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学生技能水平,拓展知识面,提高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校外实习,可以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专业和生产实际,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生产技能,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管理,提升学生校外实习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劳动观念,激励学生的敬业、创业精神;提升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实行招生就业处、专业部两级管理。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的推荐、实习工作规划和规定的制订、检查评估及重大问题的处理;各专业部具体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就业)推荐工作规范
校外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基本完成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及专业基本技能训练、考级后,到相关单位进行的专业岗位实习或具有就业推荐性质的岗位实习。学校招生就业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并制定具体的就业规章。为进一步明确我校校外实习安排、就业推荐的工作程序,特制订本规范。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的校外实习时间,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实行,原则上不超过一学年,不少于一个学期。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安排实习的班级,需经学校校长室批准后,招生就业处方予以安排实习,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终止实习。
第五条 学生校外实习单位的确定,由学校推荐落实或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在各专业基本完成校内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后,及时组织进行校外实习意向调查和统计,填写《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意向调查表》。凡决定由学校安排校外实习单位的,经学校推荐落实实习单位后,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定《通南中专学生实习协议书》,学生实习期间无正当理由,未经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实习单位同意,学生或家长(监护人)不得擅自调换实习单位。
第六条 凡要求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通南中专学生实习(就业)推荐表》,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质量、技能水平、所获学分、课程分等综合因素,择优推荐实习单位,充分体现学习效果好与差不一样,学习质量高与低不一样。
第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确需调换实习单位,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前两周到校申明理由,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班主任、专业部、学校招生就业处同意后,填写《通南中专学生终止实习、调换实习单位申请表》方可调换。学生调换实习单位原则上由学生(或家长)自找实习单位,经接收实习单位签署意见后,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通南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方可调换实习单位。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暂缓为其推荐实习单位:
1、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消者或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2、实习前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三十课时,或经常违纪且屡教不改者;
3、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实习工作或不宜参加实习工作,实习单位拒绝接收者;
4、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在校学习期间所获学分未达到应获学分60%及以上或未参加学校安排的相关专业技能鉴定考核者(含未通过)。
第九条 凡由学校推荐安排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无故终止实习或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不再推荐安排实习单位,被辞退学生必须及时到校办理自找实习单位的手续。对因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被实习单位辞退者,学校将依据《通南中专学生校外实习学分管理条例》扣除相应实习学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通南中专学生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凡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条 凡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同时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填写《通南中专学生自找实习单位申请表》并提交自找实习单位接收证明,经学校专业部批准备案,签订《通南中专自找实习单位家校协议书》后,才能离校实习,学生在自找单位实习期间,对学生的管理均由家长(监护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含调换单位自找的),学校将不定期进行实习情况的抽查,在抽查中,凡发现不在实习接收单位实习者,学校招生就业将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将依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凡因故未能及时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的安排,参加技能训练及其他活动,或到学校指定的单位、部门实习,不得擅自滞留在家。凡不服从学校招生就业处安排又无实习单位落实的学生,其滞留期按旷课处理,学校招生就业处不予核定实习学期学分,其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期间,因各种原因申请终止参加实习者,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携有效证明材料到校申请,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才能离校,有关学分、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 凡思想品德好,在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前已修满相应学分,并获得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书的学生,可申请提前实习。申请提前实习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实习。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室同意。对申请提前实习获得批准的学生,其有关学分、学籍参照《通南中专“学分制”实施方案》、《通南中专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