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乡小学的安全工作,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及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考核细则,本细则总分限定为7分。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各校必须把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常抓不懈。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章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
(一)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安排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条件,建立相应机制,保证学校安全工作长期有序进行。
(二)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并融入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之中。全面掌握与学校安全工作相关的信息,定期研究分析安全工作形势,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各种防范措施。
(三)通过岗位要求和《责任书》等形式,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使学校里的每个工作岗位都有相应的安全工作职责,同时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奖惩,保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特别注意加强校舍(楼道)、食品、卫生、消防、集体活动、疾病防控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加强检查督促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排查、掌握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即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并迅速进行整改和处理。
(五)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按要求保证必要课时,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安全教育的实效性,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研究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和重大制度措施,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二)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完善相应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
(四)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机构和人员,解决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与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其职责和要求,保证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六)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善后处理。
第七条学校行政人员(含村主任教师)分别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对安全工作的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掌握职责范围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做好监控、整改工作;重要问题及时向校长报告。
(三)加强检查督促工作,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调动师生的安全工作积极性。
(四)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抢救工作。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同时协助校长,做好具体的统筹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学校安全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制度;根据领导小组布置,具体安排各项工作组织综合性安全工作检查。
(二)协调指导安全领导小组其他成员部门结合业务落实好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协调有关方面做好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建议,提出对安全工作考核、奖惩的建议。
(四)全面掌握学校的安全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相关信息。
(五)收集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资料,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现任人,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学科教师是该学科上课时间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行业安全规定,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把保证学生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注意掌握学生动态(包括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各种隐患,采取相应方式处置或者报告。
(三)积极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主动把安全内容融入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安全教育应包括以下内容(每周一节,有教案,每缺1节扣0.1分;下述内容中每缺1项扣0.1分):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五)实验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六)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七)网络安全教育;
(八)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遇自然灾害的自我救护教育;
(十)遇社会治安事件的安全;
(十一)法制教育;
(十二)国防教育;
(十三)学校安排的临时安全健康等教育。
第十二条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
第十三条学校至少每周应开设一节安全教育课,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利用黑板报(每每期一次,缺则扣0.5分)、图片、宣传资料、家长会(每期一次,缺则扣0.5分)等形式宣传安全工作,争取家庭、社会的配合支持。
应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介绍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等;
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国食品卫生宣传周、安全生产月(每年3月)等,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确定活动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应开展警校共建活动,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等专业人士开展各类安全知识的专题讲座,举办安全知识竞赛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的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学校应把安全工作作为家长会的重要内容,增强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五条学校应不断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每发现1次扣1分,受到上级口头或书面批评及以上者,扣5分)。
第十六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第四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要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后勤坚持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围墙、楼道、电器线路、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和各种仪器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实验室用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全面检查(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每缺1次扣0.1分),特别是开学前、雨前季前更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学校每学年的工作总结应有安全工作的内容,开展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上报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和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将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教师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的教师,一律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五章校园设施和秩序安全
第二十二条校舍的管理和监控: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应立即停止使用,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加固、翻新、拆建。
第二十三条消防和用电安全的管理:防火重点场所要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通道的通畅;密切注意对电源、电器、电网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问题引发的事故。
第二十四条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要坚持学校封闭管理制度,实行外来人员进出由开门者负责制度(凡开门不锁或放进人员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每次扣0.1分,教职工家属出现此类事件计入教职工考核)。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学校行政人员应轮流值班。校园内发生滋扰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实行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校外的,应报经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同意;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校长批准,并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和商业性庆典、演出等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的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社会安全、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立即将简要情况报告巫山县教育委员会,并在6小时内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八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要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二十九条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巫山县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对学校安全、学生安全实施相关的保险业务,协助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第七章学校安全事故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巫山县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学校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四)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开展校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五)未按有关法规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要求,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
(八)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残废等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学校或者巫山县教育委员会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其它安全考核
第三十二条关于值周工作:
1、行课期间,校门实施全日封闭制,学生入学、放学实施值班制。发现校门打开而无人值班者,每次扣0.05分;是教师或家属打开未锁者的,按“第二十四条”处理。
2、学生集会下楼时应站在正对教学楼楼梯口的适当位置指挥学生安全下楼,每缺次扣0.05分。
3、学生集会时应站在学生前方,关注每一个学生;集会解散时应指挥学生成一路纵队安全离开集会地点。
4、每天指挥学生上早自习前完成扫除,并在8:40-9:00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卫生检查、评比;每缺1次扣0.1分;学校领导经复查,检查评比未到位者,每次扣0.05分。
5、每日进行路检,并做好记录,每缺或未到达指定区域一次扣0.1分。
6、每周对全校学生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健康教育,若缺,每次扣0.1分。
7、每日8:40-9:00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周行政;缺查一次扣0.02分,有异常情况未报每次扣1分。
第三十三条,关于班主任工作:
1、学生做眼保健操、体操时由上一节课任课教师指挥并带队进入操场,提前离开班级学生者每次扣0.1分;其它学生集会下楼时由班主任负责带队进入指定地点。
3、学生集会时应站或坐在学生后面1米内,关注每一个学生;集会解散时应指挥学生成一路纵队安全离开集会地点。学生集会期间无故离开操场者,每次扣0.01分。
4、每天指挥学生上早自习前完成扫除,每延迟1次扣0.01分;经查,教室或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扣分达2分及以上者,扣0.01分。
5、周五按要求进行路检,并报告值周教师,每缺或未到达指定区域一次扣0.1分。
6、每日8:40-9:00对学生到校情况进行核查,做好记录,有异常情况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报告值周行政;缺查一次扣0.01分,有异常情况未报每次扣0.5分。
7、有班级偶发事件处理小组,若无,扣0.02分;各成员自己明确职责,经查,若未达到,扣0.01分;且进行成功演习者,加0.05分。
8、及时处理涉及本班学生的学生及家长来访或偶发事件,严禁推诿或拖延,违者一次扣0.1分,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其它班级教师接到或遇到相应事件时,应先及时控制事态,然后及时移交相关教师或领导处理。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的师德、教学、出勤等安全工作由教导处按相关细则进行考核;生活教师和教师食堂、学生食堂炊事人员的安全工作由总务主任按相关细则进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从xxxx年2月19日起开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