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邵二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改错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事迹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已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学校视其情节还要从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中犯有偷窃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报复他人者,至少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怂恿他人打架或者直接参与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或为他人作伪证者,或为别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要加重处分。
第七条 根据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明确规定,学校禁止学生抽烟,进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厅、卡拉OK厅和营业性舞厅(简称“两室三厅”),对于不听劝告者,从本条例宣布之日起,在校期间违反上面规定者,第一次给予公开批评,第二次将要给予警告处分,更严重的将要加重处分。
第八条 不服从学校规范化管理,对保卫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尊重、甚至谩骂、殴打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在校读书期间,第一次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舞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破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还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十二条 全期无故旷课一天或早退六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两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至五天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五天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迟到一次算旷课0.5节,迟到总数折算成旷课总数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 不遵守课堂纪律、学习吊儿郎当,在班级影响较坏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爬围墙外出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从轻处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诚恳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已受过处分者;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第十八条 凡受到处分的学生操行只能评为及格或不及格,在未撤销处分前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及撤销处分的程序是:给予处分的首先由班主任写报告,介绍学生有关错误情况并签署本人意见,然后交年级组长签署意见,再由年级组长呈送学生科,学生科根据处分条例签明处分意见交校长室审批。要求撤销处分的先由本人写报告,班主任与年级组长签意见后交学生科审批,然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