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受胁迫婚难撤销
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受胁迫婚难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的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也是婚姻自由原则的一种体现。若是一方违背另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给对方或者对方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强迫另一方订立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但是根据双方举证分配原则,主张受胁迫一方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若是被强迫一方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时,法院一般是会驳回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的。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叶某
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月16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咩有共同的财务和债务。在原被告交往过程中,眼高张某因觉得双方性格不合而迟迟不愿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后一段时间内,原告张某曾因对与被告叶某结婚的恐惧而出现诸如失眠、情绪易紧张、手臂发抖等的应激症状并先后到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2009年9月21日,原告张某以其与被告叶某的结婚登记存在被告的胁迫违反了《婚姻法》关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有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和自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采取胁迫等方式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结婚的,被强迫一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在持续几年的恋爱交往过程中,原告张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而迟迟下不了结婚的决心,被告叶某自庭审中也承认对原告张某有过不结婚就到张某工作单位去闹和破坏张某名誉的胁迫行为,但被告在庭审结束之后的2010年3月28日又向本院递交; 《不愿意撤销婚姻的申明》,否认在于原告的恋爱过程中存在胁迫原告结婚的事实,并同时提交了显示“2009.10.25.”的签名“张某”的《保证书》。本院认为,因被告否认存在胁迫其结婚的行为,同时虽然原告虽然主张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前后时间期间内出现失眠、精神已激动等病理性过激行为,并曾到广东省人民医院和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做过检查和治疗,但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者与被告叶某的胁迫有何种关系,同时被告叶某对原告主张的胁迫结婚的事实不予认
可。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胁迫其结婚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叶某存在胁迫其结婚的事实,同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结婚前后治疗的疾病与结婚,或者被告的胁迫具有何种关系,原告张某的撤销婚姻关系的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法院不予准许。原告张某表示愿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对方或者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可撤销婚姻的诉讼审查比较严格,仅只有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部门去申请撤销,是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若是被限制了人身自由,则是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去申请。对于受到胁迫结婚的一方若是要申请撤销婚姻,应当注意收集证据,不然法院是很可能驳回申请的。
篇二:如何撤销婚姻登记
如何撤销婚姻登记
如何撤销婚姻登记?撤销婚姻登记要了解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应提供哪些材料、要经过哪些程序?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如何撤销婚姻登记的一些介绍吗,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申请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5、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三)撤销婚姻登记办理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 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决定”报民政局批准,并将“撤销婚姻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篇三:撤销婚姻的程序怎样的
撤销婚姻的程序怎样的
摘要:撤销婚姻的程序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法律直通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是申请撤销婚姻,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那么撤销婚姻的程序怎样的?
当事人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撤销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该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可撤销婚姻的主体可能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建议当事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找律师帮忙,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毕竟婚姻是人生的大事,谁都不可以草率了事,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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