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沙一小学校安全目标责任书
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责任书。
为继续开展学校安全文明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增强全体教师的责任感,确保我校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打造平安校园,签订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一条:签订对象:岗位责任人。
第二条:责任期限:壹年(2016年9月-2017年8月)
第三条:责任目标:在责任期内,杜绝因管理不善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建立岗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工作岗位职责。
二、工作目标
1、学校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经常检查校舍、校具(门、窗、楼梯扶手、旗杆、电教器材、电教设备、体育设施、照明线路,电源插座等)。学校教育活动场地设施设备无安全事故隐患,各种内部保卫制度健全,保安设施齐全。特别是恶劣天气更要重视对校舍的检查,防止不安全因素的产生。如发现危险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有效的活动,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
2、各班班主任每天必须强调安全工作,每周工作安排要有安全教育,重点教育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初步了解消防知识和重大灾难预防知识,使学生在遇险、遇火、遇难时能及时自救,及时报警,有安全教育工作记载(资料齐全,按时上交安保处存档)。
3、值日教师要切实做好护导工作,早晨、课间、午间,学校集体活动,班主任和值日教师及时到位,保证秩序正常。
4、加强对学生活动安全的管理。严禁在校园内乱接电源、违章使用电器。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饮品,严禁组织学生参与非教育性的社会活动,严禁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带学生外出,严禁学生攀高、玩火等不安全行为。由各部门组织的一切活动要严密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5、严格教育教学管理,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大扫除(没有教师在场严禁学生上教室后窗凉台)等各项活动。在教育教学中由于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6、班主任应严格教育学生不得乘坐非合法载客的车辆,严禁不满法定年龄的学生骑车上学。经常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7、值日教师必须准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将学生安全出校门。做好每天的清校工作,教师不经学校同意推迟教学时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教师本人承担相应责任。严禁提前放学,一切责任由违反规定者自负。
8、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本班学生发生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伤亡事件,必须立即向学校、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工作职责
(一)班主任职责
1、坚持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2、及时检查、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身边的各种安全隐患,扎实开展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3、加强早晨谈话、读写课、课外活动、课间活动、两操等班级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和各种记载簿;
4、经常与科任教师联系,协调各项活动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5、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加强生活管理;
6、经常与家长保持联系,取得家长的支持和配合,指导家长正确教育子女。
(二)任课教师职责
1、做好一切课前准备工作,按时进教室上课,做好课堂教学的组织工作,保证学生作息时间,按时下课;
2、无特殊情况,不坐着上课,不随便离开教室,不与无关人员拉呱攀谈家常;
3、杜绝讽刺、挖苦、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
4、因事、因公外出需调课的,必须提前报教导处安排;因故要变动授课时间的需经教导处批准。
5、因教学要求需带学生外出的,必须经校长室批准,认真、周全考虑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以及解决补救的办法;
6、学生休息时间严禁集体补课(学生个人自愿除外);
三、考核与奖惩
1、将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列入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律取消学年评先评优晋级资格。对安全意识淡薄,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对因体罚、变相体罚、违反教育法规造成的学生致死、致伤、致残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对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责任心不强,方法不当,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或逃学出走等事件的,直接责任人除参照上级指示精神处理外,扣除并直至取消全学年岗相关奖励和工资津贴、绩效工资等。
3、对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学校安全工作的任务、要求,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扣除相应绩效工资。
4、学校对各责任人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学期考核,凡达标的责任人,方能认可完成任务获得相应绩效工资。
第四条:附则。
1、本责任书供本校使用。各班主任及各岗位负责人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