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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维修合同_机动车辆维修合同样本

篇一: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

机动车定点维修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3 “维修” 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1.4 “配件材料” 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1.5 “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1.6 “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送修手续

3.1 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3.2 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3 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4.维修费用

篇二:汽车维修合同范本

机动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甲方):

承修方(乙方):

材料提供方式:________。

质量保证期:维修车辆自出厂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30天或行驶5000公里以内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承修方负责。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的车辆单位,甲方在维修期间所发生的大修费用允许临时挂账,竣工后由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应及时为甲方结算费用。其他无长期业务往来车辆单位在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验收合格立即结算维修费用。 现金________ 转账________ 银行汇款________期限________。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

说明:承、托修方签订书面合同的范围:汽车大修、主要总成大修、二级维护及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的。

承、托修双方权利义务

一、适用范围

本合同主要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汽车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道路运输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其他维修项目也可参照使用本合同。

二、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向乙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贵重物品及相关证件。

(二)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承担因材料质量问题产生的相应责任。

(三)应当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

(四)对乙未按照规定出具结算发票和《维修结算清单》的,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验收、结清维修费用并提车。

(六)对乙方擅自将维修工作转托他人,或维修质量达不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有权要求乙方返修,也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应当对托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进厂诊断检验,并填写《进厂检验记录单》。

(二)应当妥善保管托修车辆及固定或遗落在托修车辆上的附件、设备及有关物品。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托修车辆损坏的,应当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

(三)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托修车辆竣工质量检验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并交甲方保存。

(六)向甲方交付托修车辆时,应当出具符合规定的结算发票,并附《维修结算清单》,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

(七)对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维修费用的,可行使留置权。

(八)质量保证期以合同标明为准或双方另行约定,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

(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导致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托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托修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联系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由此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按照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标准执行。

四、其他条款

(一)《进厂检验记录单》、《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经甲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结算价格按照乙方公示的汽车维修项目工时费和材料费价目表执行。

(三)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五、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负责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签字) 负责人: 年月日

篇三:机动车维修合同

机动车维修合同

托修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云南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工程车辆维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维修对象:公司勤务用车及小型运输车;

二、维修内容:上述车辆的定期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维护保养每台车每季度或5000公里一次(以先到期为准),小修及专项修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

三、维修费用和结算

(一)维护保养费。费用以招标报价单为准,小修及专项修理根据甲方需要随到随修。详单见附件2。

(二)结算时乙方应当提供公司报修单、维修工时、材料清单,并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至两月结算一次。

四、维修时间及质量保证

(一)正常维护保养每次时间为2天,开始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要保证按期交车;

(二)车辆如出现临时故障,乙方需在24小时内派人派车赶到现场进行抢修,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观场(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另外联系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从当季度工时费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三)乙方每次维修作业的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经维修交付使用的机动车,在质量保证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造成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但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修车辆和接收竣工车辆;

2、提供送修车辆的有关情况(包括送修车辆基础技术资料等);

3、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维修费用。

(二)乙方

1、按合同规定提供维修服务,准时交付修竣车辆;技术档案;

2、按照有关汽车修理技术标准修车,保证维修质量。对“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维修车辆竣工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单。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向甲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中的质量保证期应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一致。

3、建立承修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向甲方提供维修车辆的有关资料及使用的注意事项;

4、按规定收取维修费用,并向甲方提供维修结算清单。

六、特别约定

1、乙方在车辆修理中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能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不得以旧换新,以次充好,若在修理过程中需要使用旧件,且乙方能保证使用一个周期的,经甲方认可,可以使用,但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需要更换零配件时需经过甲方驾驶员签字认可,所有车辆更换100元及以上零配件通知车辆主管认可,更换500元及以上零配件通知行管部部长认可,更换1000元及以上零配件通知行政经理认可。

3、配件价格原则上按甲乙双方事先确定的价格表执行,若市场价格

发生变动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变化后的市场合理价格执行。价格表中未列入的零配件及车型,按市场价格执行。

七、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如争议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履行的,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乙方拒接甲方驾驶员一切不合理的要求。

九、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1.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等证明资料。 附件2.维护保养分项清单。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法人代表/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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