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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法律效力

篇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二、三、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很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笔者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虽然未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一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要内容合法。

二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造成侵权的,可提起诉讼。

三是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公示原则是现代法律法规生效的一个要件,作为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更必须对其适用的人公示或告知,未经公示或告知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篇二:员工手册法律效力

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的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公司的规章制度想要具备法律效力,要满足三个条件:1、内容合法;2、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3要向劳动者公示。 其中“民主程序”的流程:公布草案→向员工公示、征求意见→员工提出后可以适当调整、整理→定稿→公布。

律师建议:公司员工不多的情况下,可以在开会的时候向员工公布《员工手册征求意见稿》,形成会议记录,在征求时间截止之后,根据征求的意见调整、整理,最后形成最后正式手册,向员工公布,并且由员工签字确认。(期间需要留存员工签名等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条款的内容分析,用人单位有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力和义务;从企业有效管理的角度分析,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及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也可以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规章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内部的“法律依据”。但是,用人单位并非可以随意制定规章制度,也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就如何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一、内容合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不仅应该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还应该合理公平、符合社会道德,否则将会被视为内容不合法。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不能低于法律对于劳动者保护的最低标准,尤其要重视劳动基准法对劳动者保护的一些强制性规定、避免出现抵触的情形。

二、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公示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公示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让劳动者知悉对其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公示是用人单位的单方行为,无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公示的方法多种多样,目前较为常见的办法包括:

1、直接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设置专门条款,让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确认;

2、将规章制度以手册形式发给员工,让员工在签收单上签收; 3、将规章制度放置网上,通过计算机技术记录员工的浏览记录; 4、在企业公共区域将规章制度内容全文公告,并且将规章制度的公示现场以拍照、录像的形式记录备案;

5、将规章制度发送到员工的电子邮箱,保存发信记录; 6、将规章制度作为员工的考核项目,并记录员工的考核结果; 7、组织员工学习规章制度,并保存学习记录。不管采用何种公示方法,用人单位都应该确信该种方式能够让员工知悉所公示的规章制度,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注意保存公示的证据。

篇三: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Z301012 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中国法是以宪法为核心制定各种法律,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及常委会(一般法律)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例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例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办法、规定

(六)地方规章——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地方××

(七)国际条约

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备案和审查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决定; 适用部门规章,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国务院决定。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制订机关裁决。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一、建设法的定义:

建设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公民在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设法律和建设行政法规构成了建设法的主体。

二、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的关系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行政监督管理关系。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Z301013 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合同关系就是一种民事商事关系。

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特点:

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 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四、建设法律、行政法规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律关系体现在各单位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

(2010年真题):

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C.安全生产法

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办法

解析:

法创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条例创制机关是国务院

××办法、规定创制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创制机关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办法、规定是地方规章,创制机关是地方政府

答案:A

例题(2011):不同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裁决。

A.国务院主管部门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答案】C (P6)

答案:C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主要知识点: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Z301021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1、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2、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Z301022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

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表现在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方能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作用

(一)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能够有效避免行政干涉,利于发挥各自优势、进行正当竞争、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1Z301023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一、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二、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三、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下列关于企业法人,描述正确的是()。

A.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单位、勘察单位、建设单位等活动主体都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B.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法人。

D.对于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规模如何,都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

解析:

A、P10

B、P12

C、P10

D、P11

答案:C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主要知识点:

1Z30103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1Z301032 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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