信合作,快捷经营,客户信任,稳定发展!

第二条

合作名称和经营场所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开办武汉市江汉区童萌工艺美术创意工作室,经营场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30号天晖大厦2栋AB单元3层1室。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

美术培训;工艺美术、平面广告设计;艺术咨询、交流推广服务等营业执照规定的有效经营范围。

第四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

2

年,自_2015_年

8

25

日开始至_2017_年

8

25

止;协议期满后,如各共同投资人对协议没有进行否决要求,则协议按照相同要求进行优先续约;如共同投资人无意愿继续续约,则由所有投资人共同商议并决策。

第五条

出资和持有股份比例

1、共同投资人甲、乙双方各按50%出资,各按50%股份持有。

2、合作期间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本协议终止后,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依据经营状况按照投资比例予以返还;如续约或协议经过所有共同投资人商议继续执行的,共有资产不予以分割。

第六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采用经营、共同劳动、共同协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方式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1.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共同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执行情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共同投资人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6.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6.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弟七条

经营责任划分

1、

杨杰靓主要负责教师培训、大型家长交流、对外交流活动,对工作室的发展,重大事件及方向应与曹妍商议,具有决定权。

2、

曹妍主要负责工作室网络推广、教师课程监督、人事管理,对工作室的发展及方向,重大事件应与杨杰靓进行协商。

3、

共同完成事项:美术物品采购、课程开发以及家长沟通(每个人对自己班的家长负责,其它班级对半)

第八条

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有;按共同投资人甲、乙双方各50%出资比例分红。收益结算:收益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到了结算期限将整理好所有数据,总体利润除去成本、流动资金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外按投资比例予以分红;

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由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共有投资人的资金投入比例为据,按比例承担;

3、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风险;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除经营者代表的法人责任外,由共有投资人承担(经过计算存在亏损,除去经营者需承担的风险资金外,余下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担风险。)

第八条

共有投资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转让

1、共有投资人增加:

1.1承认本协议;

1.2需经全体现有共有投资人同意;

1.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共有投资人退出:

2.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2.2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出;

2.3退出需提前三个月告知其他共有投资人并经全体共有投资人同意;

2.4退出后以退出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2.5未经共有投资人同意而自行退出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股份的转让:在与众投资人商议情况下,允许共有投资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共有投资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共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共同投资人增加对待,否则以共同投资人退出对待转让人。

4、协议补充或修改:以上共有投资人增加/退出及股份的转让,可在本协议基本条款不变条件下另订《培训机构投资合作补充或修改协议书》

第九条

合作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的权利

1、甲方

曹妍

为共同投资人法人;法人的权限有:①经营者代表的法人责任;②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协议;③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④出售投资人的产品和经营项目,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⑤支付合作债务;

2、其他资产人的权利:①参与合作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共同投资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作投资项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作投资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禁止任何共同投资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投资人共有,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共同投资人经营与合作竞争的业务范围;

3、法律禁止的,危机到合作投资事业的行为和活动;

4、如共同投资人违反上述各条款,应按合作投资的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无效者,可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决定进行除名。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投资事业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①本投资协议书协议期满;②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③合作事业已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作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或解除此投资协议书效力的。

2、合作终止后的事项:①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协商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财产/物,可按市场行情折价卖给其他共同投资人或第三方组织,其价值款项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共同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作的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共同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二条

纠纷的解决

共同投资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地方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开始生效(或参考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日期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共同投资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共同投资人各执贰份,如有遗失或损坏,须向所有共同投资人申请并在场进行补充签署,个人增补协议视为无效协议。

共同投资人甲方(签字)

共同投资人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2015年9月3日

签署日期:201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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