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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州苏艺术学校考试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1997年6月17日电视电话会议强调“抓考试管理,促学风建设”的精神,结合我校考试的现状,对考试违纪和作弊及其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违纪作弊的处分规定:

  1、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

  (1)未按考试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

  (2)交头接耳;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等。

  凡违反考场纪律的学生,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累计两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累计三次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凡考试过程中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作弊处理: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2)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3)偷看或抄袭书本、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及他人试卷;

  (4)传条、示意、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作弊;

  (5)请人代考、替人代考、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

  凡考试作弊者,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凡重复出现作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凡发现诸如请人代考、替人代分、合伙作弊、偷窃试卷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作弊作为,均给予勒令退学及其以上处分。

  二、处分程序:

  1、各教学单位要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无论是学生还是教师出现违纪或作弊现象的要立即上报、处理。

  2、学生违纪、作弊的由发现违纪的监考、巡视收缴有关证据,立即中止该生考试,并将有关证据和违纪、作弊情况的书面记录表立即上报教务科和有关教学单位考试负责人。

  3、监考教师将有关证据、记录、学生检查及处分意见及时上报教务科(不超过两天),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科、学生科根据处分规定,审核定性质,将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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