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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协议书范文合同协议书范文条件(第1部分)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劳务
  34.1 职员与劳务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全权负责无论地方的还是其他方面的劳务及职员的雇用,
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人不应从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服务的人员中
招募劳务或职员,承包人应负责将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员送回原籍,并安排将要送回但
尚未返回人员的生活,直到他们离开工地。非中国籍的及在国外招募的人员应在施工完成
后离开中国。
  34.2 承包商的外警劳务及职员
  除自有劳务来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规定办理之外,承包人应按下述(a)至(d)
款的详细规定,负责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劳力和外籍职员(下称“外籍人员”)招募、交通
和食市供应以及与此有关的人员费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出入境签证、中转签证及居住许可证等
的发放应遵守中国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应负责为进入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获取所有必需
的签证或许可证。
 (b)当承包人认为有必要为工程的实施而雇用外籍专业人员和监理人员时,承包人
为雇用这些人员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员的家属申请来华之前,必须取得业主的书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与临时雇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外籍人员打交道过程中,应
对所有的公认的节、假日和宗教习惯或其他风俗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尊重。
  34.3 当地劳务的获得
  承包人只能与中国境内被允许提供劳力的部门(见条款16.2)签订劳务供应协议,
协议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
  34.4 当地劳务的工资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根据中国及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的法律与规章的更改,调
整其当地雇员的工资。
  34.3 工地规则
  业主与承包人将制定工地规则并在其中订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内容:
 (a)安全防卫;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环境卫生;
 (e)防火措施;
 (f)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34.6 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
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财产免遭行为
的破坏。
  34.7 供水
  承包人应根据当地条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在现场为其职员和劳务人员提供足够
的饮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酒精饮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现行法令、法规及政府规章或命令外,不得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
以其他方式转让任何酒精饮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许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员从事任
何此类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转让。
  34.9 武器弹药
  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任何武器弹药给予、易货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与任何其他人,
或允许或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35.1 劳力及承包人设备的报表
  如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文详细的书面报表,其格式和时间
隔由监理工程师预先规定,报表中开列承包人在工地随时雇用的人员与各类工人人数,当
监理工程师需要时,还应开列有关承包人设备的此类报表。
  35.2 安全员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员,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
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安全员有权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事故的发
生。
  35.3 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人员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井在监理工程师随时提
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告
  35.4 事故报告
  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冈能短的时间内将其详细情况报告监理工程师。如果出现人
员致死或其他严重事故,他应以最快方式通知监理工程师。
            材料、工程设备及工艺
  36.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质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所采购的当地和进口材料运至工
地现场。在尽可能合理而可行的范围内,鼓励承包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材料和设
备。
  所有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
 (a)符合合同规定的相应品级并符合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要求,及
 (b)接监理工程师要来随时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规
定的其他地点或任何此类地点进行试验。
  承包人应提供检验、测试及试验任何材料或设备通常所需要的协助、劳力、电力、燃
料、储藏室、仪器及仪表,并应在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
提供样品以供试验。
  36.2 样品费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确地指明或规定试样应由承包人提供,则承包人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
供全部试样。
  36.3 检验费用
  如果检验属于下列情况,承包人应承担其任何检验费用:
 (a)在合同中明确指明或规定,或
 (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够详细的说明(只有在通过一项荷载试验或其他试验方可确定
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设计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以使承包人能定价或在投
标书中标价。
  36.4未规定检验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的任何检验:
 (a)未规定及未明确指明,或
 (b)(在如上所述的情况下)未详细说明,或
 (c)(尽管规定或指明了)监理工程师要求不在现场、或在制造加工或准备这些材料
或设备的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试验。
  这些试验结果表明,材料、设备及操作工艺未按合同规定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则
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36.5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36.6 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用或者
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
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
所的权利。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如
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
人的义务。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承包人也即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
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由此而引
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任何这
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
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
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
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
备好可供检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除非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认为检查并
无必要,则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此类工程部分的检查和测量及基础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35.2 剥露和开孔
  当监理工程师随时指示对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进行剥露或在其内或贯穿其中开
孔时,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应对之重新覆盖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几部分已经按照本
条第38.1款规定予以覆盖或掩蔽,并且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
包人协商后决定承包人为剥露、开孔、穿洞、复原及整理好这些工程所支付的费用,此项
费用应加到合同价中,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仔何其它情况下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
承担。
  39.1 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设备的拆运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从现场搬走监理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任何材料或设备;
  (b)用适用、合格的材料或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设备;
  (c)对尽管先前已进行检验或中间交付但监理工程师认为由于:
  (1)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或
  (2)由承包人本身进行的或由其负责的设计,仍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均要将工程拆除
并重新建造。
  39.2 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违约
  如果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或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指令未规定时间时),承包人一方执
行上述指令时违约,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
造成的或伴随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产生的费用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并由业主向承
包人收回这笔金额或从任何应付给或到期成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
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暂时停工
  40.1工程的暂时停工
  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应于所指示的时间内,以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方式
暂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进行监理
工程师认为必要的妥善保护和保证其安全。
  但下述暂时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规定者;或
 (b)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导致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必要的停工;或
 (C)由于工地气候情况导致的必要停工;
 (d)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监
理工程师或业主的任何行为或过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规定的任何风险),应按40.2
款的规定办理。
  40.2 暂时停工后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根据40.1款规定在适用于本条款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可以
决定:
 (a)根据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类暂时停工导致合同费用的增加;
  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0.3 暂时停工持续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进展根据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而暂时停工,井里自停工
之日起120天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未发出复工许可,则除非该项停工属于本文第40.1款的
(a)、(b)、(c)或(d)的四种情况,则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送通知,要求从
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的28天内允许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继续进行施工。如果在该期
限未得到此项允许,则承包人可以选择如下的处理办法:如这种暂停只影响整个工程的
一部分时,则把这种停工视为第51款规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
知监理工程师,但并非必须如此;影响整个

工程施工时,则视为业主违约,据69.1款终
止合同,在这种情况发生时,应按第69.2及第69.3款处理。
               开工及误期
  42.l工程开工
  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发给的开工通知后,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从速开工,开工通知
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在此之后,承包人应从速开工,
不得延误。
  42.1 现场的占用权和出入权
  除了合同中可能规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随时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围,及
 (b)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顺序,业主应在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通知的同时,让承包人占
用,但此顺序服从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顺序。
 (C)相应的工地范围,及
 (d)根据合同应由业主提供所需的进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规定的计
划,或按承包人在给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的通知书中提出的合理建议开工及进行施工。
业主应随工程的进展,使承包人进一步占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况下,按计
划或建议尽快进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工地使用于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 未能给出占用权
  如果业主未按42.1款规定让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误工期或支付了费用,监理
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决定:
  (a)承包人按44款规定有权得到的延期,及
  (b)应增加到合同价中的费用额,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按报业主。
  42.3 道路通行权及设施
  承包人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捐税,承包人还应
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42.4 临时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临时工程用地,他应在辅助资料表——临时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
中列出,以供业主批准。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冈包括工程活动、办公室、食宿设施、临时通
道及其它类似的临时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围由业主负责提供给承包人,未经业主批推
的额外用地应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负费用。
  43.1 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标书附录中规定时间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应按48款规定在
从开工日起计算的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或在第44款规定的延期在内的相应时
间内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长
  如果由于:
 (a)额外或附加工程的数量或性质,或
 (b)本合同条件中规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误,或
 (C)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
 (d)业主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或
 (e)其他不属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或应由其负责而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承包人有权
延长全部、或任问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
决定可延长的时间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l
  44.2 承包人应提交的通知及详细情况
  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作任何决定,除非承包人已经:
  (a)在首次出现这种情况后28天内通知了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及
  (b)在提交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28天内或其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了有关承包人有权延期的详细申述,以便可以及时对他的上述意见进行研
究。
  44.3 临时延期决定
  如果一种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28天内送交第44.2款(b)
中规定的详细情况则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监理工程师临时情况报告并在这些
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送交监理工程师最终情况报告,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
在收到临时情况报告后,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决定临时延期。在收到最终情况报告后,监理
工程师应考虑所有情况决定总延期,在这两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均应根据情况通知承包
人并抄报业主。最终审查,不应减少已由监理工程师决定了的延期时间。
  45.1 工作时间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及下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工程无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间
或当地公认休息日时间内进行施工。但不包括当抢救生命或财产或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
免地、或绝对需要在上述时间内施工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要程师
提出建议。本规定并不适用于习惯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业。
  46.1 施工进度
  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
情况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的步骤,以加快施工进度,
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为
了执行监理工程师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标,承包人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于夜间或当地公
认休息日内进行任何作业。如果承包人为完成本款规定的义务所采取的任何措施涉及业主
产生额外的监理费用,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决定相应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报销这部分费用或从应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的费用中扣回,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47.1 误或赔偿费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规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
部分工程,则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投标书附录中说明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所致的赔偿费
(这笔款额是由承包人为该项违约支付的唯一的款额),而不作为罚款,其日期自相应完
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应的部分工程发给移交证书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数。罚
金不应超过投标书附录中载明的限额。在不使其他赔偿方法受损害的条件下,业主可从应
付给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该项赔偿费。此项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完成
该项工程的义务或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47.2 赔偿费的减少
  在整个工程或任何区段完工之前,如果该工程或区段任何部分已经发出了移交证书,
则在合同中无替代条款的情况下,对签发上述移交证书以后出现对剩余工程拖期的赔偿费
的数额相应减少,其减少比例为上述已签发证书的工程部分或区段的价值与整个工程的价
值之比。本款只适用于赔偿费的比例而不影响其限额。
  47.3竣工奖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规定的时间前完工,业主则应根据第48款颁发的竣工移交证书
和签署日期与第43款规定的完工时间之间的天数,按照投标书附录规定的数额,支付承
包人每天的奖金。
  为使业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

占有并启用工程的某些区段,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该区段完工的日期。为使承包人有权得到奖金,要求将被实施工作的细节及奖金总额
在规范中规定。
  为了便于计算奖金数额,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关于区段完工的日期应固定不变,除
非另有协议,不得以第44款或本条件其它任何允许延期的条款为由,对竣工日期给予调
整。               _一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证书证明,到证书中注明的日期为止,该区段合格完工,则按照
第60款,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技术规范计算的奖金支付。
  48.1 移交证书
  在整个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并已圆满地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人要
以预定速度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报业主,同时应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内完成任何未
完工作的书面保证。此项通知和保证应视为承包人要求监理工程师发给工程移交证书的
申请。监理工程师应于该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内,或给承包人发出一份移交证书,其
中写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时给业主一份付本;或者
给承包人书面指示,说明监理工程师认为在发给移交证书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
作。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发出该书面指示之后及证书颁发之前可能出现的,影响该工程基
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项工作及维修好所指出的工程
缺陷,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后的21天内有权收到工程移交证书。
  48.2 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样,按第48.1款规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监理工程师就下列工程发给移
交证书:
  (a)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有单独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
  (b)监理工程师表示满意认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业主占有使用
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
  (c)业主选择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对这种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
规定或作为临时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 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圆满地通过了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则监
理工程师可于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就该部分发给移交证书,而且一经发给这类证书后,承包
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复地表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
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任何此类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有效变更应按第52款规定估价。
如果变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或应由其负责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2 变更指令
  无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任何这类变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并非由于
执行本条规定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工程数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所规定者,则该
项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变更的估价
  52.1 估价的基本原则
  所有有关51款规定的变更及据52款(为此条起见定义为“变更工作”)规定对合同价的
增加,如监理工程师认为适当,应以合同规定的单价和费用予以估价。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单价或费用,则合同中的单价及费用只要合理可
作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上面情况均不成立,在与承包人及业主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
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或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监理工程师应决定一个其认为适合的单价或
费用,并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上述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意见或决定之前,监理工程
师决定一个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60款规定发出支付证书。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2 监理工程师确定单价的权力
  如果任何变更工作的性质或数量关系到整个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质或数量,在此情况
下,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项目的单价或费用由于上述变更,不恰当或不适
用时,则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
和费用。在双方意见不能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情况定出他认为恰当的单价
或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在单价或费用未取得一致或确定之前,监理工程师
可确定暂定单价或费用,以便按照60款发出支付证书。
  但是,包括在计日工费率表中的单价或费用不得作任何变更(尽管该表中的工程已经实
施),同时,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任何项目的单价或费用也不得作任何变更,除非这类项目
单独计算其价值已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的合同价的5%,以及该项下实际施工的工程量
超过或少于原已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时,如果没有监理工程师按第51款规定发出的变更工程指示,则无需用第52.1款                                                」
或本款进行估价,除非在发出这种指示的14天之内(且不属于省略工程情况),在变更工程
开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将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调整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或
 (b)由监理工程师把其改变单价或费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关确定或决定单价或费用的协议,应包括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3 超过15%的变更
  如果在签发整个工程移交证书时,发现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规定定价的变更工程;及
 (b)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概算量进行计量所做的全部调整费用,不包括所有暂定金额,
计算工作费用及按第7O款规定所作的价格调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价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超过了“有效合同价”(就本
条而言应指不包括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的合同价)的15%时,监理工程师应在与承包人和业主
协商后,在考虑据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骤后,再将合同价减少或增加一笔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
协商的金额,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监理工程师考虑承包人的工地费用及总管理费开支,
确定这笔金额。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据本条做出的决定。这一数额应仅以增
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的数额为基础。
  上述任何金额的调整或确定,均应适当考虑有效合同价中的任何外币及其所占比例。
  52.4 计日工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计日工作进行施工。对
这类工作应按合同中包括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项目及亩包人在其投标书中对此所定的单价
和费用支付承包人费用。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收据或其他凭证,证实已付出的款项,并在订购材料之
前,向监理工程师呈交订货报价单,以供批准。
  对所有按计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应在上述工作持续进行的过程中,每天向监理
工程师呈交一式两份确切的清单,其中开列受雇从事该项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种及工
时以及一式两份的报表,其中写明该项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设备的种类和数量
(根据前文中提及的计日工作表中规定的附加百分比数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设备除外。)如果
清单和报表中内容正确或经同意后,监理工程师将在其上签字并将清单和各一份退还给承包
人。
  每个月末,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劳务、材料、承包人设备
的标价的报表。如承包人未能将此类清单与报表并列齐全,准时提交,则承包人无权获得任
何付款。但是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按上述规定,承包人的清单或报表的呈报由于任何原因而实
际无法做到,则监理工程师仍然有权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该项付款或按计日工计算(监理工
程师须对该工程所雇的劳力、时间、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设备情况表示满意)或按监理工
程师认为公平合理的该项工程的价值计算。
                 索赔程序 
             
  53.1 索赔通知
  尽管合同另有规定,如果承包人根据合同条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时,应在索
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抄报业主。
  53.2 同期记录
  一旦发生53.1款规定的情况,承包人应保存该事件的同期记录,这对于他以后希望提出
索赔而支持其索赔理由可能是相当必要的,在不必承认业主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在接
到53.1款中规定的通知后,应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指示承包人继续保留记录(由于是合理并
对已提出索赔是重要的)。承包人应允许监理工程师查阅据本条规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关
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其提供复印件。
  53.3 索赔的证明
  在发出53.1款规定的通知后的28天内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送交
监理工程师一份带有对索赔数额的详细说明和证实材料的帐单。在影响索赔的因素不断发生
的情况下,这一帐单应看成临时帐单,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以临时
帐单的形式

,送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有关的证实材料及累加索赔款额,并在这种影响因素全部
给束后28天内送交同样内容的最后索赔帐单。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向业主提供所有
按本条送交监理工程师的帐单的复制件。
  53.4 未能遵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2部分)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的规定要求索赔,则承包人最多只能得到监理工程师或按67.3款规
定委任的仲裁人员,根据同期记录(无论这些记录是否有监理工程师据53.2和53.3款规定的
注释)决定的款额。
  53.5 索赔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够的证据,使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能够确定此款额,
则承包人有权获得包括该索赔款额在内的根据60款规定由监理工程师证明的任何临时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满足索赔要求,监理工程师只证明有关部分的索赔。监理
工程师的任何有关本条的决定应送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与材料
  54.1  工程专用的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运至工地后,即被视为专门供
该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间转移外,若无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应将上
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处。这些规定不包括运输任何人员、劳务、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
工程设备及材料进出工地的车辆。
  54.2 业主不对损坏负责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或材
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54.3 结关
  当承包人提出要求时,业主应尽力协助办理好工程所需的有关承包人的设备、材料和其
他物品的海关结关手续。
  54.4 承包人设备的再出口
  当承包人将其为工程施工进口的任问承包人设备按合同规定搬离再出口时,在承包人提
出要求时,业主应协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许可。
  54.5承包人设备的租用条件
  根据63款规定,发生合同终止时,为保证能继续使用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赁的承包人设
备,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设备带至现场,除非有一租用此类设备的协议(应认为
此协议不包括一项租购协议),该协议包括一项规定:即在上述终止生效后7天内,业主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后,除据63款规定业主有权授权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维修缺陷外,所有
人应将这些设备,按承包人与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条件,租赁给业主,继续为工程施工使用,
并由业主支付费用。
  54.6 用于第63款的费用
  如果业主按54.5款规定与设备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则业主按这一协议支付的所有费用
(包括印花税),应认为是根据63款完成工程,维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费用。
  54.7 编入分包合同的条款
  当承包人将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时,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参考资料或其他方法),
应加入与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带入工地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及材料的条款。
  54.8 不意味对材料批准
  本款的执行不意味监理工程师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应妨碍任何
时候监理工程师拒绝采用任何这类材料。
                计量
  55.1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该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们不能作为承包人简行合同规
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工程的实际的和准确的工程量。,
  56.1 应计量的工程
  除另有说明外,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定工程的价值,并按60款规
定支付给承包人。当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某一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他应合理通知承包
人委派的代理人,该人应:
  (a)立即参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协助监理工程师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
  (b)提供监理工程师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
  如承包人不参加,或由于疏忽遗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则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
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为了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
性工程进行计量,监理工程师应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而当承包人被书面要求进行该项
工作时,应在14天内参加审查,并就此类记录和图纸和监理工程师达成一致,在双方取得一
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进行有关图纸和记录的审查与承认时,应认为
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在对上述记录和图纸进行审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
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则这些图纸与记录仍被从为是正确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审
查后14天内向以理工程师书面由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记录和图纸中不正确的各个方面,
以求监理工程师作决定,在接到通知后,监理工程师应审核并确认或变更这些记录和图纸。
  57.1 计量方法
  无论一般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57.2 包干项目明细表
  为提交根据60.1款规定的报表,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
交包含在标书中每一包干项目的明细表,该明细表应得到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暂定金额
  58.1 “暂定金额”的定义
 “暂定金额”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项款额,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
的施工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供应,或供不可预见费之用,这项金额可按监理工
程师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只有权得到包括本款规定由监理工程
师决定的与上述暂定金额有关的工程、供应或不可预见的费用额。监理工程师应将据本条作
出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业主。
  58.2暂定金额的使用
  对于每一项暂定金额,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指令由下列人员把这种金额用于工程施工,
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
 (a)承包人有权得到根据第52款规定决定的与上述相应价值的金额。
 (b)由下文中定义的指定分包人。为此而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应根据第59.4款确定并支付。
  58.3 凭证等的出示
  除了是按投标书列出单价或价格作价的以外,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出示有关暂定金额
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帐单与收据等。
                指定分包人
  59.1 “指定分包人”的定义
  可能已由或将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所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的工
程的施工或供应货

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所有专家、供货商以及其他人员,以及按合
同条款规定,要求承包人将任何工程分包给他们一切人员,在从事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应货
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过程中,均应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并在合同中称为“指
定分包人”。
  59.2 指定分包人:对指定的反对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应要求承包人,或认为承包人应有任何义务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对
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绝按下述规定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将对承包人负责执行有关工程,供应货物、材料、工程设备和服务的分包合
同的内容,其对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对业主的义务和责任。指定分包
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义务与责任方面不受伤害,并使之免于承担任何由于分包人未
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恪定述职责而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起诉、损失赔偿费、诉讼费、
指挥和其他开支。及
 (b)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务人员
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并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属上述人员对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
临时工程的违章操作,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上述索赔要求。
  59.3 设计要求应明确规定
  如果要提供与任何暂定金额有关的服务,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装入永久
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并就包括在
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应规定,提供上述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护并保障承包人
免于承担上述事项,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违章或失职引起的一切索赔、起诉、损害赔
偿费、诉讼费、指挥费和其他开支。
  59.4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
  对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承包人
有权得到下列款额:
 (a)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根据分包合同规定由承包人付给或应付给的实际费用。
 (b)工程量清单中如开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关劳务费用或由监理工程师按本文第52款确
定并按本文第58.2款规定,指个支付的费用..
 (c)关于一切其他费用与利润,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值的百分率计算,当工程量
清单中对该暂定金额规定有比率时,即按承包人对该项目填写的比率计算;或者当未作此项
规定时,则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附录中填写的比率计算,当工程量清单中为此目的在某一专
项中做出这种规定时,也应在该处重复填写此比率。
   59.5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证书
  在根据第6O款规定颁发包括关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工
程设备或服务和任何费用的支付证书之前,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证明以前
的证书中包括的关于该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费用(扣除保留金)
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偿请。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证明,除非承包人:
 (a)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及
 (b)向监理工程师送交合理证明,证明他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指定分包人,
业主应有权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证书直接向该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规定的而承包人未
曾支付的一切款项,但扣除保留金,并以冲帐方式从业主应付给或可能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中将业主支付的上述金额扣回。
  在监理工程师已发给证书,且业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况下,在发给承包人的任何进
一步的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应从该证书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额,但不应拒发或拖
延按合同条款规定应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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