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采购人:
成交供应商:本次采购的成交供应商
双方经协商,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本公司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采购商品清单及合同价格
成交供应商保证提供如下内容的合格产品:_____金额单位:_____人民币元
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数量成交价完工期备注
第二条:质量标准和要求
1、成交供应商保证本合同中所供应的货物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本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2、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第三条:权利瑕疵担保
1、成交供应商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成交供应商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采购人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成交供应商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如采购人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包装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五条:完工期
▲在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验收
成交供应商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成交供应商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成交供应商直接损失。
第七条:售后服务
成交供应商承诺售后服务按照询价承诺的服务计划实施,包括培训。
第八条:履约保证金
按采购文件规定。
第九条:货款的支付
按采购文件规定。
第十条:辅助服务
成交供应商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成交供应商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在厂家和/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指导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采购人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辅助服务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 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成交供应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补救措施和索赔
1、采购人有权根据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成交供应商提出索赔。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采购人提出索赔,成交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且采购人可以收取成交供应商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 成交供应商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采购人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同时,成交供应商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3、如果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成交供应商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成交供应商接受。如果成交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采购人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进一步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
第十三条:履约延误
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成交供应商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3、如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经协商无效,采购人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延期交货违约责任按每延期一天罚款2000元处理,如果超出合同规定期限15天应不能供货,则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并收取成交供应商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