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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学校
关于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推销、变相推销教辅材料现象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及县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从事有偿家教:
1.招收本班学生在家、到学生家中或在校内外租(借)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辅导、办班的或有其他变相收费学习辅导行为的;
2.利用职务之便,强制、诱导或暗示本班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辅导的;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动员、变相动员学生参加校外办学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
3.单独或与他人(包括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合伙租(借)场地、占用其他场地进行有偿补课、有偿辅导、有偿办班、参与有偿家教或管理的;以各种名目举办“奥数班”、“提高班”、“实验班”、“辅导班”、“特长班”等收取费用的;
4.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的;
5.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的;
6.有其他收费教辅情形的。
二、在职教师的范围
隶属XXXXX校的各小学在编在职教师和在职聘用教师。
三、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规定
1.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校外办学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和其他教学活动;
2.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校外办学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补课收费;
3.禁止在职教师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有偿家教;
4.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
5.教师间不得相互为对方介绍家教生源,不得为校外办学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学生和为其提供学生信息;
6.禁止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雇用他人或者组织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家教活动;
7.在职教师不得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社会办学机构中有偿兼课;
8.任何教师教干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工作之便自己或以亲属名义招收学生提供食宿,进行学习辅导,并收取费用;
9.学校、科室和教师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摊派、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
10.学校、科室和教师个人,不得为任何商家搞商业宣传,不得违背学生和家长意愿为学生代购物品而从中获利。
四、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学校查实且情节较轻的,由学校对当事人给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XXXXX学校不再追究学校和当事人责任;
2.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学校查实的,除责令当事人退还违规所得外,勒令向学校交纪律保证金2000元至5000元,本学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树先,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3.在职教师摊派、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没收全部涉嫌教辅材料,责令当事人如数退还学生钱款,并向学校交纪律保证金2000元,本学年不得参与各种评优树先,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4.因有偿家教和推销教辅材料,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对当事人所在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同数额的纪律保证金,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按4:3:3交纳纪律保证金,全体班子成员本年度不的参与各种评优树先;
5.在职教师因从事有偿家教或摊派、推销、变相推销教辅材料,被举报到县教体局并造成一定影响的,除按以上第2、3条款处理外,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下一个聘期低聘一级使用,调离原单位,到偏远学校工作;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教体局,予以解聘;
6.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上级教体局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
7.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经查实有两起以上(含两起)违规从教或者发现有违规从教行为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的,学校给予学校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单位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学校班子成员本年度不得参与各种评优树先;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直至免职。
五、建立健全禁止有偿家教工作责任制
1.各完小要高度重视禁止有偿家教工作,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建立教育、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并不定期对在职教师有偿家教行为进行明查暗访。
2.各完小是禁止教师有偿家教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禁止有偿家教的第一责任人。各完小要以“禁止有偿家教”为内容,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教师作出不从事有偿家教的书面承诺。建立层级管理责任制,校长、中层干部和在职教师应层层签订“禁止有偿家教”责任书,将“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纳入教师评估、考核、晋级、聘用条款,建立“禁止有偿家教”自查制度。
3.广大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觉悟,充分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和崇高性,主动作出承诺,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以实际行动维护整个教育行业和教师群体的良好形象。
4.各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开“教师有偿家教”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偿家教”或“补课”等问题,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属实的,按照本规定予以及时处理。
六、投诉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本暂行规定由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本暂行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X学校。
XXXXXX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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