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木高中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学生社团的大发展是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新课程改革以及高校自主招生的新形势下走向繁荣的必然趋势,本章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由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在籍学生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体性团体。社团引导学生在丰富多彩的实践中锻炼自己,是广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展现个人才华的重要园地。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二条 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受校党委、校长室领导,委托校团委和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指导工作并负责管理。
第三条 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是学生社团工作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新社团的审批、联系和引导各社团开展有意义的活动、组织社团进行招新、收集和整理学生社团的活动资料、并负责社团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社团指导中心将全面贯彻“立足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发展,突出校园文化,积极引领指导”的工作方针,努力创建“学习型、研究型、创新型、和谐型”社团特色,服务学生实现“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能管理、自能发展”的目的。
第二章 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3)学生社团必须有规范的章程。
(4)学生社团必须有一个学科组的推荐,并获得该学科组的指导。
(5)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在社团申请书中介绍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凡自愿发起成立学生社团者,需按以下程序向社团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1)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指导中心领取《江苏省渎木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熟悉相关法规和要求。
(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其中应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社团的管理条例、活动组织原则,会费收取和使用制度,其它有关事项等内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
(3)由该社团发起人的申请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社团指导中心领取《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4)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查,报校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宣布成立。社团指导中心将《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一式四份,分送所在年纪、校团委、社团指导中心和校学生会备案;
(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指导中心将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6)体育类社团,还须提供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学生社团正式成立之前,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工作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之内到社团指导中心进行学年注册工作,以利于社团指导中心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章 社团运作及管理
第九条 中学生社团指导中心为社团的管理和组织机构,负责所有社团的宏观指导工作。
第十条 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和社团指导中心各项工作的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聘任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候选名单由社团指导老师提名,交由社团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经社团指导中心审核后,公布任命;
2.各社团负责人聘期原则上为一年,在聘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指导中心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指导中心在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学习确有困难,不能勉强担任社团干部;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3.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校纪处分者;
4.有其他违反法纪法规行为者。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所属社团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社员可参加所属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
3.有批评和监督所属社团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4.有询问和监督所属社团的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5.对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社团的领导机关和社团工作人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社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社团章程》,接受所属社团的领导,积极参加所属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
2.勤奋学习,尊师爱校,认真学习社团老师传授的专业技能。
3.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执行社团的决议,积极完成所属社团交给的任务。
4.维护社团荣誉和利益,并为所属社团的发展进言献策。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社员,由主管部门和所属社团视其情节,分别采取批评、警告、直接开除出所属社团的办法进行处理:
1.违反我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2.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的各项纪律者。
3.违反国家法律,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两周向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填写社团指导中心统一的活动申报表和经费申请表),经校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活动,社团指导中心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