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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管理办法

篇一:公租房实施管理办法

公租房实施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确保廉租住房租赁与补贴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序地进行,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的所有在职员工。 三、申请对象与条件:

在本公司工作满半年(含)以上的在职员工,且符合本办法申请条件的人员或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1)公租房适用于除芜湖市(不含四县一市)的所有在职已婚员工(通用性条件); 2)在司连续工作满半年及以上骨干员工;

3)在芜湖尚未购房或已购房尚未拿房者(拿房后半年内办理公租房退房手续); 4)一线员工、技术人员、人才引进优先的原则; 四、公租房政策

1、公租房房间面积与租金以高新区公布的面积与租金为准; 1)公租房面积:60 m2二居一厅一卫; 2)公租房租金:7元/ m2; 2、公租房硬件设施配备:

3、公租房租金与保证金政策

1)对符合条件且公司审核通过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与公司各承担50%(即¥3.5元/ m2),保证金为1000元;

2)对不符合条件的的人员或家庭,公租房租金由承租人100%(即¥7元/ m2)承担,保证金为1000元;

4、其他:水、电、汽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理;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租房租赁与补贴采取常态化申请、集中审核、统一发放,即申请人在每个工作日均可提出申请,各事业部、部门按月进行初审合格后提交企管部,企管部每月组织一次审核确定具体的申请人员情况。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凭身份证,至所在部门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如实填写后,提交至所在部门进行初审。

户籍和家庭成员情况的相关材料: 1)

申请人员户籍证明:户口本与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产证明:以芜湖市房产局出具的房产证明为准(夫妻双方),其针对于已购房

尚未

拿到房产的需提供

二)审核公式

1、各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人员相关资料报送企管部,由企管部组织进行终审,符合申请要求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公示后未通过,并经证实申报材料存在不真实或伪造材料者,将免除其公租房申请权利。

2、原则上要求每个月对申请资料进行一次审核和公示,各部门、事业部每月20日前报送公租房申请资料,企管部每月25日前组织终审,并公示结果。

六、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

1、公租房入住手续办理时间为每月1-5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经公示通过后的申请人,由企管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1)签订协议需提供材料:居住人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两寸免冠近照2张; 2)《公租房租赁与补贴协议》、《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等; 3)房屋租赁保证金¥1000元,入住前一次性缴纳,保证金不作为房租抵扣款。 3、以上手续完成后,由企管部组织承租人至现场登记发放钥匙,并对房间内设施的完好程度予以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房租缴纳与补贴发放:对取得公租房租赁与补贴资格的员工,由企管部组织财务部等相关人员核算租金与补贴,租金与补贴(3.5元/平*面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七、监督管理

1、申请员工应如实提供申请公租房的相关材料。对弄虚作假、隐瞒住房条件,骗取公租房与补贴的员工,一经发现并证实者,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追究责任。

2、所有入住人员必须遵守《公租房入住须知》、《房屋内设施损坏赔偿表》并服从物业及公司的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住房用途、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不得转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

3、所有公租房试住期合同为半年,试住期合格的签订周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由企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新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实施调整;

4、所有享受公租房人员,离职(含辞职、辞职与自动离职)后必须于7日内无条件搬出公租房并办理退房手续,自离职日起租金按照7元/ m2收取,承租人员离职后应在7日内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并结算租金、保证金等各项费用,预期未至企管部办理退房手续及未搬出房间者,我公司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进行强制驱逐,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管部收回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同时视情追究其法律责任: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利用公租房之便,从事违法行为(如 “黄”、“赌”、“毒”、“传销”)的;

6、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公租房未按规定及相关法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本办法由企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篇二:公租房管理办法住建部十一号令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 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本本。

篇三:2014教师公租房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2014-2015学年度教师公租房

分配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公租房利用率,以利于工作为原则,确实解决

部分教师住房困难,结合教职工工作需要,经研究制定以下

分配方案: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住

1、县城没有住房,以校为家的教师;

2、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的教师;

3、以校为家、带小孩且带主要学科的教师;

4、招聘的免费师范生。

二、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及办法

根据国家公租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本期开始对入

住教师公租房的教师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 2

元,每年按10个月收交共计700元(教师公租房单间建筑

面积为36㎡),有线电视收视费每年552 元(依据自然年为

标准,每月46元,含电话费、电视、宽带,电信公司收取),

水费、电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水费5元/吨,电费为0.60元/

度(自动刷卡式电表)。收取办法:房租费每年按十个月收,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一次性结清。水费按学期收,每半年收一

次,电费由自己充卡。

(二)管理办法

1、教师公租房属于学校公有财产,内部所有配置设施

所有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入住者;

2、入住者必须爱护、保护公共财产,入住前学校保证

设施完整,配置物品使用正常。交付给入住后,一切维护、

使用均归入住者,若出现人为损坏、丢失等,由入住者负责

维修或赔偿。

3、公租房使用归本校教职工,不能租赁或转借给他人

居住,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该房屋,取消使用权。

4、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付租金(租金须在

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方可入住)、水电费,若不按规定时间

交付,学校有权收回房屋。

5、若因自然灾害或房屋不能居住,由学校负责免费维

修。

6、学校与入住教师每年签订一次合同,若入住教师因

个人原因不再入住,提前书写退房申请,房租由学校收到申

请后下月退还。

三、几点说明

1、自本学年起,学校不再对公租房住户实施任何减免,

入住户入住时须一次性结清房租费及电视信号费。

2、对于应当腾退而未按时腾退人员,除加倍收取租金

外,学校将按影响整体工作给予师德方面考核。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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