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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一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发挥学生社团的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和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海珠市一中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我校学生基于共同的理念、兴趣、目标,按照自愿的原则,自发组织或参加自主管理、自我教育、自主发展的学生组织。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在校团委指导下,由校学生会直接指导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对社团的领导部门为由学生处、教务处组成的校社团工作指导小组。

  第三条 社团是学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民主集中、活跃有序的原则,完善自主管理,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

  (二)由五名以上(含五名)学生自愿发起,成员须学有余力,并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四)成立筹备组并负责社团的筹备事宜,确定筹备期间的负责人;

  (五)制定了社团章程(草案),其内容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和方式、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任期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社团活动范围明确且不与法律和校纪校规相抵触;

  (七)社团的成立具有可行性,社团应作出成立的可行性分析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内容包括:

  1、名称、活动场所;

  2、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三)筹备组成员个人简介及联系方式;

  (四)指导老师情况简介及联系方式;

  (五)社团成立的可行性分析书;

  第七条 审批:

  (一) 学校团委和社团部根据社团申请表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社团方可成立。新社团填写《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三份,分送社团部,校团委,档案室备案;

  (二)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将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

  第三章社团的管理

  第八条  社团的注册

  登记成立的社团需在每学期初进行学期注册,学期期末上交工作总结

  (一) 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2周内主动到校社团部注册,注册时必须提供社团详细的学年工作计划,活动安排,并认真填写注册登记表。凡逾期不注册的社团或活动内容安排不合理将予以注销。

  (二)注册时社团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社团本学期的简要活动计划

  2、社团负责人及其它一切变更情况:

  3、本学期会员名单。

  (三)在学期中间出现会员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

  (四)社团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者介绍及参与人数;

  2、活动内容;

  3、活动效果,包括宣传影响面、获奖情况等;

  4、经费使用情况;

  5、指导教师评价

  (五)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份留社团, —份留校团委存档。

  第九条 社团的招新

  时间:九月中旬或十月上旬

  地点:由社团部统一安排

  宣传:各社团须自行制作宣传海报并上交社团部统一张贴

  面试:社团的面试时间及地点社团部将根据各社团的要求统一安排

  各社团在进行招新工作前需提交招新计划及面试计划。

  第十条  社团负责人

  一个社团一般设三位主要负责人,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质好;

  (二)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富有创新精神;

  (三)学习成绩优良,且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成员

  (二)受过学校处分者;

  (三)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其他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负责人;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者。

  (六)社团负责人由社团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须得到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算当选,并经校团委批准产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需提前—周至学生会备案。社团负责人依据本社团章程管理社团事务,开展社团活动,如果该社团出现管理不善,日常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由社团部撤去其相应职务。

  第四章社团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

  务等活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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