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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苏艺术学校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

  州苏艺术学校学生行政处分试行条例

  一、处分原则:

  行政处分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自己教育自己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等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处分种类:

  违纪学生给予行政处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一年);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三、处分界限和幅度: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秩序和生活秩序者:情节较轻,并能正视错误,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予行政拘留,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视其作案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处分,其中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故意损坏国家和他人财物,受到学校和有关部门罚款者:罚款金额在50元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章用电,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器具,经教育不改,态度恶劣,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程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直至向法院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6、打架、斗殴:

  (1)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3)故意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7、在一学期内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无课时安排的天数,一天按4学时计):

  (1)累计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班内通报批评。

  (2)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累计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考试作弊者(包括参与作弊者),除该科以零分计算,不得正常补考外,须作书面检查,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肃的纪律处分。

  9、聚众赌博者:记过以上的处分,参与者酌情给予处分。传播黄色书籍及淫秽品,尚不够追究刊事责任或治安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0、侮辱或妨碍他人者: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其情节和后果又尚未构成刑事处罚者,视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

  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11、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要处分一年内又犯者。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1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在该生工作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证书。

  13、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四、审批权限:

  1、凡给学生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生管理工作会议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2、凡给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管理会议提出意见,由校长会议确定。

  3、对党和政府现行方针、法令、政策有明显抵触和反对,并有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生申诉

  1、处分学生应在错误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错误事实持异议,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

  2、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如对所受处分不服,可保留意见,或自接到处分决定起3日内,向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领导机关申诉。申诉中与原定案事实有重

  大出入者,学校应给予复议(申诉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主管部门和申诉人。

  六、善后工作:

  1、凡受各种处分者,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校、班范围内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对违纪学生的各种处分,应及时填写《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应将评议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内,有突出表现者,学校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班级和学校要定期进行考察,进行帮助教育。留校察看者有立功表现,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处分。察看期满者,学校应根据其表现好坏,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4、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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