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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实幼校园网络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各种方式接入校园网络的所有用户,包括单位用户、局域网用户和个人用户。
第三条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院和集体的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
第五条严禁任何用户擅自接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自觉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第六条校园网的用户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报告园部,不得传播扩散。
第七条校园网络配备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情节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对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和学院名誉的;
(9)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园部规定的。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的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6、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7、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改、修改或者增加;
第九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条用户应加强对自己帐号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一个帐号多人共用及设立公共帐号。
第十一条园部应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构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用户违反本办法,均由园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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