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的说明
新《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
2016-06-27 15:38:09 作者:徐勇 黄景瑄 来源:中国会计报
2016年4月26日,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下称“《规则》”)正式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规则》的出台将取代已执行14年之久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下称“《财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来说,这是一次重大的制度修订和完善。相较于《财务管理规定》,《规则》在表现形式、管理要求、具体内容上都做了大幅调整和改进。《规则》在形式上更简洁明了,在管理要求上更明确、直观,在覆盖内容上更全面,制定的措施更具体。它对今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践工作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体现资金管理和财务行为管理双重要求
《规则》在表现形式上做了明显改进。原先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分章节共有连续的四十六条款,现在《规则》调整后,按流程顺序为主线分为十二章节六十三条款。除总则、附则外,从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预算、建设成本、基建收入、工程价款结算、资产交付、结余资金、绩效评价到最后的监督环节,环环相扣、脉络清晰,逻辑性更强,使得执行者在实务操作中更易于把握、理解和运用。
此外,《规则》在管理要求上体现了资金管理和财务行为管理双重要求,侧重点突出,目标清晰。
在资金管理上,《规则》侧重于财政资金管理,强调专款专用,按预算执行,目标是为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则》
把资金的预算管理作为单独章节来描述,充分说明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同时,对基建资金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也反映了其作为财政专项的特点,如作为项目管理、纳入部门预算、资金申请执行“二上二下”的基本流程、预算变更需执行严格的审批流程等。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重大设计变更”这一情形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这是原《财务管理规定》中所没有的。
在财务行为管理上,《规则》侧重于过程和手续的规范性、完整性,目标是为了确保项目建设的财务工作有序、合规、责任清晰,保障投资目标的实现。如在建设成本管理章节中首次明确了七种不得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支出内容,其中包括“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等。这种细节释放出的信号就是要求基建财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必须做到既关注大额(合同)支出的合规性,又关注支出细节的严谨性和记录痕迹的完整性。
加强结余管理理念
结余资金的处理是这次《规则》修订力度最大、变化最大的部分,充分体现了财政部不断加强结余资金管理的思路和理念。《规则》不仅调整了结余资金的认定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了结余资金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七条“结余资金指项目竣工结余的建设资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资金”,这意味着建设项目结余资金认定与项目会计核算产生的账面结余之间将存在政策性、永久性差异。
账面结余中属于因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产生的部分将不认定为结余资金。这实际上允许建设单位因预算、核算以及税务政策之间的差异形成的结余留归单位使用。
第四十八条对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处理作了较大调整,规定“如有结余,按照项目资金来源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收回财政”,取消了原《财务管理规定》中结余的30%作为单位留成部分,上缴期限由原《财务管理规定》中的“决算批复后30日”宽限至项目验收后3个月。
这样的调整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基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严格性和用途的专门性,另一方面也将促使建设单位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率,从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的投资效益。更符合实际需要
《规则》中提到了多个原《财务管理规定》中没有提到的、而在实务工作中又确实存在的问题或者事项,并给予了明确答复。如对前期费用的处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这告诉建设单位,如果项目没有正式批复,即便申请了财政预 拨经费,发生了合理合规的前期费用,也不得计入项目的建设成本,已取得的票据必须妥善保管,待项目批复后才能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又如对尾工工程的规定,《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项目一般不得预留尾工工程,确需预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尾工工程在原制度中并未提及,这意味着在项目竣工
验收时不允许存在,如有未建、未完工的工程内容,则不能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
但在实际工作中,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即便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完成了,但仍有少部分建设内容迟迟无法顺利完工,因此拖延了整个项目的及时验收和交付使用,给国家和单位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投资浪费或者损失。《规则》在对尾工工程作出基本表态的基础上,也作出了适当让步,对确需预留的尾工工程限定了金额上限。这既维护了项目依法建设的严肃性,又体现了尊重客观实际、顾全大局的精神。
体现公平公允交易原则
在工程价款的结算管理方面突出体现了公平公允交易原则。《规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竣工价款结算的最晚期限,即“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而原《财务管理规定》没有相关条款。
结合实际工作反思,确实经常存在项目验收了工程款却迟迟不结算的现象,导致矛盾、纠纷不断,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屡屡发生。新规定的出台既规范了建设单位的付款行为,又从制度层面保障了施工单位以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而原《财务管理规定》则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两者之间的差别体现在几个关键字眼上。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原先的“必须”改为“可以”,保证金清算的时间由原先的“一年”改为“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原先没有规定可用银行保函形式替代,新规定则允许使用。
这样的修改表明了新《规则》在对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经济利益上所持的公允性立场,并结合实际赋予了建设单位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权,也对资信好的施工单位予以了支持和鼓励。(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篇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 性质的开支。 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下表。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篇三: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3]7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我部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来函来电要求对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经验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作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
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帐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既冲减工程成本。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用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至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开
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政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
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订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订分行业、分规模的
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研究制订加强代建制建设项目财政财务管理指导意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