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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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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本文简介: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按照总站党总支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本文内容: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总站党总支学习安排,我认真学习《宪法》方面的知识,现对学习后的心得,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自觉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同一般法律相比,有以下3个特点:第一,从地位看,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统一到哪里?统一到宪法。从法律体系内部来说,宪法是母亲,一般法律是子女,正如人们通常说的,宪法是“母法”,一般法律是“子法”,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自觉贯彻宪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化,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观念逐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在推进依法行政的实践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一是行政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得过于原则化,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弹性很大,不好把握。有的法律、法规对一些政府机关的职责范围界定不清,管理职权划分模糊,有时产生多头管理,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人治现象还较严重。由于受中国几千年封建统治思想以及计划经济时期“行政命令”工作方式的影响,有的人个人意志、长官意志、特权思想比较重,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行政权力的自觉性还不高,甚至仍存在着“权大于法、权重于法”的观念,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以权废法”的行为。加之部分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地拉关系、托熟人、找门路、找领导,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干部的长官意志、特权思想。

三是法治观念淡薄。一些机关干部片面认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是法定的执法机关,一般的政府部门不是执法机关,无所谓依法行政问题,对自己要求不严,从而导致行政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甚至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罚代法等现象。

四是实用主义较为普遍。不少单位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对单位和个人有利的事情当仁不让,没有好处的事情拱手相让,以致出现互相推诿、行政执法不作为的现象,严重地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

五是执法环境不宽松。由于社会关系网干扰较多,来自社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纵横交错的关系网,无时无处不在严重地干扰着依法行政。致使许多本来并不复杂的事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也很明晰,但处理起来却很棘手,导致久拖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果。

六是执法监督不够有力。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仍很不完善,监督制约乏力,存在监督真空、盲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还未真正达到全方位的监督。

上述问题有的属于国家管理体制的问题,有的属于行政执法运作机制的问题,有的属于个人素质的问题。归根到底,我认为主要是宪法和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对于国家体制、管理机制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我们要有一种信念,即坚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现存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一定会得到解决。而对我们每一位行政机关干部,一定要克服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务必从强化自身的宪法和法律意识入手,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严格按照宪法的要求履行职责,自觉以宪法为准绳,把自己的从政行为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自己的努力实践和具体的行为,为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做出积极贡献。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按总站党总支通知的要求,我认真的学习了颁布的宪法修正案和相关的宪法方面的知识,使我又得到了一次学习的机会。下面就我个人的体会谈一下我的学习心得。

一、充分认识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意义,这份修正案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时代气息浓郁,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特别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起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这是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之后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过程中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必须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政治主张,通过修改宪法的程序,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现行宪法颁布以来进行的4次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在执政党确立了新的指导思想和制定了新的行动纲领的前提下,通过修宪,及时地反映执政党的最新执政理念。此次修宪是新一代党的领导集体执政治国理念的集中体现,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二、充分了解到了这次修改宪法的特点,从修正案的内容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现实性

这次宪法修改通过对以下几方面的补充和调整,进一步保证了宪法与现实的统一。

一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宪法的灵魂,是引导国家各项工作和实施宪法的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矗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在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特征之一。现行宪法制定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宪法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宪法修正案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的范畴,表明我国政权的基础扩大了,合法性增强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就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派自己的代表。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59条第1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实际情况。

四是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越来越频繁,客观上要求国家主席参与更多的国事活动。宪法修正案根据现实需要赋予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是非常必要的。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总站党总支的文件精神,我对新颁布的《宪法》进行认真的学习,现对学习做了以下体会。

宪法赋予人大监督的权力是大的,是至高无上的。但受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制约,人大的监督权在实际工作中还不到位,监督的效果还不够理想,与人民的期望还不相适应。对我们人大来说,无疑需要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对“一府两院”及其广大干部来说,则需要从三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是增强人大意识。增强人大意识,就是要增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识。为此,必须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它的内涵主要有六个方面: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第二,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第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五,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这六个方面互相贯通、互相结合,就构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显然,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看成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实际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制度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关系的规定,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等国家机关关系的规定,以及中央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和少数民族用何种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等。只有全面、科学地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才能进一步增强人大意识,也才能更好地坚持实行这一制度,维护宪法的尊严。

二是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权力观是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取向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我们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唯一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人权力观的根本。如果一个党的干部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放弃了共产党人的根本原则立场。因此,只有解决好权力观的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好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问题。从现实情况看,我们绝大多数干部能够牢记党的宗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清醒认识、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勤政廉洁,一心为民。但确实也有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有的认为“现在的位置”是个人奋斗得来的,在领导岗位上不是想着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而是只图为自己多捞回报;有的认为“权力是上级领导给的”,于是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有的忘记了权力是一种公共资源,把权力当作谋取个人和小集团利益的工具;有的甚至割裂权力和责任的有机联系,失职渎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们的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认清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权力说到底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必须始终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利益。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固然跟自身的努力分不开,但如果没有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没有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个人的本领再高、能力再强,也干不成事业。对此,我们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也只有有了这种正确认识,我们才能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从而依法行政,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是强化责任意识。责任意识是一个机关干部的政治品质。讲政治重要一条就是讲政治责任心。“一府两院”及其机关工作人员最大的政治责任心就是严格按照宪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从讲政治的高度,我们“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自觉地把是否严格按照宪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衡量自己从政行为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工作中,凡宪法规定了的,就坚决贯彻执行;宪法禁止的,就坚决反对。切实做到违反宪法的话不说,违反宪法的事不做。只要我们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增强人大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人大监督,宪法的权威一定能树立,宪法的尊严一定能保障,我们“一府两院”也一定能在依宪行政、依法行政中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学习宪法的心得体会

按照总站党总支的文件精神,我对新颁布的《宪法》进行认真的学习,现对学习做了以下体会。

以民为本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关注和保护。

第一,

宪法修正案确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把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法律概念,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上升为国家,突出了人本精神,对于保障人权,推动我国的宪政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人们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改,一是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职责;二是用“财产权”取代了原条文中的“所有权”,明确了“私有财产权”的概念,私有财产权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三是规定一切合法的私有财产都受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受保护,公民的生产资料也受保护;四是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

第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4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样修改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更好地保障公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的现行宪法发展进程中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我们要以这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为契机,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

国家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任务。国家权力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影响国家政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学好宪法,熟悉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严格依照宪法办事,真正把宪法作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成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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