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范本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条款
一. 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1. 盗窃同仁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2. 对同仁施以暴力敲诈勒索或有重大威胁侮辱行为者
3. 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5. 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及以上)
6. 在单位内部有伤风败俗之行为者
7. 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8. 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造成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9. 利用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10.
11. 伪造公司公文或公章者 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二. 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1.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6次(含)以上者
2. 连续旷工3天或不足3天,但月累计次数达3次者
3. 一年内请事假超过30天者
4. 经查实发现请虚假病假者
5. 在工作时间睡觉或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6. 无故旷工未向领导汇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大于或等于5000元)者
7. 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年度内累计记大过3次或记小过累计10次者
三.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1. 多次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大过年度内累计3次以上者
2. 故意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给公司形象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3. 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因此被记小过年度内累计10次以上者
4. 上班时间长时间从事非工作范围内活动,被发现经批评仍不悔改达3次者
四. 违反单位保密诚信制度行为
1. 虚报工作成绩骗取公司奖励或规避公司处罚的行为
2. 遗失重要公文未及时汇报者
3. 故意撕毁公文者
4. 故意泄露重要商业机密者
5. 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提拔者
五. 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1. 在外从事第二职业,在本公司以外单位取得报酬或非法经营活动者
2. 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3. 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者
4. 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工作秩序者
5. 非法携带危险品或违禁品进入公司者
6. 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导致公司其他重大利益损失者
7. 故意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六. 违反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1. 员工拒不服从单位正常工作调动者
2. 员工不服从上级指挥,目无领导,顶撞上级,而影响公司指导系统的正常运作,情节严重者
3. 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导致其他员工降薪、降职或受处分者
4. 散布虚假信息,分裂员工关系,扰乱公司正常管理秩序,破坏公司安定团结者以上条款经职工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由年 月日开始实行
职工代表签名
年月日篇二: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说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是总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促进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
1997年以来,总行先后下发了8个单行的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还有一些分散在各类
业务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中的处罚规定。这些规定对规范业务经营,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这些处理规定缺乏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重复和处罚尺度不一致的问题。随着我行业务的发展,大量新业务出现,原有的处罚规定亟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充实和完善。同时,《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出台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又相继制定了很多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我行原有的各项处理规定必须据此作出调整。因此,在对现有各项违规处理规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统一的《处理办法》十分必要:
一是使《处理办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为我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二是统一设定处理的类型、幅度,避免对同一性质问题处理轻重不一;
三是制定一个集中、全面、细致的《处理办法》,改变现有处理规定分散、漏缺的状况,推动我行规章制度建设。
《处理办法》对落实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高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处理办法》在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方式、规则、权限、程序、尺度等诸多方面都有较大调整,是我行执法检查、稽核、管理和处罚的基本依据。全面领会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于正确适用《处理办法》,发挥《处理办法》依法从严治行的作用非常必要。因此,各级行要切实抓好《处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充分认识到总行制定《处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熟悉和掌握《处理办法》的各项内容和要求,自觉照章办事,从而规范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行为,发挥《处理办法》的警示作用。特别是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监察、人事、稽核和其他管理部门,要带头学习《处理办法》,并切实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此外,要将《处理办法》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起来。对于新入行员工,要把《处理办法》作为入行教育的必选教材。
各级行要以《处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全面整顿经营管理秩序。对那些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人员,要坚决按照《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决不手软。各级行要按照《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理顺处罚程序,落实部门职责,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三、关于其他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废止问题
为了保证我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统一性,避免出现矛盾或适用中的混乱,自《处理办法》下发执行之日起,以下文件予以废止:(1)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2)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组织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3)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4)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5)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6)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7)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干部人事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试行); (8)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
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篇三: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本
违反规章制度检讨书范本
领导你好,对于前段时间我所犯的错,接样时没有看清楚就签字,结果出现异常时没有及时进行信息沟通,更甚出具报告时也没有认真的核对,由此造成对检验中心的恶劣影响,正是这种工作中的不细心、不负责任造
成的,这已严重违反了检验中心的规章制度,违反了作为一个检验员应有的谨慎与责任,也严重违背了我自己的做事原则,对此,我愿意承担领导给予的任何责罚!虽然有时候我不是很明白,但是我知道人和总是要为自己犯下的错付出代价的,所以,就算有想法也是能想得
开的!究其原因,是自己的马虎与自己对工作态度的放松造成的,其主要表现为工作懒散,虽然每天忙忙碌碌,却有种碌碌无为的感觉!其次为试验中对于自己盲目的自信。第三是现在的自己似乎丢失了当初刚工作时的热情了。第五是由于一种习惯性的错误造成的 而这次的状况也使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不负责任对中心带来了什么样的后果,让领导及同事也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为此我感到十分的抱歉与不安
当我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庆幸,庆幸自己及时的清醒。希望各位同事以我作为反面材料,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相信这件事情在我人生中是种关键性的转折,也彻底改变了我的一些愚腐的想法,工作或是生活,都不该有种得过且过的思想,更不该因为世俗的偏见而抛弃了自
己。所以如果能够重新认识自己,如果这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警示的作用,我只能说这是我的幸运,而非不幸!其实在车间采样的时间关于这件事我也想了很多,也自我作了检讨,本来回来想向领导汇报,只是以为这件事已经过去,我又何必抓住自己不放。
所以当大艳告诉我可能会受到处罚的时候我不是没有想法的,至于是种什么样的心理,我也无法分清,自私的来讲,我不知道这对我是种积极的督促作用还是一种消极的心理阴影。
篇二:公司处罚条例
东莞市捷进安防用品有限公司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 目的
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增强员工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减少工作中的失误,特制定本《员 工处罚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
本条例对公司所有规范中涉及处罚条款进行的行为,明确各级干部的管理职责,保障公司处罚体系的系统性和规范性;保障公司处罚执行及时、准确并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达到以下目的:
1.维护企业价值观,利用处罚体系作为教育广大员工,引导员工行为的有效手段。
2.明确各部门的处罚职责;
3.规范处罚操作流程。
第二章 管理总则
(1)实事求是;
(2)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
(3)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
(4)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结合;
(5)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章 过失行为
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
1.由于工作失误、或工作不认真、或敬业精神差、或遗忘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0元。
2.经公司总经理办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或错误,罚款50-1000元。
3.未经总经理办同意,任何职工不得带领他人进入生产车间或库房。违者罚款100元。
4.不得接受有业务关联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和请吃。如实在无法拒绝,在接受馈赠或吃请的7天之内如实向主管报告,并将所受之物交由主管处理。否则一经发现,除必须上交所受之物外,并处以等价罚款。数额较大的(超过1000元人民币),即认定为收受贿赂行为。
5.由于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以上)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者,罚款1000-5000元。
6.违反公司各部门的运作程序进行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额的20%罚款(2000元以下)。
7.所主管的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损失10万元以上),罚款1000-5000元。
8.由于原物料、外发等不能及时到位而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的(停工待料),每天罚款20元。
9.购买任何假、冒、伪、劣商品,按所购物品价格的20%罚款(2000元以下)。
10.所购物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按高出部分罚款。
11.提供的发票有误或丢失发票,罚款50元。
12.购买的物品未按规定入库或手续不全,罚款20元。
13.模具设计制造出现错误,罚款200元。
14.外发加工或采购设备,原物料,不正式签定合同,罚款100元。
15.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每延迟一天,罚款20元,上级主管罚款10元。延迟十天以上加倍;延迟二十天以上,主管并降级处罚。
16.设备未按规定保养、维护,罚款100元;因而影响其它条例者,合并处罚。
17.模具出现明显的毛边(宽度大于1mm),未及时维修,罚款100元。
18.未按《生产制造单》(包括样品单、补单)确认的完成日期全部完成,经与业务部确认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每张PO每天罚款20元,上级主管罚款10元。延迟十天以上加倍;延迟二十天以上,主管并降级处罚。
19.生产工艺流程出现任何错误,每项或每处罚款100元。
20.任何人为原因造成半成品、成品损坏,按其售价的30%罚款。
21.出现重大生产品质事故(成品率不足70%),按损失额(按90%的成品率基准计算)的10%罚款。
22.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设备、模具等损坏的,按损失额的10%罚款;致使人员受伤亡的,每伤一人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10万元以上),罚款1000-5000元。
23.虚报产量、成品率、工人计件工资、出勤天数、各种消耗数量等,罚款500元。
24.生产区域(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发现烟头,每个罚款50元。
25.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客户抱怨的,罚款200元;情况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严重经济损失的(大于10000元),罚款500-2000元。
26.任何取样错误、漏检、错检,每次罚款50元。
27.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测试报告,罚款20元。
28.出厂产品未有合格品标志和检验人员代码者,每批罚款100元。上级主管罚款100元。
29.试验数据记录不完整或错误的,罚款50元;故意篡改数据者,罚款500元,上级主管罚款250元。
30.在业务联系信件(传真)、报价单、合同、图纸等中发现一处错误或错别字,罚款20元。
31.合同、图纸、报价单、样品单等编号不连续,罚款50元。
32.《出货单》中有任何错误或应填写项目不完整,罚款50元。若有任何损坏或丢失,罚款500元,上级主管罚款100元。
33.未按规定办理出货手续而发货的,罚款500元,上级主管罚款300元。
34.《生产制造单》中对客户使用条件了解不清,每缺少一项或错填一项,罚款50元。因而造成公司损失,按损失额的20%罚款(1000元以下)。上级主管连带处罚。
35.提供给客户的银行和税务资料有误,致使货款延期收回的,罚款100元。
36.样品赠送(不收费)发出后,业务主办人员必须在60天之内提供详细的试用报告。未按时提供或报告毫无价值的,罚款200元,上级主管罚款100元。
37.凡有欠款的客户,必须在次月与客户对帐,并签署经双方确认的书面对帐单;经销商每月都要有双方确认的对帐单。否则,每缺少一个客户对帐单,罚款500元。
38.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在给客户的方案、图纸、报价和其它资料中有较严重的技术性错误,罚款200元,上级主管罚款100元。
39.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客户有投诉(服务态度、不及时回复客户的询问或其它过错),罚款50元。
40.与客户争吵、或用不礼貌的语言与客户讲话,罚款100元。
41.用发票、收据或其他手段骗取报销,金额5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100元,
第四章 免职或开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0-5000元,并对职员作免职或除名处理,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
42.不遵守保密规定,出卖公司商业秘密,损坏公司信誉、信用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3. 故意损坏或丢失器械、工具或单据,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
44. 有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商业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5. 盗窃公司财物和贪污公款,贪污挪用公款。
46.泄露公司技术和商业秘密。
47.故意破坏机器设备、重要公物。
48.偷窃公司和他人财物。
49.聚众闹事,扰乱公司秩序。
50.指责、侮辱、威胁、殴打上级主管。
51.在外行为不端,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或判刑者。
52.在公司区域内聚赌或参与赌博者。
53.有严重的不诚实行为,欺骗同事或上级主管。
54.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恶意诽谤他人。
55.有收受贿赂行为。
☆下列行为,记两大过两小过,并降职留用察看或免职处罚
干部管理失职的行为,包括:
① 员工出现违规现象,上级不积极处理,或者在处罚执行过程中不积极配合;
② 对员工指导或监督不力,或未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或同类事故屡次发生;
③ 员工出现违规现象,上级有意掩盖问题,并阻扰事件的调查;
④ 对检举问题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章 处罚程序及其它
职工如发生符合上述标准的过错或不良行为,应主动报告其直属上级主管,由主管填写《不良问题/行为报告表》,并对照本《员工处罚条例》给出建议的处罚结果,呈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定期召开办公会确定处罚结果,填写《处罚通知单》分发给受处罚者本人、其所在部门及公司财务部,对其罚款从月工资中扣除。
在不良行为或问题发生后7天之内,由本人主动报告的,从轻减半处罚;被主管领导发现、其他部门或人员举报、或超过7天而在30天内后主动报告的,按本条例规定的额度处罚;有故意隐瞒行为(事发30天内不主动报告),或在调查时有不诚实行为、或不配合调查的,加倍处罚。
发生不良行为或问题,又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时,则由该部门经理承担责任并接受处罚。 公司鼓励举报他人或其它部门的不良行为或问题。经检查举报属实的,则对举报人或部门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为处罚金额的50%)。
第六章 附 则
1.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由公司另行补充规定。
2.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
篇三: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职责
(一)公司行政处负责按公司行政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二)各部门最高负责人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三)行政处协理负责奖罚项目的初审,总经理或授权人员负责奖罚项目的最后审批。
四、管理要求
(一)奖励分为五大类:
1、嘉奖;
2、记功;
3、记大功;
4、调薪 ;
5、晋升。
1.1嘉奖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嘉奖:
1.1.1 完成任务及时出色者;
1.1.2 拾金不昧,有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1.1.3 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1.1.4 具有优秀品德,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1.1.5 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1.1.6能够为公司献策献力,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1.1.7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部门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2.1记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5000元之间者,予以记功并奖励300元。
2.1.1全年度嘉奖达到五次者记功一次,由行政处统计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者;
2.1.2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产生经济效益;
2.1.3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1.4公司遇到非常事故,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2.1.5从事对公司有显著贡献的特殊行为者;
2.1.6检举或制止违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在经营管理或质量控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2.1.7敬业精神或协调能力出色,部门凝聚力强,工作成绩突出,足可为公司楷模者;
2.1.8员工连续一年未请假或迟到早退者,经审查确认后授予全勤记功奖者;
2.1.9对提高公司的声誉有特殊功绩者;
2.1.10大胆实施小改小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者。
3.1记大功
有下列事实之一(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800元。
3.1.1全年度内记功达到五次者记大功一次,由行政处统计后,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者;
3.1.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3.1.3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运作建议改进,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者;
3.1.4在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3.1.5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4.1调薪
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事实),予以调薪,增加工资。
4.1.1达到晋升条件,但暂时职位没有空缺者;
4.1.2一年内记大功达到两次及以上者;
4.1.3工作成绩突出,但尚不足以晋升者;
4.1.4工作性质发生变化,工作量有较大增加者;
5.1晋升
对工作认真负责,业务水平高,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管理水平和协调能力突出的员工,可予以升职,并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5.1.1晋升条件
5.1.1.1具备较高职位的技术能力;
5.1.1.2相关的工作经验和资历;
5.1.1.3相应的管理水平、敬业精神和协调能力;
5.1.1.4职位所需的相关培训。
5.1.2晋升程序
5.1.2.1协理(不含)级别以下人员,可由本人或其直属提出申请,部门最高负责人签署意见,交行政处核实,报总经理或授权人员批准;必要时,可由总经理直接予以晋升委任;
5.1.2.2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由副总经理或以上级别人员提议,经董事会讨论核定后予以实施;
5.13晋升的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单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5.1.4凡因晋升变动其职务,其薪酬自晋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5.1.5年度内有记大过行为者,取消晋升资格。
(二)惩罚
惩罚的种类有六种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工资降级;
5、降职;
6、开除。
1.1 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但不仅限于以下情形)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予以警告。
1.1.1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10元罚款
1.1.1.1质量记录填写有错漏者,且造成轻微后果者(每次);
1.1.1.2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每宗);对追查不到责任人的,将处罚该部门直接主管人员;
1.1.2以下警告予以责任人30元罚款
1.1.2.1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原因,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1.1.2.2不能适时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轻微者;
1.1.2.3布置的工作,但届时未完成造成轻微后果,事后无合理解释者;
1.1.2.4擅离职守,闲游或上班打瞌睡者;
1.1.2.5丢失质量体系文件或管理文件者 (责任人不清时,由部门直接主管承担);
1.1.2.6责任心不强,缺乏敬业精神,情节轻微者;
1.1.2.7对专检项目,质检员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注:生产人员由于自检不严,质量或成本欠控制,处罚措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