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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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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的作用,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xx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纪办理。

  (二)坚持办理规定、过程、结果“三公开”。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五)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xxx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xxx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对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风问题的来信来访,对行政作为中存在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四)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五)对校党委、行政的决策、决议和决定,各部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六)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八)其他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件。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四条办理规定公开。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当向全校公布与信访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

  第五条信访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

  (二)批评、建议权。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三)申诉权。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

  (四)查询权。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五)要求回避权。对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六)要求保护权。对因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给予保护。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章和其他党纪政纪条规。

  (二)对所检举、控告、申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最终处理结果。

  (四)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信访工作秩序。

  第七条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和鼓励信访人以真实身份提出信访事项。

  第八条学校对信访举报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来信受理。收到群众来信,及时拆封,保持信封和信件内容的完整,按照信文、附件、信封顺序装订,在信文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收信日期。

  收到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并按来信方式处理。

  第十条来访受理。对于群众来访,信访接待工作人员应验明来访人身份,填写《来访登记表》,认真听取来访人反映的问题、要求及相关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访日期。

  第十一条举报电话受理。对于群众来电,接电人员应询问来电人的基本状况,认真听取来电人反映的问题与相关情况,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记录首页右上角加盖信访收件印戳,注明来电日期。如系党纪政纪处理问题的申诉事项,接电人员应请对方通过来信、来访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告知。负责信访工作的专职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信访事项,当场或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向署实名来信人、来访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书面告知单。电子邮件,可用邮件回复方式告知。举报电话,可用电话方式告知。

  第十三条不予受理与不再受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范围之内的。

  (二)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关职能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学校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信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三)已经办理终结、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重复信访。

  第十四条双向承诺。对予以受理的实名信访事项,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承诺依法及时处理,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信访人应承诺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自觉维护信访秩序。

  第十五条呈阅。负责信访工作的专职人员,将确定受理的来信与来访、来电记录,进行编号、登记。同时,按照要求填写《信访件呈阅表》,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信访举报工作的处领导阅批。对反映院级党组织、学院与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事项,直接向校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同志反映的信访事项,校党政领导批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转)办并需报结果的信访事项,应报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同志阅批。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方式。

  (一)直办。对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违xxx纪政纪行为的检举与控告事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事项,反映重要问题不便于交转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事项,一般由校纪委办、监察处直接办理。

  (二)交办。对一般党员和科级干部、具有副高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违xxx纪政纪行为的检举与控告事项,涉及职能部门具体分工负责的信访事项,一般交由院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三)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且无法实现告知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办理时限。一般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应在3个月内办结(进入立案调查、未能结案的事项除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校党政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交办、转办信访事项要求回复调查处理结果的,院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个月内回复结果。不能如期回复结果的,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办理过程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承办单位、承办人和联系方式等,可以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可以接受信访人查询申请,并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对群体性的信访事项,以及影响面大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事项,可经批准吸收群众代表参与调查。对跨部门的信访事项,可采取召开信访协调会的方法,共同会办,协商解决。对涉及重大、复杂、疑难、异常问题的信访事项,可举行信访听证会,查明事实,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办结方式。在规定办理期限内,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应就调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事项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负责信访工作的专职人员,由其按照要求填写信访事项《审结表》,提出初步意见,交阅批办理的分管领导审批。根据不同信访事项的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办结方式:

  (一)办结。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但不构成违纪并已进行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或反映问题失实的,或个人申诉得以复议、复查的信访事项,作办结处理。

  (二)转立案调查。对于反映问题基本属实、且已构成违纪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信访事项,转为立案调查。

  (三)存查。对于缺乏明确线索、一时难以核查的信访事项,可暂时予以存查。

  (四)发放信访监督卡。对于需要被反映对象作出书面情况说明的、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注意的、已构成违纪但情节显著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分别向其发放询问卡、提醒卡、警戒卡。

  (五)发放信访监察建议书。对于信访事项中贯彻执行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决议决定不力、处理问题与党纪政规要求不一、管理工作存在疏漏或“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办理信访事项

  推诿敷衍或弄虚作假、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不接受群众合理的批评建议、信访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发放信访监察建议书。

  第二十条办理结果公开。信访事项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在7日内将调查结论通过约谈、回访、书信、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实名信访人进行反馈,听取其意见。

  对匿名、化名的信访事项,除涉及工作机密、涉及个人隐私、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信访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不公开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以外,其办理结果应通过张榜、会议、通报、网络等适当的渠道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复查和复核。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校纪委、监察处提出复查或复核请求,纪委、监察处应在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30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并向信访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督查督办。校纪委、监察处对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电话、公文、派员、约谈、会议等方式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第二十三条信息报告。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及时向校党政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重要的信访信息;每季度编制一份信访信息,报校党政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及时上报信访统计表。各院级党组织每学期应向校纪委报送1次信访信息。

  第二十四条归档。信访事项办结后,应按档案管理要求将所有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信访工作制度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统一要求,制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xx大学纪检监察信访领导责任制》。校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纪委、监察处分管领导和院级党组织主要领导负实责,强化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xx大学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工作责任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负责信访核查工作,确保核查质量。承办人(不少于2人)应在核查材料上签字,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阅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xx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向信访人复信不得使用标有纪检监察部门字样的信封。

  第二十九条实行回避制度。信访工作人员与被反映对象有亲属关系、本人或近亲属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条严格执行《xx大学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院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直办信访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共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xx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6月18日发布的《xx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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