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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管理制度汇编之学校招生制度

学校招生制度
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义务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的通知》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我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凡持有本镇(街道)正式户口,年满6周岁的儿童及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在本校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而丧失学习能力,欲暂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须持有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本校办理相应手续。
2、招生工作由教导处领导、协调,向辖区内家长发布招生信息,张贴新生登记入学通知,适时办理新生入学登记手续。
3、招生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不得举办各种类型的特长班、实验班等。
4、户籍在本镇(街道)外,要求借读本校的小学毕业生(适龄儿童),一般凭监护人的暂住证(居住在半年以上)及正常的转学手续借读。
5、父母一方属于本镇(街道)政府部门引进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应安排入学。
6、关于特殊教育的招生。视力、听力、智力“三残”的适龄儿童应登记入学,保证“三残”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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