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一流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范文 内容页

国有企业管理细则

篇一: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消除事故,以及减轻工人繁重体力劳动,保证安全生产而采取的各种组织管理工作的总称。

1.2 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生产安全是全公司员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神圣职责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安全生产教育管理

2.1 安全教育是保证公司生产安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强化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2.2 接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干部、各类工种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重点在于特殊工种工人、新员工、变换(调岗)工种和复工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内做工、外来培训实习人员等。

2.3 安全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2.3.1 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3.2 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2.3.3 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培训。其主要内容是本公司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电气安全技术与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等。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是指对锅炉等受压容器、电气焊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进行的专门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2.4 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方法。

2.4.1 坚持三级教育。对新工人、外部调入和委培人员必须施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级教育、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

2.4.1.1 公司级教育内容

a 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及安全生产法纪教育,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遵从“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准则,提高安全生产

的自觉性;

b 介绍公司的生产基本情况,阐明公司界区内危险地区和要害部门,突出讲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c 进行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科学知识和工伤事故急救知识的教育,使每个员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提高预防和排除事故的技能,增强预防职业危害的意识和本领。

2.4.1.2 分厂(分公司)、部门级教育内容:

a 根据分厂(分公司)、部门所具特点,介绍所辖区域内的生产(工作)及工艺流程等情况;

b 进行分厂(分公司)、部门生产(工作)的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防火知识的教育;

c 进行遵守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的教育。

2.4.1.3 班组级教育内容:

a 进行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的教育;

b 对工本种性质和本班组所使用的机电设备及其做好维护保养的注意事项进行教育;

c 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使用前的教育;

d 教育正确合理使用劳护用品和搞好现场文明生产。

2.4.2 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定期教育。凡经聘用的中层以上干部,结合每年初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公司领导层成员必须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轮训班学习。

2.4.3.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教育。凡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电气焊、起重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准凭证操作,并严格每年复训考核一次。

2.4.4 全员安全教育。由各分厂(分公司)、部门按公司规定要求组织教育,每年至少一次。

2.4.5 组织变换工种教育。凡工人在本分厂(分公司)、部门内部或调入其他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由接收分厂(分公司)、部门和班组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新岗位操作。

2.4.6 坚持复工教育。因长病假、丧假、产假暂离岗位或因故离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方准复工上岗操作。

2.4.7 搞好班组长培训。公司在组织班组长的每年轮训中,必须列入安全教育课程,新任班组长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安全生产值班管理

3.1 公司各级的安全生产值班管理,主要是发挥它应具备的监督和保证作用,确保公司的生产安全运行。

3.2 统筹择定各级安全值班人员

3.2.1 公司安全值班,早班由安技部门统一安排,中、夜班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指派中层以上干部负责值班。

3.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值班,由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由各相关的安技员作好统筹安排。

3.3 安全值班人员的主要任务

3.3.1 向员工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

3.3.2 督促员工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纠正违章作业现象。

3.3.3 检查机床设备的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善,电器开关及插头插座是否齐全、完好,动力和照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必须随时随地清除不安全因素,制止乱拉乱接现象。

3.3.4 监督锅炉、受压容器、行车、气电焊等特种设备是否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是否具有操作证。

3.3.5 监检汽油、柴油等油类及易燃、易爆等化工品是否由专人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发放、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3.3.6 对公司辖区和分厂(分公司)内主要干道发生堵塞不畅现象,机动车辆时速超过规定必须立即组织治理及强行制止。

3.4 安全值班人员的职权与责任

3.4.1 值班人员必须对公司整体安全生产负责,若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伤亡、

火灾和其它事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中、夜班公司值班人员和分厂(分公司)带班值班人员应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失职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3.4.2 在值班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所在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成员,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外,还应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技与保卫部门,及时作出处置。

3.4.3 对违章操作者有权劝阻、教育,直至责令其停止操作。

3.4.4 对值班当天发生的重大伤亡、设备、火灾等事故,各级值班员应负责参加事故的调查,陈述所知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并有权参与事后处理。

3.5 安全值班人员的具体要求

3.5.1 值班人员应按日程安排主动搞好值班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生病、出差、开会等)确实不能到岗的,应事先请假。

3.5.2 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妥善做好交接班工作。

3.6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以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 安全生产监控检查管理

4.1 安全生产检查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保证安全生产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重点监控检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二废治理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通过监控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4.2 常规性安全检查

4.2.1 公司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的领导负责,安技、保卫、设备动力、后勤等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或重大节日进行一次全面性安全大检查。

4.2.2 分厂(分公司)、部门安全检查:由分厂(分公司)、部门领导组织有关职能人员和班组安全员参加,每月进行一次,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安技部门备案。

4.2.3 班组安全检查:由生产组长、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排除,确保生产安全。

4.2.4 岗位安全检查,应当做到班前、班中、班后检查,消除隐患,杜绝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 专业性安全检查

4.3.1.根据《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与《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预测和度量》的法规,安技部门应定期搞好安全检查及自评复评工作。

4.3.2.由保卫部门查防火、防爆及消防设施、消防器财的完好性,查重点要害部位保卫工作的严密性,查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与使用及其场所的安全可靠性。

4.3.3.由动力、设备部门查机械、动力、起重运输、电器设备、电气线路、避雷装置的安全程度,并对锅炉、压力容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鉴定工作。

4.3.4 后勤部门、保卫部门查机动车辆完好情况,保卫部门查驾驶人员的年审工作。

4.3.5 基建部门负责查厂房建筑、道路、下水道、防汛防台设施等安全可靠情况。

4.3.6 职工医院主要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工业卫生饮食卫生及预防传染病所采取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各类检查应将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责成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或人员及时组织整改并汇总上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查。

5 安全生产树标采样及异常动态管理

5.1 树标采样管理

5.1.1 安技部门应根据公司界定区域,统一筹划设牌树标的布施管理。平时应当监督、指导分厂(分公司)、部门按照总体布局要求,设计和管好安全生产标牌、灯箱。对于锅炉房、发电间、变电所、空压站、乙炔间、危险品库、油库等重点要害、危险部位,必须设置及悬挂醒目标志,常树警戒,促使员工克服麻痹,倍加防范。

5.1.2 公司所有的安全生产标志设施,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擅自移动和拆除,违者必追究责任。

5.1.3 对于公司现场有关安全的优态及异态情况,安技人员应及时做好影像或标本的采样制作,并按序立档管理,以备择时表彰,按需展示。

5.2 异常动态管理

5.2.1 凡属安全技术管理上出现的问题和异常信息,相关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由安技部门作出妥善处理。在生产现场安全濒临危急紧要关头时,安技部门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随即报告公司领导作出相应决策,以防酿成重大安全事

篇二: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为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细则》。

1.2 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和掌握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勤奋工作,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1.3 在实行奖惩制度过程中,必须把思想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时,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纪职工的处理,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奖励

2.1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2.1.1 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2.1.2 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有发明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成绩的;

2.1.3 在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增产节约、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

2.1.4 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生命和集体财产少受或免受损失的;

2.1.5 在抵制不正之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2.1.6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2.1.7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2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劳动模范、通令嘉奖、先进工作(生产)者、晋级、记大功、记功等荣誉称号。

2.3 奖励程序:

2.3.1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或给予通令嘉奖的,由总经理会同工会提名,征求职代会和党委意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3.2 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由班组民主推荐,部门领导审核,经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批准;

2.3.3 职工奖励性晋级,由总经理提名,征求职代会意见和公司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由总经理决定;

2.3.4 评选标兵及记大功、记功等,经公司工会提出建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由总经理批准;

2.3.5 中层以上干部获先进以上荣誉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名,听取职工代表组长意见后,由党委和总经理决定;

2.4 对于受到上述奖励的职工,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其事迹载入档案,作为转正、定级、晋级、晋升的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3 惩罚

3.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以下简称处分)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1.1 违反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如一个月内迟到、早退2次以上;一个年度内迟到、早退4次以上;因本人原因连续满3个月及以上或累计满4个月及以上完不成生产或工作任务的);

3.1.2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3.1.3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3.1.4 工作不负责任,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1.5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资财,损公肥私,使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3.1.6 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和其他违法乱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

3.1.7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2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指开除公司籍)。

3.3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情节比较严重,符合开除条件的,同时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也可先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3.4 员工因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徒刑关押执行的,可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判处徒刑,在缓刑、管制或拘役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5 员工在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犯有上述3.1条规定之一的,应给予开除处分,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察看期间表现好的,可缩短察看期限半年至一年,提前恢复司籍。

3.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停工(停职)检查或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6.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其停工(停职)检查。停工(停职)检查是帮助员工认识错误的一种方法,停工(停职)期一次不超过五天;

3.6.2 由于违纪经过教育或受到行政处分,又坚持不改的,公司有权给予解除合同;

3.6.3 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经批评教育无效,总经理有权给予除名、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3.7 经济处罚:

3.7.1 触犯本条例3.1条行为之一的应当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撤职处分的,应当扣除3--6个月绩效工资;

3.7.2 触犯本条例3.1.3、3.1.4、3.1.5之一行为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根据具体损失情况确定。可从工资中扣除,也可一次交清;

3.7.3 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改发生活费。

3.7.4 对于受到停工(停职)检查处理的,检查期间按无锡市当年最低生活标准发给生活费;

3.7.5 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员工,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不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同时给予降级(或降薪)处理;

3.7.6 对于受到降级(或降薪)处分的,一般降技能工资一级。

3.8 惩处审批程序:

3.8.1 给予留用察看以下(不含留用察看)处分的,由受处分员工所在部门提出书面呈批报告,经有关部门核定,报劳资部门审查,征求公司工会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2 给予留用察看、除名的,须经总经理提名,听取职代会意见和党委意见,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3 给予开除处分的,由总经理提出建议,听取党委意见,经职代会讨论决定。

3.8.4 责令停工(停职)检查的,由所在部门向劳资部门提出,经总经理批准。

3.8.5 职代会对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或处理)有建议权,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听取党委意见后,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6 由于特殊原因不宜公开处分(或处理)的,由有关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分(或处理)建议,总经理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8.7 员工处分(或处理)应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的基本要求进行。操作过程中要结合所犯错误性质、认识态度、一贯表现慎重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

3.8.8 书面呈批报告包括下述内容:a.班组级讨论意见;b.部门建议行政处分意见;c.部门民管组意见;d.有关部门关于错误事实的核实意见;e.劳资部门审查结论;f.职代会代表组长会议或工会委员会讨论意见;g.总经理决定。

3.8.9 员工处分审批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

3.8.10 受到处分或被除名者,由劳资部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处分(或处理)记入本人挡案。处分(或处理)可在公司范围内公布。

3.8.11 受到处分不服者,可在公布处分之日起十天内(除名、开除的在十五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上级机关未作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3.9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满半年以后;受到撤职处分的,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在正式恢复公司籍以后,在评奖、提级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3.10 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或处理)员工时进行打击报复或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或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篇三:国有企业问责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草稿)

目录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 2

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 2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 4

第四部分 分则 ............................................................................................................................... 8

第一节基本规范 ................................................................................................................. 8

第二节 财务管理方面 ......................................................................................................... 10

第三节 研发采购体系方面 ................................................................................................. 13

第四节 营销及市场管理方面 ............................................................................................. 16

第五节 质量管理方面 ........................................................................................................... 18

第六节 投资管理方面 ........................................................................................................... 19

第七节 安全责任方面 ........................................................................................................... 20

第五部分问责处理权限与程序 ............................................................................................... 21

第六部分其他事项 ................................................................................................................... 22

第一部分问责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界定职责、规范行为、严肃纪律,按照“职责清晰、分工明确、

授权经营、监管有效”的原则奖优、治庸、罚劣,实行程序化管理,减

少和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企业和股东造成重大损失或对员工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部门、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单独、共同或与公司外部第三者共

同实施的,给公司经济利益已带来事实上损害、或给公司带来重大不良

影响的事实和行为,这种行为应该受到问责。

问责是在工作过程、各部门自查过程、公司内外投诉、举报、申诉及

违规、违法责任人检讨过程等所发现,通过正当合法的调查、审计、

监察手段取证,证实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行为责任,并责令其按照公

司的相关制度单独或合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部分 责任追究的原则及依据

第一条 责任界定的一般原则: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未尽职责、或违反常规常识、或滥用职权操作业务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授权人因授权不当或用人不察导致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项的,授权人应承

担连带责任。

(三)部门领导应对其部属的渎职、重大失职、违规违纪等行为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责任事故是由连续的业务操作行为导致的,各有关当事人对自己所处时间段实施的业务行为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已向下一环节责任人传递的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责。

当事人并非本身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负责任而完全是因其上一环节责任人提供的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合理导致责任事故,且当事人已经采取充分措施避免或挽救损失或影响进一步扩大,责任由其上一环节责任人全部承担。

(五)责任追究时以对责任人个人的经济赔偿与行政处罚为主,有重大损失或有恶劣影响的事故,也可以具体单位和部门为责任主体。

第二条 除以公司所有规章制度作为责任定性标准外,绩效考核协议书、各岗位

职责说明书也是定性标准,同时,某项业务事项操作时所处的行业惯例与环境、通行的操作常规以及基本常识等也可作为定性依据。

第三条 责任界定的依据:

(一)有关制度、标准对失职、渎职、违规、违纪行为的证据特性已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二)对不按公司制度流程处理相关业务或流程设计不当、不相容职务未进行有效分离等致使公司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或产生利益损失风险的,可推定其行为属渎职、失职或违规违纪行为,除非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三)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或依据管理漏洞推定有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领导的失职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项目进展中出现责任人变更,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的遗留问题应及时发现、报告和解决,如新责任人对原责任人遗留问题无作为,则视同失职追究其管理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

(五)虽未造成明显损失,或造成的损失无法量化,但对公司整体利益存在潜在风险的,追究当事人责任,除非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及表现:

1、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2、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3、借职务之便向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

4、假借他人名义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

5、借职务之便向假借他人名义实际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投资行为;

6、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的投资对象服务或因自己的投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

作;

7、利用职权,直接干预或授意业务经办人员违规或不按常理操作业务,影响业务的公正性,给公司带来损失风险;

8、有业务处理权的敏感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部、质检部、市场部等)或个人利用职权,存在收受外部业务单位或个人的回扣、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或有主动索取各种物质利益以及其他行为,损害外部业务单位利益;

9、违反合同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发出合同要约的;未经审核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或擅自对外发放“有效”(已签字或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以自己的名义或与第三方串通以“假合同”骗取项目审批或直接参与公司业务操作;违反印章管理规定,以虚假合同、协议文本骗取加盖印章,或在加盖印章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导致公司产生利益损失风险;

10、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标准,处理会计记账业务时滥用会计科目或严重出错,导致账务混乱,使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在与业务往来单位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

11、使公司的价格、成本资料、物资招投标报价、机密技术资料、内部报表等内部资料私自泄漏给外单位;

12、选择上下游客户时隐瞒重要事实或弄虚作假,使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成为合格供应商或经销商;

13、其他造成公司利益存在重大风险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无法量化的行为。

第三部分责任追究处理细则

第一条 问责处理分损失可量化问责和损失无法量化问责,处理方式主要有经济

赔偿与行政处罚两大类,其中行政处罚分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降级、降职、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问责追究,以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相结合方式处理。

依据责任事故的性质、损失的轻重、当事人对责任事故的认识态度,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及免责任追究,或者通过并行使用处理方式达到从重、加重追究的目的。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可从轻、减轻或者免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或消除影响,积极配合处理机构追索损失且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二)责任事项发生后,调查程序启动前,主动讲明真实情况,或主动提供重要线索,检举揭发其它正在进行的责任事故,经查证属实的。

(三)检举揭发其它已发生但尚未被查处的责任事故,协助处理机构调查、取证并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五)公司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允许失败,因此而导致的损失与责任事件损失不同,对技术创新失败的损失免责任追究。但前提是技术创新操作流程必须符合公司内部有关技术管理规定、新产品开发程序等管理制度,因违反操作流程或相关制度导致的损失要进行责任追究。

(六)其他有必要从轻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应从重、加重责任处罚:

(一)采取诸如拒绝接受管理监督、拒绝提供资料、毁灭证据、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等方式,蓄意阻挠调查工作的。

(二)对调查人员、举报人员、证人、申诉人实施威胁、恐吓、利诱、打击报复等行为的。

(三)对一年内受二次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拒不退赔,放任损失及影响扩大的。

(五)其他有必要从重处理的行为。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