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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汇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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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汇总汇总 本文简介: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熟悉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的知识,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特制定本制度。公司、车间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各种宣传工具向职工广泛地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知识的教育,加强职工

首创瑞海水务有限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汇总汇总 本文内容:

安全培训与教育制度

为加强员工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熟悉法律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的知识,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车间及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各种宣传工具向职工广泛地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以及安全知识的教育,加强职工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生产安全部负责公司级、四新、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的建立,车间、班组负责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的建立。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各车间应根据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周安排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并利用班前、班后检查安全情况,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公司内安全培训与教育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三级安全教育;

二、四新安全教育;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一、三级安全教育

新进公司职工(包括职工、临时工、培训、实习人员)必须接受进公司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级安全教育、车间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每经过一级教育,均应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操作岗位。

1、一级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公司生产安全部组织进行,主要内容有:

1.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

1.2

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安全生产的内容概要;

1.3

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1.4

生产的性质、特点,安全管理情况和伤亡事故情况;

1.5

工作场所内特别危险的区域、设备及其防范一般常识;

1.6

安全用电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1.7

有关电气设备、厂内运输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基本常识;

1.8

防火常识及灭火设备的使用知识;

1.9

防爆、防毒、防尘、急救常识等安全知识;

1.10

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的作用及使用方法;

1.11

典型事故案例;

2、二级安全教育(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有:

2.1

本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2.2

部门的概况、生产性质、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状况特点;

2.3

本部门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

2.4

本部门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形式;

2.5

本部门危险区域地点及其标识和防范措施;

2.6

设备的特点及操作注意事项,事故多发因素和伤亡事故案例等;

2.7

车间对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2.8

本公司和部门预防事故的应急预案

2.9

防火常识及灭火设备的使用知识;

3、三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进行,其主要内容有:

3.1

本班组的生产性质、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任务;将要从事的生产岗位的性质、生产责任;

3.2

将要使用的机器设备、工具的性能特点及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性能、作用;

3.3

安全操作规程和应遵守的纪律制度;

3.4

保持工作场地清洁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应注意的事项;

3.5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管;

3.6

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危险因素以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3.7

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3.8

事故案例及教训;

3.9

防火常识及灭火设备的使用知识;

3.10

本公司和部门预防事故的应急预案

3.11

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

3.12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职工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

4、职工内部工作调动,转岗、复工等必须重新进行相应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跨部门应进行车间和班组级培训和考核,部门内部需进行班组级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

对外来参观、学习人员,接待人员应进行一般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

二、四新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生产安全部要编制新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生产安全部及部门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四新安全教育内容: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2、四新投产使用后可能导致的新的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方法;

3、四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四新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设施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5、有关四新的规章制度、规定及事故案例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殊工种包括:电工、司炉锅炉工(压力容器)、锅炉水处理工、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焊工等;

特殊工种员工需持证上岗,并按要求进行年审,车间应在职工证件到期前一个月提前上报,生产安全部结合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脱产或半脱产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青岛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或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可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职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大职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公司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强化全员安全责任落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安全生产惩处细则

1、生产设备、设施,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时,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安装使用缺乏防护设施或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或场所的责任者,对随意拆卸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负责该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所属部门责任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

对负责该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所属部门责任人罚款100元。

3、对存有重大事故隐患,即直接危及职工人身或设备安全的隐患,且逾期不解决的部门负责人罚款500元。

4、对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

5、职工工作时间不穿绝缘鞋,进入车间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班长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

7、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8、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200元。

9、在检查或平时抽查中,对必备的安全管理资料混乱或严重缺项的部门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0、凡不按公司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视情节罚进行作业的部门或个人50-200元/次;

11、违反用火、用电和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50-100/人、次;

12、凡违反禁烟规定,在禁烟区吸烟者,罚款200元,在禁烟区内的各单位辖区内,发现烟、烟头、烟灰等迹象罚责任部门2OO元/个、堆,并由责任部门缴纳罚款。

13、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扣罚责任部门50-200元/处;

14、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三级四新教育的,每次对责任部门罚款100-200元

15、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7、其它各种违反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8、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19、车间、部门使用临时工、外来用工在工作中发生的伤亡等责任事故,对使用部门及其使用部门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外来参观者在参观过程中发生伤亡等责任事故,对其接待部门及其接待部门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外来实习者(含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发生伤亡等责任事故,对其所在的实习部门及其实习部门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20、被罚者违反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工伤事故

1、单位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50-2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或部门支付。

2、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每重伤一人次罚款2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或部门支付。

3、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罚款500-1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车间或部门支付。

4、单位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破坏现场的责任者,罚款50-5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火灾事故

1、火灾隐患

(1)一般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不改者,每项按50元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第一次限期不改者给予批评教育,再不改者,对责任人员处以100-200元罚款,对于拒绝执行整改的有关责任者报公安机关处理。

(3)违反消防法规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50-100。

2、火灾

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1)对火灾损失折款100-5000元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费10﹪的罚款。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做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50-200元,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给予合并处罚。

3、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间和部门,车间和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于违章操作,经检查人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部门发生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

(5)接到“隐患通知”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可免予罚款

四、职业安全生产奖励细则,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给于奖励200-800元:

(1)认真贯彻公司的职业安全生产方针、规章、制度,在预防事故、安全施工过程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和减少损失的;

(4)在职业安全技术、职业卫生、消防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6)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扎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组织安全检查,严格按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内容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7)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按公司要求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台帐,基础资料内容健全,记录完整规范的;

(8)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避免事故发生者。

(9)积极参加公司、车间、班组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公司、车间、班组安全先进个人。

(10)被上级部门评为安全先进单位或者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处罚和奖励程序

(1)经济处罚由职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2)先进个人经济奖励由职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3)

先进车间、班组经济奖励由职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4)职业安全生产奖励细则中规定的经济奖励由职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执行。

六、车辆事故处罚规定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生产安全部是安全检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厂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车间、部室安全生产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章

检查方式、组织方法和检查内容

第三条

厂级安全检查(检查各车间),由生产安全部组织部门负责人、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检查,每周检查一次。检查需填写《安全检查表》。

第四条

班组级安全检查(检查各班组),由班组长组织本班工人在各自工作范围内,按时按点进行巡回检查,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

日常安全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

(一)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中毒、防火、防爆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汛、防暑、防中毒、防火、防爆、防人身伤害为重点检查内容;

(三)秋季安全检查,以防中毒、防火、防爆为重点检查内容;

(四)冬季安全检查,以防中毒、防火、防爆、防冻、防滑为重点检查内容;

(五)季节性安全检查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各部门、车间进行检查。

第七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

(一)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及消防设施;

(二)检查安全设施、人身安全、劳动保护器具、通风、除尘、噪声等;

(三)检查防爆、防触电、防雷、防静电接地、防雷接地等;

(四)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各种气瓶、特殊工种及用具等;

(五)检查设备、仪表、安全联锁、报警仪器、安全状况;

(六)检查安全操作规程执行等;

(七)检查车辆等安全状况;

第八条

节假日安全检查:

(一)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二)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生产安全部组织各部门、车间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节日前需认真检查下列情况:

1、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情况;

2、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情况;

3、沼气系统的防火和安全保卫情况;

4、假日生产安全措施的安排落实情况;

5、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以及节前安全教育情况;

6、各类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第九条

不定期安全检查

新、改、扩建设备装置运行、试运、投产验收检查,装置开停工前、检修后检查,临时性专业检查及生产出现问题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做好记录。

(一)对查出的隐患应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按车间、班组两级管理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二)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登记,落实整改措施,做到“三定”(即: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日期),“两不交”(即: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公司);

(三)检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限于物质或技术条件暂不能解决的,必须采取并落实风险消减措施,然后定出计划,按期解决。部门无力解决的,及时向公司生产安全部写书面报告,申请安排解决;

(四)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未彻底整改前,各有关部门、各车间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消减措施并由生产安全部监督执行;

(五)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列入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检修计划限期解决;

(六)对未按期整改的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通知单》办法,由安全管理人员填写,经生产安全部签发,由车间负责人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处理完毕,《隐患整改通知单》应存档检查;

(七)各类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其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必须认真保存备案;

(八)凡查出的各类隐患,因没及时整改而造成事故,要追究隐患发生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章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普通劳保服、劳保鞋、劳保手套、普通口罩、洗理物品等。

第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安全帽;

(二)呼吸器官防护类: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过滤罐(盒)、防毒防尘口罩、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

(三)眼部防护类:电焊面罩、护目镜等;

(四)听觉器官防护类:包括各种材料制作的降噪音护具,如:耳罩、耳塞等;

(五)防护服装类:氯气防护服等;

(六)手足防护类:绝缘、耐用、耐酸手套、高压、耐酸鞋、绝缘防砸靴等;

(七)防坠落类防护用品:安全带、安全绳;

(八)经劳动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普通岗位配发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根据岗位要求配发特种型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

第九条

生产安全部负责审查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按国家规定对发放的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抽样监督。劳动防护用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安全、适用、美观大方”的原则。

第十条

生产安全部按照各部门经审核后的计划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

员工的个人普通型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安全部按计划统一定购,分级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实际岗位情况,由生产安全部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在管理上要求整齐一致,工作服和工作鞋统一式样、统一色泽、统一制作的标准。

第十三条

对因公造成损坏的特种防护用品,由部门申报生产安全部进行更换。对非因公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

、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第十五条

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耳罩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第十六条

员工进入车间或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第十七条

各车间对特种防护用品如:空呼器、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

第十八条

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

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管理,维护职工和公司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青岛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投入及成本列支按照“年度安全生产经营计划“严格执行,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董事会预算。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按月列入生产计划,按实结算。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公司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七条

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由生产安全部提出计划,按装设备、设施的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施工情况作出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由生产安全部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采购。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由生产安全部上报总经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等项目开支,由生产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主管部门要求,报总经理后,据实列支。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遵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要对本车间、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公司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

为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此外,各部门、车间、班组成立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消防安全员。

公司安全消防组织机构图

产薛

安元

全兴

中控室

姜旭胜

化验室

叶文汇

央顾

控瑞

制环

行吴

车涛

维修二

王汇源

总指挥

安洪金

现场指挥

刘浩

薛元兴

-

力许

源静

公贤

司机班

万洪平

杨军红

维修一

于鸿鹏

运三班

牟润芝

运二班

运一班

韩永良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遵守和履行安全消防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公司消防责任人和各部门、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八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消防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及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的班长或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上班、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部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车间应每周组织一次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责任区范围内的构筑物、建筑物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栓、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若有损坏及减少应及时上报;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票》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相关车间应负责监控。

全体员工、临时工不论在值班室或工作区,一律不准使用电炉子等电器取暖。

第十七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详见《火灾预案(临时)及演练要求》。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及时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二十条

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消防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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