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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继续教育制度
为了提高全园教职工的素质,鼓励其参加与工作岗位及专业对口的继续教育,并使之纳入正常轨道,以适应新形式下幼教工作的需要。有关规定如下:
一、学习对象和学习方式:
1.提倡教职工参加各种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利用业余时间或假期进行,妥善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2.进修与本专业本岗位有关的比本人现有学历高一等的学历,教师岗位参加自学考试者在考前可享受每门课程一天的复习时间,但必须合理安排班内工作,保证班级日常运转,并较好完成各项任务。
3.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教职工,均可提出学习申请,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注明学习时间、现有文化程度及专业、进修专业内容,经园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遇特殊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二、学习费用:
1.在本园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接受继续教育(一般指短期培训或进修),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其余费用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在编上岗人员参加函授、电大、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的继续教育,待学完全部课程,凭毕业证书和发票给予报销每门课程50元。
3.凡接受继续教育学习费用的在编教职工,必须继续在本园工作三年以上,反之,需由个人向单位支付二倍的学习培养费。
三、批准学习的教职工要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当工作与学习发生冲突时,应以工作为重。
四、本规定与国家政策不符合时,按国家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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