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丰民族中学学生奖惩条例
为认真贯彻《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中小学生守则》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行为规范的养成教育,严肃校纪,强化管理,树立优良的校风,表彰先进,惩处违纪现象,努力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向上,全面发展。特制订条例。
一、奖励:
对在德、智、体诸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学生根据以下各条予以评定及奖励。
1、根据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每学期评选一次,由班主任在班级评选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任课老师的意见后提出推荐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由分管校长审批。
2、毕业班申报上级以上三好生及优干,由分管校长会同德育处提出主导意见,由行政会研究决定。
3、三好生、优干名额,掌握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 (优干原则上每班1人,含10%以内)
4、奖励办法:
(1)予以适当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2)打印光荣册,记入学籍档案;
(3)召开表彰大会,予以表彰;
(4)特优者向原毕业学校及家长发喜报,邀请家长出席表彰会,筹办事迹展览。
(二)精神文明奖:
在抢险救灾、救死扶伤、见义勇为与坏人坏事作斗争,学雷锋做好事中做出突出成绩,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根据成绩大小,由行政会研究给予重奖,奖励办法同上。
(三)学习优胜奖:
1、根据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每学期原则上评定二次,设一、二、三等奖,对学习进步幅度较大者另设鼓励奖。(每班2人)
2、班级获奖总人数占班级总人数20%~30%。
3、各奖项比例为:一等奖20%,二等奖3 0%,三等奖50%。
4、奖励办法同上
(四)各项竞赛奖:
1、参加县级及其以上各级各类竞赛,成绩突出,取得名次的同学打印光荣册、记入学籍档案,并给予适当奖励、对所在班级适当加分。
2、在学校各项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同学由主办处室(团委)根据活动规程给予适当奖励。
二、处罚:
对违纪学生根据以下各条给予处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课间迟到一周累计两次。
2、无故旷课两节。
3、逃避值日或者不认真值日。
4、故意破坏环境(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
5、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6、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7、课间在走廊里打闹、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
8、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或值日学生干部、学生。
9、住宿生在宿舍闲聊、唱歌、嚎叫、打闹影响他人休息。在宿舍擅自留宿外人,初犯却未造成后果;
10、烫发、染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衣裤过于露体等不符合穿着规定
(二)为严肃校纪,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 )警告;( 2 )记过;( 3 )留校察看;( 4 )勒令退学;( 5 )开除学籍;
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 10 节至 15 节的学生(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下同);
2、考试第一次作弊的学生(该科成绩为零)。
3、已经发现学生谈恋爱或男女生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4、对涉及闹事的肇事、策划、打架、参与及伪证的学生。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2)策划者: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学生;
(4)参打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未造成后果的学生;
(5)伪证者: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学生。
5、偷盗,勒索、诈骗财物,作案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
6、故意破坏公共财物,价值在20元以下的学生(照价赔偿);
7、私烧电炉、乱接灯头、插座,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并处以相应罚款);
8、经常扰乱课堂纪律,屡教不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